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彥樺及另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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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十項控罪可以分為兩組:(A)控罪一至控罪七;(B)控罪八至控罪二十。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70/2023[2025] HKDC 18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0/2023

[2025] HKDC 18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彥樺 (第一被告人)
  郭浩良 (第二被告人)
  郭潤芳 (第三被告人)
  鄧浩麟 (第四被告人)
  杜偉濤 (第五被告人)
  黃蓮欣 (第六被告人)
  梁紫穎 (第七被告人)
  毛詠嫻 (第八被告人)
  羅雅穎 (第九被告人)
  陳家裕 (第十被告人)
  林曉東 (第十一被告人)
  林煒傑 (第十二被告人)
  顏梓定 (第十三被告人)
  黃卓立 (第十四被告人)
  胡健良 (第十五被告人)
  周玉田 (第十六被告人)
  江梓瑩 (第十七被告人)
  張皓翔 (第十八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11月4日
出席人士:  關百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凱依女士,由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是香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許俊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控罪:   [1] 及 [8]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至 [7] 及 [9] 至 [20]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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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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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本案有十八名被告人(D1至D18)及二十項控罪。

2.二十項控罪可以分為兩組:(A)控罪一至控罪七;(B)控罪八至控罪二十。

3.控罪一指控D1至D9與其他人串謀詐騙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下稱“永明”)。

4.控罪八指控D1、D2、D10至D18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下稱“富衛”)。

5.控罪二至控罪七和控罪九至控罪十七分別指控個別被告人與D1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

6.控罪十八至控罪二十分別指控D1與並非本案被告人的鄭立峰、梁銘波和梁金霞串謀洗黑錢。

7.多名被告人已認罪,現在的審訊只關乎否認控罪一和控罪七的D9,否認控罪八和控罪十二的D13,與及否認控罪八和控罪十六的D17。

B案情簡介

8.D1(盧彥樺“Sharon”)在永明任職保險代理,也同時在富衛工作,她後來離開永明,只在富衛工作。

9.控方指D1在永明任職期間,籠絡及組織其他人(包括D2至D9)加入永明做傀儡保險代理,把自己經辦的保單寫成由那些傀儡保險代理達成交易(俗稱「射單」)。如此做法影響永明計算津貼、佣金和獎金給有關的保險代理及其上線,永明為此多付或有可能多付(控罪一)。

10.D1在富衛工作時也籠絡及組織其他人(包括D2、D10至D18及鄭立峰、梁銘波和梁金霞)加入富衛做傀儡保險代理,「射單」給他們。如此做法影響富衞計算津貼、佣金及獎金給有關的保險代理及其上線,富衞為此多付或有可能多付(控罪八)。

11.控方指D1控制了一些傀儡保險代理的出糧戶口,當永明或富衛把津貼、佣金或獎金存入保險代理的戶口,D1或她的代理人便從戶口分次提取款項;也有傀儡保險代理自己取出全部或部份款項交予D1,或轉賬到D1掌控該保險代理的另一戶口,由D1或她的代理人從戶口分次提取款項;D1和多名被指是傀儡的保險代理因此分別被控串謀洗黑錢(包括D9的控罪七;D13的控罪十二和D17的控罪十六)。

12.控方指D1會給回傀儡保險代理每月數千元,作為串謀合作的酬勞。

13.控方指涉及D9的「射單」有三份;D13有十六份;D17有十四份。

14.廉署人員找到D1和被指與她串謀犯案的人(包括D9、D13和D17)的WhatsApp通訊。

15.廉署人員從銀行找出D9、D13和D17的相關戶口紀錄,顯示一些不尋常的轉賬和提款。

16.廉署人員在D1家中找到一些據稱與案有關的物品,又在被指與D1串謀犯罪的D3家中及D9家中找到一些據稱與案有關的物品。

17.控方呈上D9和D17的警誡口供。D9自願給廉署一份口供;D17則聲稱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給了兩份口供。本席經過特別事項聆訊,裁定D17的兩份口供都是自願,接納為控方證據(證物P44/P44A和P45/P45A)。

18.在審訊中,D9、D13和D17都選擇作供。

19.D9同意控方所指的三份保險單都不是她經辦,但稱不知道被D1利用自己的名義「射單」及D1使用她的中銀戶口去收取永明所付的報酬,她後來準備報稅時發覺,和D1爭執,自己稍後也向中銀報失提款咭,最後還取消戶口。

20.D9稱她起初將中銀戶口的提款咭連密碼、保安編碼器和網上銀行理財密碼都交給D1,以為是僱主(永明)要求,而D1 是永明的秘書。

21.D9又說以為D1每月給她的$4,000,是永明或自己所屬的團隊給保險代理的車馬費。

22.D9否認和D1及其他人串謀詐騙永明,也否認和D1串謀使用自己的中銀戶口去洗黑錢。

23.D13說控方所指的十六份保險單都是自己經辦,因此應得富衛所發的報酬。

24.D13稱他曾向D1借款70萬元,對方要求還錢,他便從富衛出糧的中銀戶口先提取25萬元給D1,又按對方要求把另一富衛出糧的匯豐戶口的提款咭交給D1,讓對方從滙豐戶口支款作為自己還債。D1從D13的滙豐戶口前後支款50多萬元,連同早前收取的25萬元現金,實際取了75萬多元。D13說扣除他要付D1四個月的借款利息(每月$7,000,合共$28,000),D1是多拿了三萬多元,但這三萬多元的數額後來在D1替他還款給富衛的總數中扣除,他因此只須支付六萬多元給D1,而D1則代他償還富衛追討的九萬多元。

25.廉署找到的銀行紀錄顯示D1有兩次給D13金錢(每次$3,000),D13說都是D1因為業務關係,付他用來買禮物給客人。

26.D13否認和D1及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衛,也否認和D1串謀使用自己的中銀戶口和滙豐戶口去洗黑錢。

27.D17說控方所指的十四份保單都是自己經辦,富衛最初把收入存入她的恒生戶口,她提取19萬元出來,在D1引介下買茶葉作為投資,後來,富衛將收入存入她的滙豐戶口。D17說匯豐戶口一直由自己掌管,沒給D1使用。

28.D17的滙豐戶口有多項櫃員機提款,其中22次每次提款兩萬元,D17說這些款項都是自己或托母親提取,然後借給爺爺去幫爺爺的朋友醫病。

29.D17說她每月從D1收取$3,500,是富衛的保險團隊上線透過D1給新人的津貼。

30.D17否認和D1及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衛,也否認和D1串謀使用自己的恒生戶口及滙豐戶口去洗黑錢。

C控方案情

C.1控方證物

31.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包括三份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的承認事實(證物P1、P105和P108)。

C.1.1承認事實一(證物P1)

32.承認事實一的內容包括:

(a)  D9於2017年11月13日和永明簽訂保險代理合約;又在2018年1月5日和永明簽訂一份有關津貼的合約(Income Builder Agreement (Industry Recruits));

(b)  D9的中國銀行戶口是012-866-006xxx-9(D9的中銀戶口)和012-866-0-004xxx-1(D9的中銀支票戶口);

(c)  D9的恒生銀行戶口是224-234xxx-882(D9的恒生戶口);

(d)  永明的紀錄顯示2018年2月21日至4月14日,D9共有三張保單(證物P9(1-3));

(e)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永明前後將$384,483.43存入D9的中銀戶口;

(f)  D9在2020年6月23日被廉署人員拘捕,她自願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光碟為證物P15/謄本為證物P15A);

(g)  D13於2019年8月20日和富衛簽訂保險代理協議;正式入職日期為2019年9月1日;代理人編號為32163;所屬區域為DH60;

(h)  富衛在2020年3月29日終止D13的合約;

(i)  D13最初在富衛出糧的戶口是中國銀行戶口012-601-2-002xxx-2(D13的中銀戶口);後來改在滙豐銀行出糧,戶口是004-841-477xxx-833(D13的滙豐戶口);

(j)  富衛的紀錄顯示D13有十六份保單看來由他銷售(證物P24(1-16));

(k)  富衛向D13的中銀戶口和滙豐戶口前後發放合共$761,684.28酬金;

(l)  D13在2021年11月8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m)  D17於2019年9月10日和富衛簽訂保險代理協議;於2019年9月正式加入富衛;代理人編號為32162;所屬區域為DH60;

(n)  富衛在2020年3月12日終止D17的合約;

(o)  富衛顯示有十四份保單看來由D17銷售(證物P38(1-14));富衛合共向D17發放$681,992.27酬金;

(p)  D17最初在富衛出糧的戶口是恒生銀行戶口024-767-389xxx-882(D17的恒生戶口);後來改在滙豐銀行出糧,戶口是004-841-463xxx-833(D17的滙豐戶口);

(q)  D17在2021年9月23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r)  D17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出入境紀錄是證物P82;

(s)  廉署人員在D1家中找到一些文件和物品(證物P78(1-36):證物P78(11)是一些被指與她串謀犯罪的人的銀行戶口櫃員機通知書和存款單,有涉及D13和D17的;證物P78(20)是一些富衛追討信,有涉及D13的);

(t)  廉署人員在D3家中找到一些文件和物品(證物P80(1-4):證物P80(1)是6張銀行咭,其中3張分別屬於D4、D5和D8;證物P80(2)包括一些「支付酬金給僱員以外人士的通知書」副本和永明月結單副本,有涉及D9的);

(u)  廉署人員在D9家中找到一些文件和物品(證物P81(1-6):證物P81(3)  是兩份有關D9的中銀戶口交易紀錄列印本[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證物P81(5)  是五張支票還款給永明的入數紙;證物P81(6)是D9的中銀戶口月結單[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15日]);

(v)  在關鍵期間,永明核准了206份與案有關的保單,向D4至D9發放合共$21,616,301.03保險代理佣金和獎金,也向D3和D4發放合共$7,589,447.19上線佣金、獎金和津貼;

(w)  D1與D9的WhatsApp紀錄為證物P59;D1與D13的WhatsApp紀錄為證物P60;D1與D17的WhatsApp紀錄為證物P62;

(x)  廉署人員從D9的手機拍攝D9和D1 的WhatsApp紀錄為證物P65/P66;

(y)  廉署人員從D9的手機拍攝D9和D8的一些WhatsApp紀錄為證物P67(1-2)  ;

(z)  D1的手機內有: D1和D9的WhatsApp語音短訊(謄本為證物P73);D1和D13的WhatsApp語音短訊(謄本為證物P74);D1和D17的WhatsApp語音短訊(謄本為證物P76);

(aa)  D9、D13和D17都沒有定罪紀錄。

C.1.2承認事實二(證物P105)

33.承認事實二的內容包括:

(a)  廉署人員於D1家中檢取8部銀行戶口保安編碼

器,其中一部是D9的中銀戶口保安編碼器(證物

P79);

(b)  廉署人員在D3的手機找到D3分別與D1、D4、D5、

D7、D8、李昌文及蔡鎮輝的通訊,與及有關D1、

D4至D8、李昌文和蔡鎮輝的聯絡資料,但D3的

手機內沒有任何D3與D9的溝通紀錄。

C.1.3承認事實三(證物P108)

34.承認事實三的內容包括:

(a)  D15(即控方證人PW20 Allen Woo)的中銀戶口(012-678-1-014xxx)在2018年9 月 17日至2020年2月14日收取17筆來自D1的款項,合共為$37,060;

(b)  D15的滙豐戶口(004-124-847xxx-833)在2018年

9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收取23筆來自富衛

的佣金和獎金,合共為$2,579,911.24;

(c)  D15在2018年10月9日至11月22日,四次從

滙豐戶口提取現金,合共為$320,000;

(d)  富衛紀錄顯示有三十二份保單由D15經辦;

(e)  有關D15和D1的多項通訊(證物P61、P69、P75

和P77)被整合為證物P109。

C.2控方證人

35.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PW1至PW6、PW13、PW14、PW19、PW20、PW29和PW30。這十二名證人可分為以下五類。

C.2.1永明職員

C.2.1.1 PW1曾女士

36.PW1是永明的代理分銷業務行政總監,她給廉署的書面證人口供是證物P85,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為證據。

