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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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一名陳姓女士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判罰款港幣1,000元。陳女士則承認案情,處以簽保守行為。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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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7/2023 [2024] HKCFI 28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9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42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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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與一名陳姓女士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判罰款港幣1,000元。陳女士則承認案情,處以簽保守行為。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案發於2023年4月6日,當日晚上有賽馬舉行。晚上約1900時,李先生放學後到案中的投注站上班,負責大堂助理工作。開始上班約十多分鐘後,李先生於投注站大堂位留意到有一名年約50至60歲,沒有戴上口罩的男子(即上訴人)站在投注站大堂電視機下的位置。上訴人向兼職經理投訴該投注站的電視機沒有顯示賽馬時間,經理向上訴人表述是電視故障。其後經理行開,上訴人繼續多次在大堂內向其他在場人士就著電視機問題大聲吵鬧,然後有一名陳姓女子(陳女士)著上訴人不要那麼大聲,因上訴人的行為影響到其他在場人士;陳女士亦指,如果電視機沒有顯示賽馬時間,上訴人可回家觀看。上訴人轉向陳女士表示有問題就應該投訴,而他的投訴與陳女士無關。其後上訴人行近陳女士,雙方開始互相對罵。 3.李先生稱當時留意到上訴人和陳女士兩人相距約2米,而李先生與上訴人及陳女士兩人各有約1至1.5米距離,三人之間距離均很接近,李先生對上訴人及陳女士在案件發生期間的觀察沒有受到阻隔,見到雙方爭吵對罵,李先生於是上前調解。爭吵對罵約20秒後,上訴人與陳女士互相糾纏推撞。李先生稱糾纏、推撞情況約有1至2分鐘。期間曾與其他在場人士嘗試將上訴人與陳女士分隔開。 4.李先生形容當時情況是上訴人先行開始用手推「㧬」陳女士的膊頭一下,陳女士受刺激後,二人互相向對方身上動手「㧬」一番。期間陳女士用腳踢上訴人大腿,而上訴人亦用腳踢陳女士腹部作還擊,然後兩人繼續埋身扭打,亦見陳女士給上訴人推倒跌於地上。此時雙方被在場人士分隔開。 5.李先生確認閉路電視片段內各人的位置和補充鏡頭以外的情況。閉路電視拍攝到上訴人和陳女士為時大約20秒的部分打鬥情況。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指出他現年62歲,任職地盤雜工,案發時身處案中投注站,並投訴投注站內的電視顯示器未有顯示時間。期間陳女士介入並向上訴人講粗口,雙方亦因此發生爭執。其後,陳女士踢上訴人「十幾二十腳」,令到上訴人下體重創,於是上訴人本能反應將陳女士推開。上訴人指閉路電視片段未有覆蓋案發當時全部情況,上訴人證供亦指他沒有打陳女士。其後警員到場拘捕上訴人。上訴人接受身體檢查後,獲醫生給予止痛消炎藥,相片顯示上訴人手部身體有受損傷(相片P1(9) - (10))。 7.盤問下,上訴人主要指他不同意陳女士沒有如他所說用腳踢其身體十多二十下,他是因為本能反應才推開陳女士,而當時行為屬於自衛;及他沒有不同意他用腳踢陳女士的說法。 裁判官的分析 8.裁判官接納李先生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李先生的觀察,即上訴人先行出手推陳女士,引發打鬥。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因其與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不符,有誇大之處。上訴人推跌陳女士,所用力度顯然是蓄意舉動,而非本能自衛反應。陳女士倒地後,上訴人亦未作迴避。 9.儘管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亦提醒自己舉證責任仍在控方,以李先生證供和閉路電視片段作事實基礎,並援引法院曾就「打鬥」作定義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道輝 HCMA 192/2022。當中指出「『打鬥』(fight) 的重點在於參與打鬥的人互相毆打,有互來互往情況出現」,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未有提交任何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11.答辯人指出,裁判官已仔細分析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據、證供,比對閉路電視,作出裁斷,亦解釋了為何拒絕接納上訴人的案情和自衛一說,並接納控方獨立證人李先生的證供。而投注站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已捕捉了兩人打鬥情況,支持李先生的說法,不支持上訴人的說法,裁斷無可垢病之處。 12.而按事實裁斷,上訴人與陳女士爭吵時,行近陳女士身旁,並先行出手,其後雙方推撞,互相亦有向對方踢腳。上訴人亦曾以頗大力度推倒陳女士,然後更向倒地的陳女士趨前一兩步。以上衝突顯然符合上述許道輝一案𥚃「打鬥」的定義,即互相毆打,有互來互往的情況,因此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應予駁回上訴申請。 本席的考慮 13.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4.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P3,當中的主要內容亦如裁判官所指出:
15.明顯地,如片段及截圖相片P2(1)-(5) 清楚顯示上訴人確實與陳女士有扭打的情況,上訴人更繼而把陳女士推跌在地上,而投注站的職員李先生亦清楚講述是上訴人先行推陳女士,引發打鬥,互相糾纏推撞,最終上訴人更把陳女士推跌在地上。 16.因此,無論是電視片段所顯示與及證人李先生的講述,完全顯示上訴人如裁判官的裁斷確實曾參與了打鬥。上訴人推跌陳女士的力度,如裁判官所述,顯然是蓄意也並非本能的自衛。 17.因此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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