37.PW1在庭上說永明每位保險代理都須加入一個保險團隊,團隊的上線會告訴代理他/她所屬團隊的名稱,而每個團隊都有秘書,由團隊經理作規定。PW1不知道D9所屬的Gemini-1a團隊的秘書是誰。

38.PW1說保險代理在入職前要接受訓練,公司會向新人講解行為守則;員工的office card應由員工自己持有,不得讓別人使用。

39.PW1說員工要使用login ID及password才可進入內聯網Sun-surf查閱,員工在內聯網可見到自己的收入。

40.PW1說若保險代理在入職第一年的業績達標,可得IBA (Income Builder Allowance)  津貼,最高是每月$12,000;但員工要在公司工作至少兩年,若不夠兩年便離職,須交回已收的IBA。

41.PW1不清楚團隊的上線可否給下線的保險代理任何車馬費或底薪。

42.PW1說根據公司的紀錄,介紹D9入職的人是Rachel Kwok。

43.PW1確認D9在紀錄上是因未能延續保險代理牌照而辭職,又因D9在永明工作未夠兩年,要退回全數IBA。

C.2.1.2 PW2李女士

44.PW2是永明的首席顧客總監及首席核保師,她給廉署的書面證人口供是證物P86,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為證據。

45.PW2在庭上說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須親自接見投保人,向對方解釋有關保險,若代理沒見證投保人簽署保單而弄成投保正常,屬虛假行為。

46.PW2說永明容許多過一名保險代理共同銷售保單,但不容許「射單」。她說「射單」會影響保單奬酬計算,公司有可能因「射單」而多付。

47.PW2說公司批出保單後,會發SMS給經辦的保險代理,即使保單未批出,處理的保險代理也可在Sun-surf 看到保單資料。

C.2.1.3 PW3王女士

48.PW3是永明的Assistant Vice President of Treasury Operations & Distribution Compensation,她給廉署的書面證人口供是證物P87,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為證據。

49.PW3也說「射單」會影響保單奬酬計算,公司可能因此多付。

C.2.2富衛職員

C.2.2.1 PW4鍾先生

50.PW4是富衛的營業支援部助理總監,他給廉署的書面證人口供是證物P88 (1-2),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為證據。

51.PW4在庭上說在富衛的DH60保險團隊架構內,蔡鎮輝的下線是李昌文,李昌文的下線是盧振忠,盧振忠是D17的直屬上線。

C.2.2.2 PW5陳先生

52.PW5是富衛的營業招募部助理副總裁,他給廉署的書面證人口供是證物P90,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為證據。

53.PW5說保險代理要考牌及參加操守課程,須正當地處理保單。

54.PW5說保險代理若業績達標,會有“Extra 10 Adjustment”收入。他表示公司不容許「射單」,因會對公司造成不利。

55.PW5說若多過一名保險代理共同銷售一張保單,他們可分享佣金;公司沒規定他們如何分成,但代理須在保單上寫清楚。

56.PW5說根據公司的紀錄,介紹D13 和D17入職的,都是Allen Woo(即D15)。

C.2.3 PW6葉女士

57.PW6是一間報稅公司的董事,她給廉署的書面證人口供是證物P104,由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為證據。

58.PW6的公司協助別人報稅。她說D1和李昌文都有介紹保險代理給她處理報稅,屬永明和富衛的都有,涉及的年份是2017至2020年。現在,PW6的公司仍保存的客人資料有28位,名單上頭22位是D1介紹的 (包括D13和D17,但沒有D9)。PW6說自己沒見過那些客人,D1叫PW6找她便可。PW6也是透過D1收取文件為客人報稅,她將做好的文件交給D1,所有費用由D1支付。

C.2.4已認罪但未被判刑的被告人

C.2.4.1 PW19

59.PW19梁紫穎是案中的D7。她早前承認了控罪一,至於她否認的控罪五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

60.PW19願意擔任控方證人,她的判刑因此押後。

61.控辯雙方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PW19的一份書面口供(證物P107)。PW19也上庭作供。

62.PW19的書面口供和庭上供詞沒受任何辯方律師挑戰,控辯雙方只是在庭上向她詢問多些與案有關的詳情。

63.綜合PW19的書面口供和庭上作供,她在2017年初認識D1,對方是她男友的姐姐。2017年9月左右,D1叫她考取保險代理牌照,然後到永明任職。D1表明只是借用PW19的保險代理戶口去經辦保單,PW19毋須真正處理,但PW19須把自己的銀行戶口提款咭、保安編碼器和密碼交給D1,當永明把保單佣金及獎金存入PW19的戶口後,D1會從PW19的銀行戶口取回有關收入,D1每月會給PW19報酬$5,000。

64.PW19於是考取保險代理牌照,由D1安排她簽署永明的僱傭文件,成為掛名保險代理。她隸屬Gemini-1a那組,上線有D3和D4,但她不知組內還有什麼人。

65.PW19不認識D9,不知D1和D9有什麼溝通。

66.PW19自己不用找客或處理保單,一切由D1方面辦妥。她沒理會永明傳送過來的保單SMS通知。

67.PW19說她須出席永明的一些公司活動,而報稅和交稅則由D1處理。

68.D1前後二十次支付報酬給PW19,每月數千元,總數為九萬多元。

69.PW19後來聽了母親的話,擔心稅務問題,向D1表示不再繼續做下去,她想取回自己的銀行戶口,但D1說要遲些才可完結合作。

70.D1向PW19表示永明會作一些保單的查詢,她叫PW19在收到永明的查詢後和她聯絡。

71.PWl9說D1自稱是公司的私人秘書,她以為D1替永明一名高層人員工作,但又知道D1同時在富衛工作。

72.D1後來告訴PW19自己在永明的工作要結束。D1稍後離開永明,只在富衛工作。

73.PW19說自己對保險行業並不清楚,也沒有興趣從事保險代理工作。

74.PW19在2020年6月23日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

C.2.4.2 PW20

75.PW20胡健良(Allen Woo)是案中的D15。他承認了控罪八和控罪十四。PW20願意擔任控方證人,判刑因此押後。

76.控辯雙方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一份承認事實(證物P108),是有關D15干犯本案的一些情況(見上文第34段)。

77.PW20也在庭上作供,接受控辯雙方的查問。他說在2018年初和D12一起做保安工作,D12問他是否想找快錢,稱有保險代理工作,但其實只需提供個人資料和戶口給人使用,每月便可得兩千元報酬。

78.2018年1月,D12介紹D1給PW20認識,D1叫PW20考取保險代理資格,又叫他在滙豐銀行開設戶口。PW20後來知道D1要他「射單」。

79.PW20在2018年5月考到保險代理資格,依照D1的吩咐到滙豐銀行開立戶口,並將戶口的密碼及提款咭交給對方。D1亦叫PW20辦理網上戶口服務及將有關的密碼交出。

80.PW20後來到富衛上了幾天保險課程,成為該公司的保險代理。2018年9月開始,D1給PW20每月$2,000酬勞,但PW20從未處理任何保單。

81.當一份保單成立後,富衛會以SMS發送有關資料給保單所說的經辦代理,PW20沒留意這些SMS,他認為D1會處理。

82.2019年3月,PW20被通知他會成為Unit Manager,下屬有Bryant、Katie和Darker(後二者是D17和D13的英文名)。

83.2020年2月,D1說富衛會抽查,要約見一些保險代理,D1在WhatsApp對PW20說「我會好好教你地」,她對PW20出示一些公司會問及的事情,又提醒PW20不要即時接公司的電話。

84.D1透過WhatsApp將Bryant、Katie和Darker的相片傳送給PW20,讓他認清楚自己的「下屬」。

85.D1約了PW20在2020年2月25日到一間叫Ruby Tuesday的食肆見面,商討如何應對富衛的查問,並給PW20一些據稱由PW20經辦的保單資料、保險產品資料和他的個人入職資料,叫PW20「背熟佢」。當晚,PW20見Katie和一名男子一同來到,D1將一疊文件交給Katie, 但PW20不知道那些是什麼文件。D1介紹Katie給PW20,說Katie就是PW20的下屬,D1叫兩人交換電話號碼。Katie後來離開。

86.PW20說他沒見過Darker,也沒有和對方聯絡。至於Katie,他只是那晚在Ruby Tuesday得到對方的電話號碼後,曾和對方作過打招呼的聯絡,但大家沒說及任何有關富衛的事。

87.PW20知道自己在富衛屬於DH60那組保險團隊,上線是Victor Lo。

88.PW20沒有接受富衛的查問,後來被解僱,公司要追討發給PW20的佣金和獎金,總共50多萬元,D1替PW20還款給富衛和處理稅款。PW20後來向D1表示要退出「射單」協議。

C.2.5 廉署人員

89.D17的兩份警誡口供的日期分別為2021年9月23日和9月24日。D17一方反對控方引入該兩份口供為證據,指D17受廉署人員威嚇、嘲弄和誘使,與及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給口供。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此特別事項爭議。

C.2.5.1 PW13鄭先生

90.PW13現在是廉署的高級調查主任;2021年9月,他是調查主任。

91.PW13在2021年9月23日和同僚伍女士(PW14)到D17的住所進行拘捕, D17的家人說她不在,估計在男友處,PW13於是轉往橫頭磡邨一個單位,D17的男友趙士傑住在那裏,但趙的家人表示廉署要找的人正在油塘邨,PW13於是用電話聯絡D17,對方說可以在中午十二時前到廉署總部。

92.當日中午過後,D17抵達廉署,PW13將她拘捕,罪名是串謀用假保單詐騙富衛,D17表示明白警誡。PW13稍後向D17發出一張致被扣押人士的通告(臨時證物PP91),D17看完,表示明白和暫時不需要行駛任何權利,她要求打電話給母親,PW13批准,D17在電話說了幾分鐘,PW13沒留意D17的電話內容,稍後,他將D17交給負責扣押的同事看管。

93.同日下午2:30左右,PW13從扣押中心提取D17,他和PW14由1434時至1633時向D17作出查問(光碟為臨時證物PP44/謄本是臨時證物PP44A)。

94.D17在口供開始時確認看過致被扣押人士的通告,不用行使任何權利,並同意進行會面錄影,她表示自己適合接受查問,確認曾受廉署人員警誡,又表示已經吃飯,暫時沒有不適,不用看醫生。

95.對於調查員的詢問,D17有時行使緘默權,表示不作回應,但對於一些查問,她又會回答。

96.第一份口供完畢後,PW13把錄影副本交D17簽收,然後將她帶到扣留中心,在那處,D17要求再致電母親,獲批准,她和母親在電話談了大約5分鐘。

97.當日稍後時間,廉署人員帶D17往她在興民邨的住所搜查,期間,D17獲准與母親通電。母親後來又打電話來找她,廉署人員也讓兩人在電話上談話。搜屋完畢,D17被帶回扣留中心,她獲准致電通知母親和男友。

98.翌日(即2021年9月24日)下午一時左右,扣留中心說D17想致電家人,PW13走去見D17,准她致電母親和男友。稍後,PW13和PW14在1437時至1507時向D17作第二次的錄影查問(光碟為臨時證物PP45)/ 謄本是臨時證物PP45A)。

99.D17在口供開始時確認看過致被扣押人士的通告,不用行使有關權利,她同意進行會面錄影,確認已和男友及母親通電,又表示吃了飯,適合進行錄影會面。

100.D17有時回答調查員的問題,有時則行使緘默權,表示不作回應。

101.PW13說這次錄影會面完成後,他把光碟副本交D17簽收,然後將她帶回扣押中心。當日稍後時間,D17獲准以一萬元保釋。

102.PW13說沒有人對D17使用武力、威嚇或誘使。

103.PW13確認廉署人員起初在扣押中心曾為D17量度體溫,一次是攝氏36度多、一次是37度,他問過D17有沒有不適,對方說不用看醫生,也表示自己適合進行會面錄影。

104.PW13不記得D17身上有沒有藥物,他說若D17表示要吃藥,會帶對方到醫院,按醫生指示去做。

105.辯方律師指D17曾經要求看醫生,PW13當時對D17說她要在急症室等候十多小時,他誘使D17合作,說早些完成口供便可離開廉署。

106.律師指PW13禁止D17致電男友,並曾指責D17說謊,恐嚇D17說她現在才21歲,「坐完監」便30歲,會「成世玩完」。

107.律師又說PW13在D17家中找到一些向政府申請學生貸款的文件,指責D17既然收入不錯,就不應申請貸款。

108.律師說在錄取第二份口供前,D17表示自己整晚沒睡,PW13再對她說給了口供便可離開,叫D17快些完成口供。

109.對於以上指責,PW13都否認。

110.PW13同意D17在錄影會面時曾經抹鼻,但他覺得對方適合進行會面錄影。他說D17懂得回應,甚至曾經指出他說錯35,000的數額(應為3,500)。

111.律師指D17在會面錄影時說得細聲,顯出虛弱。PW13不同意,他表示D17只是表現得“cool”,實際上,她清楚調查員的查問,回答很快,態度堅定。

C.2.5.2 PW14伍女士

112.PW14是廉署的助理調查主任。2021年9月23日,她陪同PW13進行拘捕D17的任務,也有出席那兩次錄影會面。

113.PW14說扣留中心的女職員替D17搜身,但自己不知當時D17身上有沒有藥物。

114.PW14說D17在被扣留的兩天都有致電母親和男友。

115.PW14見證D17在離開廉署前簽署被扣留人士投訴表(臨時證物PP101),對方沒作出投訴。

116.辯方律師向PW14指她的同事PW13曾向D17表示若要去醫院,須在急症室等候十多小時,回來一樣要落口供,PW13又對D17說早些完成口供便可離開廉署。律師又指PW13曾經嘲諷D17「講大話」,說她現在21歲,「坐完監」便30歲,將會「成世玩完」。PW14否認有以上情況發生。

117.PW14記不起廉署人員在D17家中有沒有找到學生貸款文件。她否認PW13曾指責D17既然收入不少,就不應申請學生貸款。

118.PW14同意D17整天流鼻水,但不同意律師指D17說話不清晰。PW14記不起D17在第二份錄影口供開始前有沒有表示整晚沒睡,但她肯定PW13沒說完成口供便讓D17離開。

C.2.5.3 PW29黃女士

119.PW29是廉署扣留中心的看管人員,她在D17進入扣留中心時於對方身上找到一些藥物,她問D17要不要吃藥,對方表示不需要,並說那些是敏感藥。D17當時曾被量度體溫,有攝氏37.7度,PW29問D17有沒有不舒服,對方說沒有。

120.PW29向D17宣讀一份「被扣留者應注意事項」的文件(臨時證物PP102),對方只要求致電家人,沒其他。

121.PW29向主任(PW30)報告在D17身上找到藥物,PW30對D17說若有身體不適,可要求護理,但入了扣留室便不可吃藥。

122.辯方律師指D17其實沒說過自己「冇唔舒服」,PW29不同意律師所稱。律師又說D17看完「被扣留者應注意事項」的文件,沒作任何反應, PW29也不同意,她稱D17當時說「明白」。

C.2.5.4 PW30蔡先生

123.PW30是廉署的扣留中心看管主任。下屬PW29向他報告在D17身上找到七粒藥,PW30便問D17那是什麼藥物,對方說是敏感藥。PW30向D17表示她暫時不能管有藥物,廉署人員會視乎情況而決定應否帶她看醫生,D17表示明白,沒要求看醫生。律師指D17當時並沒回應PW30所說,PW30不同意律師所指。

124.律師指D17在2021年9月24日17凌晨曾按對講機,表示自己身體不適。PW30確認紀錄顯示D17曾經按機召喚看守人員,但只是要求加水。PW30說若D17要求看醫生,會被記錄下來,但現在的紀錄只有「加水」一事(臨時證物PP103)。

D 特別事項聆訊

125.D17的律師在特別事項聆訊中段沒有陳述。本席裁定有關D17的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

D.1 D17為特別事項作供

126.D17在特別事項聆訊選擇作供。她說2021年9月22日於油塘工作室工作至很夜,翌日上午收到廉署人員來電表示要拘捕她。D17在電話中稱不舒服,發燒和嘔吐,但對方語氣凶惡,表示當天一定要拘捕她。D17當時和男友趙士傑一起,也有廉署人員致電趙,要他協助調查。D17最後在電話中答應當日中午和趙一起到廉署總部接受調查。

127.D17說因為早一晚夜睡,身體又不舒服,感到時冷時熱,並有發燒。

128.D17和男友一起到達位於北角的廉署總部,趙先被調查人員帶走。稍後,PW13和PW14來到,將D17帶往一房間,PW13說出指控及警誡D17,D17表示明白,她跟着被帶到一房間,由PW29替她搜身及量度體溫,讀數是攝氏37.7度。

129.PW29在D17身上找到一些藥物,D17表示那些是鼻敏感藥,用來收鼻水。PW29問D17需否服藥,D17未作回應,PW13已搶着表示D17不能吃藥,若她不舒服的話便看醫生,但在急症室要等候十多小時,回來也要落口供。PW13表示他會讓D17完成口供後快些離開廉署。PW13跟着給D17看一些文件,內容是被拘留的人可以做些什麼。D17要求致電母親,獲准,但PW13就拒絕她致電男友,卻未解釋原因。D17說她想致電男友為她找律師,因自己不懂找。D17稱她當時記不起其他朋友的電話去叫朋友幫忙,又不知可以向廉署人員取回自己的手機去查出朋友的電話號碼。

130.同日下午,PW13和PW14 為D17進行會面錄影。D17說她感到害怕,所以不敢提出到醫院的要求,只好硬撐去配合調查員的要求來完成口供,希望盡快離開廉署。完成第一份口供後,PW13指責D17「講大話」,說D17現在只有21歲,坐牢後便是30歲,有案底,會「成世玩完」,他問D17有沒有補充資料說給他們聽,D17很驚慌,哭起來,沒作回應,她跟着被帶回羈留房間。

131.稍後,D17被帶回家作搜查,當她和PW13在房間時,對方找到一些學生貸款文件,PW13表示不會檢走那些文件,但指責D17收入不少,卻申請學生貸款。D17感到害怕,再次哭起來。

132.搜屋完畢後,D17被帶回廉署總部及被扣留過夜。

133.翌日凌晨時,D17在羈留室覺得頭暈,她先要求看守人員放大冷氣。稍後,她再次透過對講機表示不舒服,看守人員問她是否要去看醫院,D17說是,但看守人員指調查員已下班,他明早才會告知調查員,D17只有說「OK」。

134.跟着的整個早上,D17都沒見到任何調查員,她在中午才見到PW13和PW14,D17表示自己整晚沒睡,PW13說D17給多一份口供便可離開,他准許D17致電母親和男友。接着,兩名調查員為D17錄取口供(臨時證物PP45/PP45A)。

135.D17在庭上說她在錄影下表示自己適合給口供及沒表示不舒服,是因為PW13說過她完成口供便可離開。

136.錄完口供,D17被帶回扣留室及被通知可以保釋外出,她要找親人拿錢來。

137.D17說PW14給她一份被扣留人士投訴表(臨時證物PP101)簽署,另一名女的廉署人員問她對今次扣留有沒有投訴,若沒有便在文件簽名。D17見當時文件上已有人寫下「沒有投訴」,但自己沒理會為何如此,她沒作任何表示,只在文件上簽署。D17說她當時想盡快離開廉署去看醫生,沒想過要投訴。

138.D17離開廉署後,先去買手提電話,當晚七時左右,她到柴灣一個醫生那裏看病,獲得病假紙(臨時證物D17-1),醫生寫上D17患“influenza”,給她當天病假。

139.D17說自己在兩份口供的錄影進行時都很驚慌。

D.2 D17的男友趙士傑為特別事項聆訊作供

140.趙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也沒被控任何罪行。他自2018年認識D17,兩人「拍拖」已經三年,有時同居。

141.2021年9月23日,趙與D17一起去廉署總部;早一晚,兩人工作至凌晨四、五時。趙稱D17早一晚已經不舒服,有發燒和嘔吐、暈眩和面青口唇白。趙說D17接到廉署人員來電,對方表示要拘捕D17,語氣凶惡。

142.到達廉署總部後,趙和D17被分開,他說關於自己的調查在當日下午四、五時完畢,他沒被扣留。同日晚上七、八時,他和D17在電話首次通話,D17稱不舒服和很驚,不敢要求看醫生,也不想在急症室等候,D17叫趙代她找律師。

143.趙在庭上說自己不懂得怎樣做,當晚10時左右,他問了朋友,那是律師樓的「師爺」,獲對方告知所費不少,他就沒再找律師,也沒叫D17的家人找律師,因他知道D17的雙親都不懂怎樣做。

144.翌日(2021年9月24日)下午一時左右,趙收到D17來電,又在下午三、四時後收到廉署人員通知,對方表示D17落完口供便可離開。後來,趙知道D17可以保釋,於是和D17的母親到廉署接D17離開。

145.趙不記得D17在廉署有沒有作出投訴,也沒有印象D17如何簽署被扣留人士投訴表。離開廉署後,趙陪D17先去買手機,再陪她看醫生。

D.3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D.3.1控方

146.主控官說D17的兩份會面錄影顯示她當時反應敏捷,表達清楚,一直自願及自主地回應查問。

147.主控官指出D17後來獲得保釋,在母親和男友陪同離開廉署時沒有投訴。

D.3.2辯方

148.律師說D17 和趙說的可信,他指出D17在兩次會面錄影先後做出一些按頭、拉口罩、搓眼和抹鼻的動作,顯示她當時身體真的不適,而D17在離開廉署後也有去看醫生,獲病假紙。

D.4特別事項裁決

149.D17的兩份口供為臨時證物PP44/PP44A及PP45/PP45A;日期分別為2021年9月23日和9月24日。D17一方反對控方引入該兩份口供為證據,指稱D17受廉署人員威嚇、嘲弄和誘使,與及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給口供。

150.參與拘捕和查問D17的廉署調查員是PW13和PW14;在扣留中心的工作人員是PW29和PW30。四人都有上庭作供。

151.另一方面,D17和他的男友趙士傑在特別事項聆訊作供。兩人都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可信性高的證人。

152.D17在兩次錄影口供時有一些抹鼻、摔眼等小動作,她初到廉署扣留中心時曾一度被驗出輕微發燒(攝氏37.7度),翌日離開廉署後看醫生,醫生診斷D17患“influenza”,給她當天病假。

153.本席相信D17在2021年9月23日及9月24日,身體確有點不適,但情況輕微。廉署人員上門找不到D17,若D17身體十分不妥,自會先去看醫生,才決定如何回覆PW13。本席肯定D17在2021年9月23日自覺身體雖有輕微不適,但仍可到廉署接受調查,才約定與PW13見面。她當日是自願和男友趙士傑同到廉署總部接受查問。

154.兩份錄影會面顯示D17在接受調查時都表示明白被扣留人士應有的權利,又同意自己的狀態適合給口供。

155.事實上,D17在兩次的查問過程中都顯得有足夠精神、富警覺性,反應敏捷。她完全明白調查員的問題,自主地作出回應。有時,她行使緘默權,表明不回應調查員的詢問,有時又會選擇作答。總的來說,D17否認調查員提出的一切串謀指控。

156.本席聽過有關特別事項聆訊的證供和陳詞,裁定四名廉署人員都是誠實可靠,辯方證人趙士傑就誇大了D17的不適情況,而他指廉署人員起初在電話中和D17說話時語氣凶惡,也是過於主觀。至於他最終沒為D17找律師來,純粹是基於費用的考慮。

157.趙說D17於被拘留期間致電給他時表示驚慌,這只是D17自己的情緒表達;D17被扣留和查問,有些吃驚也是自然,本席肯定這不是因廉署人員有任何不當言行而造成。本席肯定D17對廉署人員作出的指控都是捏造。

158.本席肯定D17自願給廉署調查員那兩份錄影會面口供,沒有任何廉署人員向她作出不當言行或剝奪她的權利。D17當時的身體只有輕微不適,而她在明白權利後,選擇給口供,完全自主地及自願回應調查員的問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拒納那兩份錄影口供。兩份口供因此成為正式證物P44/P44A和P45/P45A;其他相關特別事項聆訊的文件(證物PP91、PP101-PP103和PD17-1)也成為正式證物。

E.1 D17的第一份口供內容(證物P44/P44A)

159.D17否認作假,表示保單都是自己經辦,並非借名出來由D1處理。D17又說她的恒生戶口和滙豐戶口都是自己使用,沒把密碼或銀行卡給人。

160.關於她在2019年10月23日從恒生戶口提取19萬元,D17對調查員說那是取來回大陸投資,由朋友處理(口供第566-573段)。

161.關於2019年12月10日有一筆$3,500款項存入她的恒生戶口,D17表示「應該我阿媽過俾我」作零用錢(口供第578-583段)。

162.關於2019年12月23日一天內分四次從滙豐戶口提款,每次二萬元。D17對調查員說有的拿去投資,有的借給朋友,分開多次從ATM提款是覺得到銀行櫃檯取錢較為麻煩(口供第630-651段)。

163.關於2019年12月30日,她的滙豐戶口有二萬元支款,D17表示記不起為何提款(口供第658-665段)。

164.關於2020年1月2日,她的滙豐戶口一天內有四次提款,每次二萬元,D17對調查員說不記得為何提款(口供第666-671段)。

165.關於2020年1月8日,她的滙豐戶口有$3,500轉賬往自己的恒生戶口,D17對調查員說不記得為何這樣轉賬(口供第680-685段);至於同日有兩筆各二萬元的款項從滙豐銀行戶口支出,D17也表示不記得原因,甚至不記得是否自己提款,她又表示不記得有否把銀行咭給別人去提款(口供第686-691段)。

166.調查員向D17指出她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0日曾有些日子不在香港,去了韓國,但她的滙豐戶口還有提款,D17說「唔清楚」,「唔知道」為何有人可以提款(口供第692-695段),又表示不記得為何於2020年1月8日身處韓國時要從恒生戶口轉賬$3,500到自己的滙豐戶口(口供第696-703段)。

167.關於2020年1月12日她的滙豐戶口一日內有四筆各二萬元的現金提款,D17表示不記得為何如此(口供第708-709段)。

168.關於2020年2月12日、13日、14日及18日,合共七次每筆二萬元的現金提款,D17也說不記得原因,甚至不記得是否自己提款(口供第728-733段)。

169.調查員問及D17和D1的WhatsApp通訊,D17說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把滙豐戶口銀行咭的相片傳送給D1和向對方說自己剛剛收到密碼(口供第806-807段)。

170.關於2019年10月23日,D17在WhatsApp問D1「係咪19萬」,對方當時回應說是,D17對調查員說記不起是什麼一回事,她否認把19萬元交給D1 (口供第856-867段)。

171.關於D17在2019年11月6日在WhatsApp向D1說出自己的滙豐戶口密碼“810991”,D17稱「唔記得」(口供第880-881段)。

172.關於D1在2019年11月7日在電話中表示扣起$3,500,D17回應「Okay」,D17對調查員說「唔記得」(口供第898-901段)。

173.關於D1在2019年11月8日向D17說想約她做“product training”,以防給公司問得「口啞啞」,D17 對調查員說不記得為何如此(口供第906-907段)。

174.關於D1在2019年11月19日向D17傳送一份文件,叫D17「睇熟佢」,D17對調查員說不記得為何如此(口供第916-917段)。

175.關於D1在2020年1月8日向D17傳送一張$3,500的入數紙,款項由D17的滙豐戶口轉賬到D17的恒生戶口,D17說不記得D1為何向她作出這樣的傳送(口供第952-953段),調查員指D1控制D17的滙豐戶口,D17回答「我唔知」(口供第954-963段)。

176.關於D1叫D17「睇熟」D1給她的“template”,D17說不記得發生什麼事(口供第980-981段)。

177.關於D1通知D17富衛會“call agent”,吩咐D17不要亂接電話,D17對調查員說「唔知道」(口供第982-983段)。

178.關於D1叫D17「加番」上線Alan WU(調查員串錯字,他實際所指的是Allen Woo,即D15)和客人的資料在電話內,D17給調查員的回應是「唔記得」,又說不知道D1為何叫她「入番」客人的名字和電話號碼(口供第986-995段)。

179.關於D1向D17說出一些保單客人的關係,他們的團隊是幾時開會,多久開一次會,D17給調查員的回應先是「唔記得」,後來又說「唔知道」(口供第1002-1007段)。

180.關於D1在2020年3月21日向D17表示「我會幫你存款」,D17對調查員說「唔記得」。調查員問及有關 “agent code” 的問題,D17多番說「唔知道」。調查員問她D1為何表示會為她報稅,D17也是說「唔知道」(口供第1012-1029段)。

E.2 D17的第二份口供內容(證物P45/P45A)

181.D17有時回答調查員的問題,她表示不記得有沒有還六萬多元給富衛(口供第113-114段)。調查員問她是否自己出錢還給富衛,D17回答「唔知道」,又說「唔記得」。調查員再問D17是幾時還錢給富衛,她說「唔記得」(口供第115-120段)。

182.調查員問D17為何D1替她作商業登記,D17說「唔知道」(口供第123-130段)。

183.調查員問D17找誰人報稅,D17說「唔記得」(口供第153-154段)。

F D9的會面錄影口供內容

184.D9的一份口供的日期為2021年6月23日。D9一方同意那是一份自願口供(光碟為證物P15/謄本為P15A),她當時由律師陪同,很多時行使緘默權,不回答調查員的查問。她說出自己的英文名是Mandy,電話號碼是9304 xxxx(口供第42-45段)。

G 中段

185.D9、D13至D17的律師在此階段沒有陳述。

186.本席裁定D9的控罪一和控罪七,D13的控罪八和控罪十二,與及D17的控罪八和控罪十六都有表面證供成立。

H辯方案情

187.D9、D13和D17分別選擇作供;各人沒傳召其他證人。三人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88.證物方面,D9有證物D9-1至D9-3(A-K);D13有證物D13(1-15)  和D13(16);D17有證物D17-1、D17(2-8)和D17(9)。

H.1 D9作供

189.D9現年36歲。她說自己在案發時有正職,也做兼職保險代理。她曾在AIA當過保險代理,於2016年離開AIA。

190.D9說D8(Mo Wing Han)在2017年10月問她有沒有興趣做保險代理,D8表示永明有一新團隊在吸納成員,會給車馬費,但沒說數額多少,D8說她認識D1。

191.2017年10月18日,D1用WhatsApp聯絡D9,介紹自己為Sharon,問D9 有沒有興趣當保險代理,D9願意,D1表示會給D9每月$4,000。D9理解這是永明或她所屬的保險團隊給她作為工作所需的飯錢及車錢,但她不知道團隊的名稱。

192.D9說她在簽約時知道永明每月會支付IBA$12,000給入職的保險代理,但不知怎樣才可以得到,也沒留意此項津貼會維持多久,她後來更忘記了IBA的數額,直到2018年6月和一個叫Alan的人會面時,她向對方問清楚自己的中銀戶口內的收支是什麼一回事,才知道那些$12,000存款是IBA。

193.D9認為D1在永明當秘書,會處理入帳,也代永明支付每月$4,000車馬費給她。D9說一些其他保險公司也會提供車馬費或底薪給保險代理。

194.D1要求D9提供一個給永明出糧的戶口,D9因此開立中銀戶口,然後把戶口提款咭、保安編碼器和網上理財密碼都交給D1。D9說她對D1如此要求不感到奇怪,以為這是永明需要,若自己日後成功經辦保單,永明便會將報酬支付到該戶口。

195.D9在2018年1月簽署申請入職永明的文件,稍後正式簽署合約。

196.D9有恒生戶口,該戶口收過以下現金存款:2018年3月12日收到$4,600;2018年4月12日收到$4,000;2018年5月11日收到$4,000。D9稱這三筆存款是她在永明所屬的保險團隊給她的車馬費,而第一筆$4,600其中$600,是她在永明的上堂津貼。D9說恒生戶口是她常用的銀行戶口,連繫着八達通,D1為了方便她的日常使用,才把每月的車馬費放進她的恒生戶口,而不是存入她在中銀的出糧戶口。

197.D9說入職永明後從未經辦任何保單,她雖然收過訊息,但不知是什麼來,自己也從未進入Sun-surf查看,不知有人僭用她的名義經辦了三份保單,也不知道永明將有關酬勞和IBA發放到她的中銀戶口。

198.D9說她後來因着如何處理報稅,和D1發生爭執,她想自己報稅,但D1要她將收入資料交給D1去找會計師處理。

199.D9說她的中銀戶口是在2017年11月開立的,銀行每月有月結單寄來,但自己拆開頭一兩個月的月結單看過,跟着就沒有拆開,只放在一旁,她在2018年5月21日才第一次於網上登入中銀戶口去看收支情況,發現有問題。D9說廉署人員在她家中找到的中銀戶口紀錄是她在案發後才向銀行索取的。

200.D9說自己確實想成為保險代理,並非要當傀儡,但她和D1爭執,令她對該行業失去信心,決定退出永明,後來也沒有修讀足夠的就業學分(CPD),失去代理資格。

201.D9說她知D1之上有主事人,但不知該人的名字,後來有個叫Victor的人用WhatsApp聯絡她,相約見面,但出來見她的人叫Alan,對方不是本案的D4。那次會面在2018年6月,Alan說永明存入D9的中銀戶口是保單佣金,每月的$12,000是津貼,又說他們會負責D9要為此多付的稅。D9稱Alan當時只提及一張保單,她事後才知被人僭用名義去經辦的保單有三張之多。

202.D9稱Alan說的令她感到憤怒,她表示可報警,但Alan稱D9參與了也屬犯法。D9即時向Alan表示自己不會留在團隊,又叫對方不要再動她的中銀戶口。

203.D9後來向稅局申報2017/2018年度的收入,除了報上自己在另一公司Suntime的正職收入和在MTR工作的兼職收入,也申報了永明在2018年3月9日存入她的中銀戶口的$99,379(實際收入為$99,379.68),她後來在WhatsApp叫D1負責永明的收入帶來的額外稅款。D9承認自己沒將以為是永明給她的車馬費報稅。

204.D9說她在2018年9月6日之後有一段時間沒聯絡D1,以為自己已經退出永明的團隊,但發現仍有人使用她的中銀戶口收取款項和很快取走存款,於是在2018年11月8日在電話上向中銀報失銀行咭。D9說她沒馬上取消中銀戶口是為應付永明的追索,所以保留該戶口去還錢給永明。

205.D9 後來收到永明的終止僱傭信,永明在2019年3月要她D9償還十三萬多元,但中銀戶口只剩六萬多元,她於是叫D1負責餘數,對方後來通知她存了五萬元和$8,884到中銀戶口。D9說她收到有關的入數紙,沒細究存款來自誰人的戶口,不知五萬元來自D8的戶口及$8,884來自D12的戶口。D9收到錢後,向永明付還合共$131,988。她後來在2019年3月15日向中銀申請取消戶口。

206.D9說不知道自己在永明所屬的團隊名字,也沒見過D3。她亦說不知道在Sun-surf可以看到自己的收入。

207.D9說自己沒看清楚證物P4那份IBA合約。

208.D9表示不知道誰冒她的簽名去經辦那三份保單。至於D1在WhatsApp第306項叫她把簽名弄得簡單些,自己當時沒有懷疑,以為對方只是善意提醒她簽得簡單些,因為保險代理要簽很多文件。

H.2 D13作供

209.D13現年37歲,現做市場推廣工作。

210.D13說自己在案發時沒有職業,但有投資,包括租來一些單位,裝修為劏房,然後出租。有人介紹他做保險代理,他因此認識D1,後來到富衛申請做保險代理,那時是2019年8月。

211.D13說控方所指的十六份保單都是他經辦,其中兩份是自己的投保,另外的投保人都是國內人士,有些是他在國內的前女友介紹給他的客人,有些是在國內健身室認識的朋友。

212.D13說他起初給富衛的出糧戶口是中銀戶口,後來改為滙豐戶口;他於2019年11月在滙豐開立戶口。

213.D13說他在2019年10月30日交文件給D1時,向對方借款,在此之前,他見過D1兩三次。10月30日當天,他向D1商借70萬元,因為需要金錢作投資和支付裝修師傅,答應給D1每月利息1%(即$7,000)和一年內歸還全部本金,雙方簽下借據(證物D13(2)),但他沒在借據寫上利息為1%及一年內歸還全部本金。D13解釋當時不想寫得太過仔細。

214.D13說他向D1提出要現金,對方便帶他回家,把70萬元交給他。D13供稱他要現金去支付裝修師傅。

215.D13說過了幾天,他在街上遇到D1,對方為那70萬元借款感到擔心,要求D13馬上歸還,但D13已把錢用了,不能付還,D1便叫D13快些「跑單」 ,並要他把在富衛出糧的戶口的提款咭給她當抵押。當時,D13仍未開立滙豐戶口,他用著中銀戶口在富衛出糧。

216.2019年11月21日,D13的中銀戶口收到永明存放的第一筆酬勞25萬多元,他提取25萬元給D1作部份還款。D13說他支付現金給D1,是希望盡快安撫對方,沒想到要D1簽收。

217.後來,D13開立滙豐戶口,把提款咭交給D1。富衛開始將酬勞放入滙豐戶口,D13自己沒使用該戶口,而D1則管有戶口的銀行咭,可自行提款。

218.D13說他記不起滙豐戶口有沒有保安編碼器,但肯定自己沒把任何保安編碼器交給D1,他給D1的只是該戶口的提款咭。他在2020年五、六月才向D1取回提款咭。

219.D13說連同他早前給D1的25萬元現金,D1從他那裡合共取了$758,562;扣除四個月共$28,000(每月$7,000)利息,D1實際多取大約三萬元。富衛後來向D13追討九萬七千多元,D13說他只向D1支付六萬多元現金,由D1為他向富衛清還全數$97,314.95。

220.D13承認D1替他報稅。

221.D13說MFI-B顯示的兩項$3,000收入,都是保險團隊上線分別在聖誕和農曆新年給他買禮物給客人的款項。

222.D13稱他不知道根據紀錄,自己在富衛的上司是盧振忠,也不知道D1是另一組的保險代理。

223.D13否認替D1做傀儡保險代理。他否認和D1及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衞,又否認和D1串謀使用中銀戶口及滙豐戶口去洗黑錢。

H.3 D17作供

224.D17現年25歲。2019年,她是19歲,當時在大學讀一年級,男友趙士傑說有朋友表示富衛正成立一個團隊,問D17有沒有興趣加入,D17想爭取工作經驗,於是考保險代理資格,她及格後,男友告訴友人,D1其後用WhatsApp聯絡她。

225.D17在2019年8月6日簽署入職富衛的文件。D17說文件上顯示介紹人為D15,並不正確,而文件有多處簽名亦非她本人簽署。

226.D17說她在富衛的直屬上線是D1的哥哥Victor Lo,但對方通常在國內,很多事交由D1管理,D17因此視D1為上線,覺得對方屬經理級。D1叫D17每月找一兩個客人簽好保單。

227.D17說自己原本有一個中銀戶口,打算作為日後工作時出糧之用,但D1對她說使用恒生或滙豐戶口在富衛出糧比較方便,D17便先用恒生戶口在富衛出糧,但該戶口是她在青少年時開立的,她因此在滙豐另立戶口作後來出糧之用。

228.D17說控方所指的十四份保單,一共涉及八名投保者,D1陪她見客,但保單都是自己向客人解釋及經辦,那些投保人是國內人,其中叫錢一心那位已有香港身份證,這些人是她在國內參加富衛舉辦的保險講座時直接或間接認識的,後來再聯絡,D17成功替他們辨理保單,並帶他們(除了有香港身份證的錢一心)到富衛的行政部門去驗證身份,然後給他們單據,由投保人自行到銀行入數給富衛。

229.D17說她和那些客人以微信聯絡,但自己的微信戶口後來被入侵,於是刪掉。她記不起刪掉戶口的日期。

230.關於她的恒生戶口有多筆$3,500的櫃員機轉賬存款,D17說是母親給她每月的零用錢,來自母親的滙豐戶口。

231.不過,D17承認MFI-C顯示的$1,600現金存款(2019年11月19日)、 $3,500現金存款(2019年12月10日)、 $3,500轉賬由自己的滙豐戶口過來(2020年1月8日)及另一項$3,500來自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2020年2月12日),都和D1有關。D17說這些是上線Victor Lo答應付給新人每月的$3,500津貼,經D1支付給她。關於那$1,600,D17說是當月剩下的津貼餘額,因為D1扣除代支的車費和飲食費用共$1,900,剩下$1,600付給她。至於那兩項從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3,500至自己的恒生戶口,D17說其實D1已經支付了當月的$3,500津貼給她,但D1須向Victor Lo交代,便叫D17從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至自己的恒生戶口,以取得入數紙,好讓D1向Victor Lo證明D17收了津貼。

232.關於她的恒生戶口和滙豐戶口的多項現金提款,D17說2019年10月23日那19萬元提款是D1 教她投資茶葉,她便從恒生戶口提款出來買茶葉,然後將茶葉放於國內儲存作為投資。

233.至於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合共22項現金提款(每項各兩萬元),D17說都是借給當時在世的爺爺,因為爺爺要借錢給患病的朋友醫病,爺爺說他的朋友需要百多萬元。D17說爺爺自己的錢有些作了定期存款,所以她便借錢給爺爺。

234.D17說她前後借了大約50萬元給爺爺,爺爺在2021年11月17日給回她323,391.4元人民幣,2022年1月又還她20萬元港幣,爺爺多給她的,就當利息,她把錢放在中銀戶口,後來拿了幾萬元來做網電生意,又給了母親大約四萬元買機票,與及借錢給被人騙錢的舅父母,舅父母在2023年10月還錢給她,D17把錢放在招商銀行作50萬元人民幣定期存款。

235.出入境紀錄顯示D17在 (i)  2019年12月8日離港,於12月9日回港;(ii)  在2019年12月30日離港,於2020年1月10日回港;(iii)  2020年1月14日離港,於2020年1月21日回港。D17說自己不在香港時,當爺爺要錢去借給朋友醫病,她便叫母親使用她留在香港的提款咭去提款給爺爺。D17說她的滙豐戶口有提款咭及網上銀行功能,兩者都需要密碼,而提款咭每日限取八萬元。

236.D17說自己於2020年1月8日不在香港時,也是叫母親用她留在香港的提款咭從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3,500到自己的恒生戶口(有關D17在庭上解釋為何如此轉賬,見上文第231段)。

237.至於2020年2月12日那次從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3,500到自己的恒生戶口(有關D17在庭上解釋為何如此轉賬,見上文第231段)。D17說自己作出此項轉賬時,櫃員機缺紙,而D1正和她一起,對方便用手機影下轉賬紀錄,好給Victor Lo證明。

238.關於她和D1的WhatsApp第201至205項通訊,D17解釋自己早前給了D1一張冒險樂園的會員卡,她以為D1在WhatsApp問該卡的密碼,沒為意D1打出第204項「Hsbc」,因自己當時正在上堂,便按出遊樂場會員卡密碼「810991」給D1。D17說那不是滙豐戶口的密碼。她又說D1在WhatsApp第218項所說的「3500」,是指那張遊樂場會員卡的積分,並非指3,500元。

239.D17說2020年2月25日,她去Ruby Tuesday見D1,因為D1 說公司要作抽查,叫她一定要來。她當晚從D1那裡取得一疊自己經辦的保單的副本,為要應付公司抽查。D17說她在Ruby Tuesday也見到一名男子,D1作出介紹,但自己現在已記不起那名男子的名字,她沒和該男子交談。

240.在Ruby Tuesday當晚, D1對D17說Allen Woo (即D15),是他的上線, 但D17不認識Allen Woo, 她以為自己的上線是Victor。D17說保險行業複雜,有時會有多個上線。

241.D17說D1叫她把Allen Woo的資料入回自己的手提電話,是因為自己的WeChat紀錄被人入侵,失掉資料。至於區秘書JoJo和Cathy的資料,D17說自己一直都有。

242.D17說自己在2020年3月28日存入現金$19,000到滙豐戶口,用於2020年3月30日還款$62,322.47給富衛。

243.D17說她當年只有19歲,未正式工作,不懂報稅,才同意由D1找會計替她報稅,而自己最後也不用交稅,是因為有足夠免稅額。

244.關於D1在WhatsApp第376項提及那些姓林、姓黃和姓許的保單客人,D17解釋D1只是提醒她,免她搞亂客人的身份。

245.D17說不知D1為何在WhatsApp那樣緊張富衛致電保險代理,叫D17不要亂聽公司來及不要即時回答,又叫D17「背哂」D1寫的“template”及「同埋做埋個客戶資料紀錄比你,都背晒佢」。

246.D17又說不明D1為何在WhatsApp第在第330項說「公司是無證據證明d agent違規銷售or欺詐,不要給他恐嚇到」。

247.D17否認替D1做傀儡保險代理,她否認和D1及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衞,也否認和D1串謀洗黑錢。

I 最後陳詞

248.控辯雙方都寫了詳盡的書面陳詞,並在庭上闡述。

I.1控方

249.主控官指證據清楚顯示D9、D13和D17分別和D1串謀。D9和D1在永明任職時有協議,D1以D9的名義經辦保單(共有三張),永明將收入存入D9的中銀戶口,但該戶口實際由D1操控,D1取得有關收入,她會給D9報酬。

250.主控官指D9和D1串謀詐騙永明(控罪一),兩人也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控罪七)。

251.主控官指D13和D1在富衛任職時有協議,D1以D13的名義經辦保單(共有十六張),富衛將收入先後存入D13的中銀戶口及匯豐戶口,D13先從中銀戶口取出收入交予D1,後來又轉賬到自己的匯豐戶口,但該戶口實際由D1操控,D1會給D13報酬。

252.主控官指D13和D1串謀詐騙富衛(控罪八),兩人也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控罪十二)。

253.主控官指D17和D1在富衛任職時有協議,D1以D17的名義經辦十四張保單,富衛將收入先後存入D17的恒生戶口及匯豐戶口,D17從恒生戶口取出收入交予D1,又將匯豐戶口交由D1操控去取款,D1會給D17報酬。

254.主控官指D17和D1串謀詐騙富衛(控罪八),兩人也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控罪十六)。

255.關於D9、D13和D17的作供,主控官指三名被告人說的都不合理,有違邏輯,明顯說謊。主控官指針對三名被告人的證據確鑿,特別是他們和D1的WhatsApp通訊,而各人的戶口也顯示他們分別和D1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

I.2 D9

256.D9的律師指控方的證據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9與D1串謀干犯控罪一及控罪八。律師說D9有志成為保險代理,但遭D1欺瞞,對方利用她的名義經辦保單。

257.律師說D9的情況和控罪一其他被控與D1串謀犯案的人不同,D9名下只有三份保單,涉及的日期是2018年2月至4月。

258.律師說D9將自己的中銀戶口卡和保安密碼交給D1處理,以為是永明的規定或要求,當她在2018年5月發現被人利用後,便馬上要求D1停止相關做法,後來更向中銀申請撤銷戶口,並於2018年11月9日向永明發出辭職信。

259.律師說D9以為她從D1收取的三項款項 (分別為$4,600、$4,000和$4,000)  是保險代理應得的車馬費,也以為D1是永明的秘書,負責D9所屬的保險代理團隊。

260.律師指D9和D1之間的WhatsApp不能清楚顯示控方所指的兩項串謀;相反,有些地方更能支持D9的答辯,即她從未同意D1用她的名義經辦保單及向永明收取佣金、獎金和IBA。

261.律師說D9沒有定罪紀錄,屬品格良好的人,作供可信,她從未向永明作出虛假陳述,只是在被人蒙蔽的情況下遭人利用她的名義去經辦保單和收取報酬,法庭應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9的控罪一和控罪七,判她兩罪都不成立。

I.3 D13

262.在事實方面,律師說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有關的十六份保單並非由D13經辦。

263.律師指D13的作供可信,他欠D1 七十萬元,對方要他還錢,要求他交出滙豐戶口提款咭,D13同意這樣做,好讓D1從他的滙豐戶口支取作還款,律師說兩人之間的借貸有證物D13(2)證明。

264.D1前後從D13那裏取款75萬多元。律師說D13作供有解釋,就是扣除本金和二萬八千元利息後,只多出三萬多元,而D1後來用這多取的款項,加上D13給她的六萬多元,為D13支付富衞追討的九萬多元。

265.至於D13在2020年1月9日和2月14日從D1那處所得的每次$3,000,律師說D13也解釋了那是公司給保險代理買禮物給客人的金錢。

266.D1為D13聘請公司代為報稅,律師指這是同事間的互相幫忙。

267.在法律方面,律師質疑控罪八的正確性,她說即使D13和D1有控方所說的詐騙串謀,也只是他們兩人的勾當,沒有證據顯示D13知道其他人和D1有相同串謀去詐騙富衛而形成一個以D1為中心的多人串謀。

268.律師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3干犯控罪八和控罪十二。

I.4 D17

269.D17的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有關的十四份保單並非由D17自己經辦。

270.律師說即使法庭裁定D1曾經向D17查詢後者的滙豐銀行提款咭密碼,加上D1協助D17報稅,也不代表D17是傀儡保險代理。

271.律師說D17作供解釋了她的恒生戶口及匯豐戶口的金錢出入,也解釋了自己從D1多次收取的每月$3,500只是「新人津貼」。

272.律師叫法庭不要看重D17的兩份警誡口供,他重申早前在特別事項聆訊中提出的反對理由。

273.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7干犯控罪八和控罪十六。

J討論

J.1爭議

274.控方指D9和D1在永明串謀詐騙,擔任傀儡保險代理,也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又指D13和D17和D1在富衛串謀詐騙,擔任傀儡保險代理,亦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

275.D9在她的一份錄影會面行使緘默權,只說出自己的英文名Mandy和電話號碼。

276.D17的兩份錄影會面被裁定為自願的口供。D17在錄影會面中有時行使緘默權,說「無回應」,有時則回答。她否認和D1在富衛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

277.D9、D13和D17在審訊中選擇作供,沒傳召其他證人。

278.三人均無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性低的人。

279.D9同意自己在永明未有經辦任何保單,她辯稱不知D1利用她的名義經辦了三張保單,否認把自己的中銀戶口交由D1掌控。D9稱向D1交出中銀戶口的操作資料,以為是永明要求,也以為D1數次給她$4,000是公司給保險代理的車馬費。

280.D13辯稱他在富衛的十六張保單都是自己經辦。他𠄘認從出糧的中銀戶口提款給D1,又將自己的滙豐戶口交由D1掌控,讓對方從中提款,但一切只是給D1還款的安排,因他向對方借了70萬元,至於D1給他兩次$3,000,他稱是用來買禮物給客人。

281.D17辯稱她在富衛的十四張保單都是自己經辦。她否認從出糧的恒生戶口提款給D1,又否認將自己的滙豐戶口交由D1掌控。D17說滙豐戶口所有提款都是自己或她托母親作出。至於D1給她數次$3,500,她稱都是D1代公司給保險代理的津貼。

J.2控方證人

282.以下四位證人是廉署人員:PW13、PW14、PW29和PW30,他們的證供關乎D17被捕、落口供和拘留事宜,受D17一方挑戰。

283.本席裁定上述四位廉署人員都是據實作供,各人說得清晰可靠。本席肯定D17的兩份口供(證物P44/P44A和P45/P45A)都是她自願作出,內容清楚,因此接納為証據。

284.另外八名控方證人是PW1-PW6、PW19和PW20,他們的證供未受挑戰,各人都說得清楚。

285.PW1至PW3說出永明的情況;PW4至PW5講出富衛的情況;PW6則說出D1找她替永明和富衛的多名保險代理報稅,其中包括D13及D17。

286.PW19(即D7)講出她如何和D1串謀詐騙永明及串謀洗黑錢;PW20(即D15)講及他如何和D1串謀詐騙富衛及串謀洗黑錢。

287.本席裁定上述八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不過,各人的證供沒特別針對D9、D13和D17;PW20在Ruby Tuesday那晚見Katie(D17)出現,但他不知道Katie和D1之間的安排。

J.3 戶口紀錄及WhatsApp通訊

288.控方針對D9、D13和D17的都是環境證據,重要的是各人的銀行戶口紀錄與及他們和D1的WhatsApp通訊。

289.廉署人員查出以下不受爭議的戶口紀錄,包括D9的恒生戶口和中銀戶口,D13的中銀戶口和滙豐戶口,與及D17的恒生戶口和滙豐戶口。

290.調查人員也在D1的手機找到三名被告人分別和D1的WhatsApp通訊(D9:證物P59 ; D13:證物P60 ; D17:證物P62)。

291.以上的戶口紀錄和WhatsApp通訊配合起來,能令人理解D1和三名被告人所說與及相關的銀行戶口活動。

J.3.1 D9的戶口紀錄

292.MFI-A是一份明細表,資料來自不受爭議的銀行誓章和證物P59(D1與D9的WhatApp通訊)。永明將D9的酬勞發放至她的中銀戶口;D9的恒生戶口曾收過三項來自D1的款項:包括一項$4,600和兩項$4,000。

J.3.1.1永明存款

293.永明於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0日,一共支付D9的中銀戶口$384,483.43。

J.3.1.2中銀戶口提款

294.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10月13日,D9的中銀戶口有23項提款,全部是現金提款,其中9次提款達銀行咭每次的上限提款兩萬元。

J.3.1.3還款給永明

295.D9的中銀戶口在2019年3月12日有一項五萬元轉賬存款來自D8的中銀戶口,與及一項$8,884轉賬存款來自D12的中銀戶口。翌日,這兩項相信來自D1操控的D8及D12的銀行戶口的轉賬,連同D9的中銀戶口內的$60,804,均被轉賬到D9的中銀支票戶口;該中銀支票戶口有四張支票付款給永明,分別為$8,884、$10,804、五萬元和另一項五萬元,合共$119,688;D9另有一項以她的恒生支票付款$12,300給永明。這五項給永明的還款共為$131,988。D9將上述五項還款給永明的入數紙用WhatsApp傳送給D1(控方文件卷宗#2029-2030)。

J.3.1.4 D1的現金存款

296.D9的恒生戶口在2018年3月12日從D1收取現金$4,600;在2018年4月12日收取現金$4,000;與及在2018年5月11日收取現金$4,000。

J.3.2 D13的戶口紀錄

297.MFI-B是一份明細表,資料來自不受爭議的銀行誓章和證物P60(D1與D13的WhatApp通訊)。富衛起初將酬勞發放至D13的中銀戶口,後來改發到他的滙豐戶口;D13的中銀戶口曾收過兩項來自D1的$3,000。

J.3.2.1富衛存款

298.資料顯示富衛存入:

(a)  D13的中銀戶口$253,120.22 (2019年11月21日);$134,525.15(2019年12月5日);$89,883.04 (2019年12月20日);合共$477,528.41;

(b)D13的滙豐戶口$225,150.9 (2020年1月6日);$59,004.97 (2020年2月5日)  ;合共$284,155.87。

以上兩個戶口共收富衛$761,684.28。

J.3.2.2中銀戶口提款/轉賬

299.2019年11月26日,D13的中銀戶口有一項25萬元現金提款,來自五日前富衛於2019年11月21日存入D13的中銀戶口那$253,120.22。

300.2019年12月6日,D13從中銀戶口把整項富衛一日前於2019年12月5日存入的$134,525.15轉賬往他的滙豐戶口。

301.2019年12月23日,D13從中銀戶口把整項富衛三日前於2019年12月20日存入的$89,883.04轉賬往他的滙豐戶口。

J.3.2.3滙豐戶口提款

302.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3月18日,D13的滙豐戶口有27項提款,全部都是現金提款,包括24次各達每次上限提款兩萬元,其中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8日和2020年1月12日那四天更是每日四次如此提款,達到櫃員機每日提款上限八萬元。

J.3.2.4滙豐戶口轉賬給富衛作還款

303.D1在2020年4月20日傳送給D13一張入數紙,顯示D13的滙豐戶口將$97,314.95存入富衛戶口去付還富衛的追討(#2177)。

J.3.2.5 D1的現金存款

304.2020年1月9日及2月14日,D13的中銀戶口各有一項$3,000現金存款,來自D1。

J.3.3 D17的戶口紀錄

305.MFI-C是一份明細表,資料來自不受爭議的銀行誓章和證物P62(D1與D17的WhatApp通訊)。富衛起初將酬勞發放至D17的恒生戶口,後來改發到她的滙豐戶口;D17的恒生戶口曾收過兩項來自D1的款項:一項$1,600及一項$3,500,也收過兩項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各為$3,500。

J.3.3.1富衛存款

306.資料顯示富衛存入:

(a)  D17的恒生戶口$191,904 (2019年10月19日);

(b)D17的滙豐戶口$85,876.8 (2019年11月20日);$118,595.59 (2019年12月19日);$158,824.5 (2020年1月6日);$59,899.35(2020年1月20日);$66,892.03 (2020年2月5日);合共$490,088.27。

以上兩個戶口共收富衛$681,992.27。

J.3.3.2 滙豐戶口轉賬往恒生戶口

307.2020年1月8日和2020年2月12日,D17的匯豐戶口各有一項$3,500轉賬往自己的恒生戶口。 (對這兩項從自己的滙豐戶口轉賬至自己的恒生戶口的$3,500,D17的說法是D1其實已支付了當月的$3,500津貼給她,但D1須向Victor Lo交代,便叫D17從她的滙豐戶口轉賬至自己的恒生戶口,以取得入數紙,好讓D1向Victor Lo證明D17收妥津貼;見上文第231段)。

J.3.3.3 D1的現金存款

308.2019年11月19日,D17的恒生戶口有一項不爭議是來自D1的$1,600現金存款 (若加下文第309段所餘的$1,904其中$1,900,便是$3,500);2019年12月10日,D17的恒生戶口也有一項不爭議是來自D1的$3,500現金存款。

J.3.3.4恒生戶口提款

309.2019年10月23日,D17的恒生戶口有一項$190,000現金提款,來自富衛四天前於2019年10月19日存入D17的恒生戶口那$191,904 ,餘下$1,904。

J.3.3.5滙豐戶口提款

310.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30日,D17的滙豐戶口有23 項現金提款,其中22項提款達銀行咭每次上限提款兩萬元,而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日和2020年1月12日那三天更是每日四次如此提款,達櫃員機每日提款上限八萬元。

J.3.3.6還款給富衛

311.2020年3月28日,D17的滙豐戶口有一項$19,000現金存款,兩日後有一項$62,322.47銀行轉賬還款給富衛(#3248)。

J.3.4 WhatsApp

312.本席細閱廉署人員在D1的手機找到D1分別和D9、D13及D17的WhatsApp通訊,與及D9的手機內她分別和D1及介紹人D8的WhatsApp通訊。

313.本席緊記要正確理解WhatsApp的上文下理,不能斷章取義或胡亂推敲。

J.3.4.1 D1和D9的WhatsApp

314.廉署人員在D1的手機找到D1和D9的WhatsApp通訊(證物P59);D9的手機也有一些D1和D9的WhatsApp通訊(證物P65/P66),有些是和P59部份重覆,額外的內容則無重要顯示。

315.D1和D9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15日共有1288項WhatsApp來往通訊,重要內容如下。

316.在第8-15項,D9問「我有咩要做」,D1回答「上3日堂」、「每個月開會一天」、「5000」;D9說「我聽過wing講,有分做其他公司同未做過」;D1說「出糧戶口比我」、「係呀,你做過呢行,可安排做team manager,但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要開會」、「你的報酬都會比wing多1000」。

317.在第29-32項,D1說「你要開一個戶口for出糧用」、「之後個戶口的提款咭,保安編碼器比我」、 「只是我們會用你的agent code幫客買單」、「咁出了的commission,我們會收返」。

318.在第33-35項,D9問「如果我自己真係有單做呢?」、「自己做到d單」;D1回答「計返張單的commission比你」。

319.在第110-117項,D1說「至於出糧戶口,你要去開一個for保險公司的出糧」、「你去中銀開」;D9表示「中銀好多人」;D1便說「滙豐」;D9說「我點俾呢d資料你?」。

320.在第166-175項,D9表示自己原來已有滙豐戶口,D1便說「用返就得」、「你比我前清空那acc」;D9說「…我做緊定期」,D1說「咁boc」,D9說「…開左通知你」。

321.在第306-319項,D1說「你諗定個簡單d的簽名」、「越簡單越好」、「以後有咩事,我都可幫你處理」、「我就是你在sunlife的admin」、「& 秘書」;D9以兩個笑到喊的emoji回應。

322.在第325-327項,D9說「其實我唔係好明喺sunlife我要做咩?」;D1說「你得閒打比我」、「我再同你講」。

323.在第395-402項,D9問「卡我要俾你?」,D1說「對啊,提款咭&保安編碼器」;D9說「我所有野俾你?我米無得入去睇」;D1說「你有網上銀行戶口」、「你比acc&密碼我」、「我不會改」、「你上網check到」,D9作出ok emoji。

324.在第453-461項,D9說「有咩講得有咩唔講得?陣間見嗰個人知唔知我唔做嘢?!」;D1說「唔知啦」、「你唔做嘢,只有我知」、「因為是我幫你做了」;D9說「OK」、「其實我會做」、「不過遲D先講」;D1說「所有工作,都是我做了」。

325.在第465項,D1說「我們會是一個新team入永明,你的unit manager叫tang ho lun (alan)再對上的senior manager叫rachel...」。

326.在第638-641項,D9問「每個月我自己過錢走定你再俾我?」,D1說「我比你」、「我會入返落你的私人戶口」,D9作出ok emoji。

327.在第670-676項,D1說「你未俾acc&pw」;D9回應「上次send左俾你」;D1說「搵唔到record,可否再send俾我?」;D9說「No」;D1說「我剛睇了幾次我和你的對話也沒有呢」、「你自己check下」;D9說「你唔急住?我下星期去中銀整過先」。

328.在第762-789項,D9問「保安編碼係你手??」;D1說「是」、「都要?」;D9說「我試緊LOGIN」;D1問「網上銀行?」;D9說「轉頭幫我撳個密碼出嚟」;D1問「點整?」;D9語音講「係咪我淨係俾個登入名同埋唉個password你你就可以幫我做到嗰個啟動保安編碼器?」(#3395##16)  ;D1說「係呀」;D9在WhatsApp說「Active左」、「我陣間俾埋」、「你」;D1說「好」;D1語音講「唉我要你網上銀行嘅account啦同埋密碼啦,仲有你嗰個ATM card嘅提款嘅密碼啦」(#3395##17);D9說「ATM 無PW」、「我都無」;D1說「吓」;D9說「你唔一次過講要ATM PW」、「我得閒先去再申請過」;D1說「Um,咁無密碼點用atm卡」;D9說「你一開始又同我講,你係上網搞」;D1說「上網搞是網上銀行」;D9說「我得閒先搞」」、「有咩網上整住先」;D1說「好」。

329.在第808-812項,D9問說「由三月起你一個月一次4000蚊俾我入24個月?(3月入埋上堂津貼?)」;D1說「對呀」、「除非呢樣野比人禁止,無得再做」、「否則基本上能一直做下去」。

330.在第819-823項,D9說「話晒我都掛名係sunlife員工,點解買部iPad機會都無」;D1說「因為買iPad是有交單對數的要求,而單不是你的」、「咁要真正負責交單的老闆approve」、「我只是hr的角色,不是秘書,也不是經理,更不是老闆」;D9作出OK emoji回應。

331.在第836項,D9將中銀未能在她的BOC戶口扣除服務月費$60的通知書傳送給D1(#1987)。

332.在第844-847項,D9問說「你3月1號會點出4000蚊俾我?」;D1說「入落你自己的戶口」。

333.在第860項,D9將中銀已在她的BOC戶口扣除服務月費$60的通知書傳送給D1(#1990)。

334.在第862-864項,D9說「我上次米寫左中銀個a.c. no同password俾你, 你可唔可以影俾我」; D1傳送給D9一張紙(#1991),紙上寫Online Banking acc:Mandy_Sun pw:A 123456b;D1又說「我抄起了」。

335.在第895-896項,D1問「Atm卡的p/w??」,D9回答「123123」。

336.在第898項,D9將中銀已在她的BOC戶口扣除另一項服務月費$60的通知書傳送給D1(#1992)。

337.在第900-902項(2018年3月12日),D1將一張存款$4,600的入數單傳送給D9(#1993);D9說「THX」。

338.在第1064-1088項,D9想自己報稅,但D1表示會計師會為D9開公司去扣稅,但D9說「我無理由公開晒所有收入比你知,不如你比你D數我,我報仲好啦」,D1不同意,說「你就係要比我,做之前,wing沒跟你說,要給我們報稅嗎?」;D9說「wing點會識…佢都未報過稅  唔會識呢d野」;D1說「我有跟她說過報稅的問題」、「她是知曉的」、「反正我們所有人都是比會計師計」、「而且我是會幫你交額外的稅」、「你不給我報,怎幫你交」。

339.在第1096項(2018年5月11日),D1將一張存款$4,000的入數單傳送給D9(#2008)。

340.在第1097-1100項,D9說「要報稅,你比唔比到資料我」;D1說「我已經跟你解釋過,是你把資料給我或者會計師,我們再幫你報稅」、「等我收齊埋其他人的資料再約過時間上會計師到」。

341.在第1120-1124項(2018年5月22日),D9說「1)  我唔會開公司  2)  唔會將資料交俾你,呢個係我私隱。  3)  17/18年度,你放左99380數入Boc⋯  4)  由6月開始唔須要將永明放入boc 。 5)  同時將18/19年度既稅款先交給我。」、「唔會再合作。我唔想再幫你地孭數」。

342.在第1128項,D9將一張薪俸稅繳付通知書傳送給D1,2018/19年度的稅款是$1,464(#2009)。

343.在第1143-1145項,D9說「我夠分你都唔會每月俾4,000蚊我」;D1說「如果有入單是可以的」、「只是你的code無再入過新單」。

344.在第1168項,D9說「稅單d錢你幾時過俾我」;D1說「明天吧」。

345.在第1175-1177項,D9問「點解。你個個月仲有用我戶口」;D1說「因為現在每月出的糧要有可能還返比公司,到時拿返張還款收據比公司就得」、「那不是真正的收入,只是公司出的津貼」。

346.在第1183-1184項,D1說「咁直接交稅就好」;D9回答「你今日比我,我就今日交左佢」。

347.在第1189項,D1將一張存款$1,464到D9的恒生戶口入數單傳送給D9(#2012)。

348.在第1203-1209項,D1說「今個月sunlife在你戶口出的12000 ,你轉返比呀wing的boc account la」;D9回應「你一向自己拎」;D1說「你取消了戶口啦」;D9說「無」;D1說「但我去拿時,櫃員機食咗張卡」、「你打電話問下boc」;D9說「我一向唔理中銀D野」;D1說「咁就奇怪啦」。

349.在第1211-1241項,D9傳送給D1永明追討她 IBA$129,600和ipad balance$2,388(#2014),叫D1「Please settle the payment」、「我完全無收過甘大筆數,要我俾完全無可能俾到。你幫我處理下」;D1說「Ok」、「我會幫你還」、「但要計返數」、「因為仲有錢在你戶口」;D9說「中銀戶口?一向你處理,我無搞過入邊d錢」、「你哋唔係網上過數??  我以為你意思係atm卡俾唔返我」;D1說「不是」、「算啦,我計了有幾多之後,會入返錢比你」、「你自己還比sunlife」、「反正自11月後,我無郁過你戶口」、「11,12,1月sunlife都有出糧比你」;D9回應「你check過? 我唔知呀」、「Total中銀有36,000?」、「我無左網上理財pw你方便就cap俾我睇」;D1說「Ok」。

350.在第1249-1253項,D1說「你戶口餘額是60804,其中有300是refund,即有60504是屬於sunlife」、「咁我2018年的3-5月,total比過12600」、「我會入返58884比你的boc account」、「你自己開番支票比sunlife」。

351.在第1265-1267項,D1說「或者你同呀wing傾傾,我最多是借wing的糧比你」、「然後你每個月比返4000佢」;D9 說「其實果4600有600蚊係我上3日堂既堂費…果600蚊你唔好扣我啦,同埋我唔想呀wing會好擔心…」。

352.在第1272-1275項,D1說「其實呢,當初你唔好發脾氣,平心靜氣找我傾傾咪幾好,你差了1分cpd,所以比hkfi釘牌,公司先要你辭職,係我通知你交辭職信時,其實你可問問我點補救,但你無咁做,其實你補多分,喺呢間公司坐到完約先走,就唔會比人追錢,因為你的違約,我都已經幫你還了十幾萬&你走之前每個月的club fee $100 & 掛牌費。坦白說,我損失好大」、「而且平時的行政工作是我和另一個同事做的,我們都有工作過,咁我們的人工又點計??」、「到1月,我都有幫你比錢公司」。

353.在第1277-1281項,D9在2019年3月12日說「…唔該你今日入數…等我可以夠錢比返永明…」;D1稍後傳送一張五萬元入數紙和一張$8,884入數紙給D9,兩項存款都是放進D9的中銀戶口(#2027-2028)  ;D1 說「你去中銀開支票戶口」、「信上是寫payment by cheque」。

354.在第1285-1288項,D9把五張還款給sunlife的入數紙 (分別為$10,804、$50,000、另一項$50,000、$8,884和$12,300)傳送給D1(#2029-2030);D9說「Done」;D1回應「Ok」。

J.3.4.2 D9和D8的WhatsApp

355.D9的手機有一些她和介紹她給D1認識的D8的WhatsApp通訊(證物P67(1-2)),但內容並無重要顯示。

J.3.4.3 D1和D13的WhatsApp

356.廉署人員在D1的手機找到D1和D13的WhatsApp通訊(證物P60)。

357.D1和D13在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共有954項WhatsApp來往通訊,重要內容如下。

358.在第27-31項,D13告訴D1「未開戶口」;D1說「你交了現有的戶口資料先」、「可以開code再改」。

359.在第193-203項,D1問「另外,你開了滙豐卡未??」、「要改出糧戶口」、「滙豐卡??」;D13回答說「未開」;D1問說「你明天能去開嗎」;D13說「我明天回港開」。

360.在第228-229項,D1說「最近公司會抽查agent,以了解他們對公司產品的認識,你下星期邊日得閒,想約你做product training,以防被公司問起時口啞啞,唔識答」;D13說「我覆你時間」。

361.在第282-283項,D1說「聽唔到電話就唔洗聽,佢搵你唔到就會搵我」;D13回應「Ok」。

362.在第284-286項,D1問說「你申請了hsbc??」;D13說「明天搞」。

363.在第306-344項(2019年11月22日),D1說「這個在中銀呢」、「我是叫你拿比我啦」、「你去銀行排隊拿」、「你可查下online banking」、「應該有數啦」、「昨天已出」;D13說「見到了」,並傳送他的中銀戶口紀錄給D1,顯示該戶口在2019年11月21日從富衛收取$253,120.22 (#2080);D13問「幾時拎比你?」、「我拎253120就ok嗎?0.22要計算埋嗎?…」;D1說「Ok」、「0.22就不用了」;D13問「全部大紙ok?」;D1說「Ok」;D13說「今日未必比到你,你想週末?定下星期?」;D1說「都可以」;D13問「Atm最多咁幾多出黎?」、「一次」、「我分兩間銀行咁」;D1說「2萬」、「每一天」;D13說「咁算啦,我都係排counter」。

364.在第354-355項,D13說「因為我未拎錢…一係我聽日拎比你」;D1說「咁聽日先rt」。

365.在第399-410項(2019年11月26日),D13說「銅鑼灣,岩岩拎左錢」;D1說「咁公司等」;稍後,D13問「你到公司了嗎?」;D1說「在樓下滙豐」;D13說「那我們樓下交收?」、「我到了滙豐,不見了」。

366.在第486-493項,D1說「公司會打回訪電話」;D13問說「我要點答?」;D1說「佢就係問這些問題」,並傳送給D13另一保險代理被公司問及的 (#2131);D13問「照你比我啲資料夾就得啦?」;D1說「係」;D13說「好」。

367.在第499-504項,D1問「你有無比到卡我??」;D13說「未」、「今期又出左boc」,並傳送他的中銀戶口資料給D1 (#2132),顯示富衛存進$134,525.15;D1問「你今日比到我嗎?」、「公司附近有boc」。

368.在第513-529項,D13問「下次會出hsbc嗎?」;D1說「會呀」;D13問「我銀行咭改咩pw俾你?」;D1說「你喜歡」、「今日日期啦」、「191206」;D13說「我將boc d錢轉去hsbc   你自己咁ok嗎?定係想我比cash你?」;D1說「Ok ar」、「你轉啦」;D13說「一陣改完密碼比卡你」。

369.在第542項,D1傳送一份所謂內務通告給D13,內容包括「… (2)如收到公司的來電,不論任何原因,請不要即時回答!請先通知我!!!  (3)公司的所有活動,暫時不用參與」。

370.在第552-556項,D1問「你轉了錢未??」;D13回答「我比卡你個日已轉數了」,他傳送一份轉數快交易紀錄給D1 (#2134),顯示他的滙豐戶口在2019年12月6日有$134,525.15;D1回應「Thx」。

371.在第571-580項,D13傳送他的中銀戶口資料給D1(#2139),顯示富衛在2019年12月20日存入$89,883.04;D13在2019年12月23日說「我過返數入HSBC?」;D1回應「係呀」;當日稍後時間,D13用轉數快將$89,883.04轉賬到他的滙豐戶口(#2140-2141);D1回應「Ok」。

372.在第600-601項,D13問「想問12月係咪有3000」;D1回答「係呀」、「明天比你」。

373.在第709-713項(2020年2月12日),D13問「想問吓口罩同埋3000咩情況」」;D1說「口罩未有,3000就今日比你啦」;D1傳送一張入數紙給D13 (#2157),顯示有$3,000在2020年2月14日存進D13的中銀戶口;D13回應「Thanks」。

374.在第721-738項,D1說「最近公司會call agent」,她跟着傳送一份看來公司會問的問題給D13,並說「無咩必要,唔好亂接電話!!」、「或者你諗好答案先答」;D13問「有冇template答案俾我?」;D1說「得閒打電話比我傾」;D13說「上線咩region我都唔係她帳想識」、「唔係好識」;D1說「我試下今晚寫份template比你地」、「但人太多,我寫唔切」、「所以唔好亂接電話更安全!!」、「如不幸接到,就話唔得閒,佢話再約時間就同佢約過,之後立刻通知我!! 我會好好教你地」。

375.在第740-741-項,D1傳送了一份template(#2161-2165)給D13,並說「我嘔心瀝血打出嚟,唔該睇熟佢」。

376.在第750-777項,D1傳送給D13一張Allen Woo (D15)  的相片和Allen Woo的電話號碼,並說「這是你上線經理(um)的whatsapp」、「你可加返落電話度」」;D13說「我以為係你tim」;D1說「不是」、「你的直屬分行經理(am)是victor lo」、「我是bm」、「我同哥哥不是同一個分行」、「Branch code不一樣的」;D13 問說「咁我係跟你定你哥的branch?」;  D1說「佢係60021我係60012」、「你跟我哥的branch」、「我同你唔同team」、「咁當然啦,我都好照顧所有人的」、「哈哈哈」、「所以你有誤會是正常的」。

377.在第821-826項,D1說「如果你收到fwd叫你還款的信,就先影相比我,我幫你處理」、「我幫你搵會計開了商業登記證」、「用作報稅」、「你4月中收到fwd啲報稅入息表就通知我」」、「會幫你報稅」。

378.在第832-838項, D13說「收到舊年政府稅單了」;D1說「哈,你唔使send比我啦;D13問「咁我係咪要交稅?」;D1說「不用」、「0」、「今年的稅務寬減是2萬」、「2萬以內都不用交稅」。

379.在第850-862項,D13在2020年4月17日傳送給D1一封富衛追討他的信件,追討全額是$97,314.95(#2176);D1在2020年4月20日傳送給D13一張入數紙(#2177),顯示D13的滙豐戶口將$97,314.95存入富衛的戶口;D1提及fwd 的gloria liu的內部電郵地址,說「你send個email比佢話已經還款」、「你要在email寫自己的名& agent code」;D13問「可以比埋我嗎?」;D1說「Agent code:32163」、「如果收到fwd寄比你的official receipt, keep起下次比我」;D13說「好的」。

380.在第879-885項;D1說「稅局每年都會寄綠色信比你請你報稅的」、「你連埋所有資料比我」、「會幫你請會計師報稅」、「總之報稅時記得找我」。

381.在第947-952項;D1說「畢竟我比了幾千蚊/head的會計費,會有人幫你填」、「到交之前會有個scan copy比返你睇」。

J.3.4.4 D1和D17的WhatsApp

382.廉署人員在D1的手機找到D1和D17的WhatsApp通訊(證物P62)。

383.D1和D17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6月21日共有457項WhatsApp來往通訊,重要內容如下。

384.在第5-6項,D17問D1「我啱啱先係中銀開左個戶口,但佢要下個星期先寄到卡比我,提款咭戶口可唔可以後補?」;D1回答「可以」。

385.在第18-20項,D1問「你有無第二張銀行咭??可先交」;D17將恒生銀行咭的相片傳送給D1(#3100)。

386.在第103-104項,D1問「你開了hsbc戶口未」;D17回答「未呀 聽朝去開」。

387.在第107-109項,D1問「你開戶口未」;D17回答「唔記得咗」、「聽日去開」。

388.在第110-120項,D17問「今個月係咪要簽單」;D1答「吓」(加上笑到喊的emoji)、「係呀」、「你有無客人提供」;D17問「要簽幾多個?」;D1答「5-6」;D17問「咁多? 唔係每個月簽1-2個咩?」;D1答「年尾啦」、「一次過要追哂一年的target」、「你開code遲」、「到12月前,起碼要做12張單」。

389.在第127項,D17將滙豐戶口銀行咭的相片傳送給D1(#3110)。

390.在第137-142項(2019年10月22日),D1相約D17明天在旺角恒生銀行等。

391.在第180-190項(2019年10月23日),D17在恒生銀行提款,問D1「係咪19萬?」;D1回答「係」。

392.在第203-206項,D1問「想問你張卡的pw」、「Hsbc」;D17回答「810991」;D1說「Ok,thx」。

393.在第207-219項,D1告訴D17 「未成功轉到出糧戶口呀」、「今日出的糧都在你恒生」、「你可轉返去hsbc」;D17說「Ok」;D1說「你轉了話我知」;D1說「先扣起3500」;D17說「Ok」。

394.在第220項,D1告訴D17「最近公司會抽查agent...想約你做product training,以防被公司問起時口啞啞,唔識答」。

395.在第221-230項,D1問「Hello,請問你轉了未」」;D17回答說「我戶口都冇錢」;D1說「Ok,我查一查」;D1又問「「你有冇hsbc的online banking」;D17回答「宜家整緊」;D1說「最好可以睇吓hsbc的流水帳」。

396.在第288-294項,D1說「2019你做過的單的資料,得閒睇熟佢」、「如果你收到電話,請記下policy number &客戶名後再通知我跟進」、「只能說客人太多,忘了是誰,不能說“不清楚,唔知道”」、「聽唔到電話就唔洗聽,佢搵你唔到就會搵我」;D17說「Ok」。

397.在第297項,D1列出一項所謂內務通告,內容有「…(2)如收到公司的來電,不論任何原因,請不要即時回答!請先通知我!!! (3)公司的所有活動,暫時不用參與」。

398.在第309-310項,D1說「最近公司會call agent」,指出公司會「問個別客戶如何認識…國內單問題…同客戶點認識?電話?住邊?點交錢?…張單邊度簽?…」。

399.在第311-317項,D1再提醒D17「冇咩必要,唔好亂接電話!!」、「我試下今晚寫份template比你地」、「但人太多,我寫唔切」、「所以唔好亂接電話更安全!!」、「如不幸接到,就話唔得閒,佢話再約時間就同佢約過,之後立刻通知我!!我會好好教你地」。

400.在第318-320項,D1傳來一份template (#3125-3129),說「我嘔心瀝血打出嚟,唔該睇熟佢」;D17回應「Okok」。

401.在第328-330項,D1說「我會寫個template比你,背晒佢」、「同埋做埋個客戶資料紀錄比你,都背晒佢」、「公司是無證據證明d agent違規銷售or欺詐,不要給他恐嚇到」

402.在第349至354項(2020年2月25日),D1約D17去Ruby Tuesday,說「一定要來」、「好緊要」。

403.在第361至372項,D1將Allen Woo(D15)的相片和電話號碼傳送給D17,並說「你可加返你上線的whatsapp」、「你可將所有客人的資料入返落電話度,到時佢問起可搵返電話睇,又唔係考試,帶貓紙是正常的」;D17回應「Ok」;D1繼續說「但產品資料最好熟讀」,她又將兩名人士的資料傳送給D17,說「自己的區秘書」,叫D17將公司的portal「Save落電話度」。

404.在第376項,D1說「黃丽秀和林巧文是同事,林巧文和許小春是同居」。

405.在第396-399項,D1說「佢安排了明天interview,佢11點會打俾你」,她跟着教D17如何稱病「聽唔到電話」、「之後cut線就得」;D17回應「Ok」。

406.在第401項(2020年3月2日),D1告訴D17「已炒了我地啦」,跟着談及反擊公司。

407.在第411-412項(2020年3月21日),D1傳送給D17富衛追討D17 $62,322.47 的信件(#3247),D1說「…我會幫你存款」;D17回應「Ok」。

408.在第418-422項,D1傳送給D17一張在2020年3月28日還款$62,322.47給富衛的入數紙(#3248 ),並說「你send個email比佢話已經還款」、「你要在email寫自己的名 & agent code」、「Agent code:32162」。

409.在第427-438項,D1說「我幫你搵會計開了商業登記證」、「…一張稅局的報稅表,一張fwd的official receipt,集齊一次過比我」、「會幫你報稅」。

J.4 裁決

J.4.1 D9的控罪一和控罪七

410.控罪一和控罪七是分開的罪行,但又關連。控方指控D1與D9及其他人串謀詐騙永明,並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

J.4.1.1 D9的控罪一

411.D9承認有關她的三份保單都不是她經辦,她辯稱對保單的事和有關收入起初並不知情,後來要報稅時向D1查究起來,才知D1僭用她的名義去經辦保單和使用她的中銀戶口從永明收取酬勞。

412.D9和D1的WhatsApp內容顯示D9的確想成為一名保險代理,後來也和D1就報稅的事發生爭執。

413.不過,兩人的WhatsApp清楚顯示D9並非如她所說的起初並不知情。事實上,D9一早知道自己會從D1那裏每月收取數千元,而對方就會用她的“agent code” 去替客人買保險單,D9不用做什麼,她只是在永明掛名的員工,一切工作都由D1去做,而D9要把在永明出糧的戶口的提款咭和保安編碼器交給D1,讓D1取回有關收入(見上文第316-330段)。

414.D9辯稱自己以為D1是永明的秘書,對方要她交出戶口的提款咭、密碼和保安編碼器都是公司要求。這說法絕不合理。怎會有僱主作此要求?又怎會有僱員覺得這是正當安排而願意配合?兩人的WhatsApp紀錄顯示D9清楚知道D1並非為公司這樣做,D1一度自稱是Sunlife 的“admin” 和秘書,但D9也知對方在說笑(見上文第321段)。D1後來更說明自己不是秘書 (見上文第330段)。

415.兩人的WhatsApp通訊也清楚顯示D9知道D1操控着她的中銀戶口。 本席肯定D9因此把戶口的服務月費通知書傳送給D1。

416.D1從D9的中銀戶口取回永明存進的收入,D1或她的代表從該戶口提款,因此有MFI-A上的多項櫃員機提款。

417.兩人如此合作持續,直至D9不滿D1要代她報稅,D9不想將自己所有資料交給D1,兩人因而鬧翻,D9才在2018年5月22日表示「唔會再合作。我唔想再幫你地孭數」(見上文第341段)。

418.若D9不是一早同意D1用她的名義去經辦保單和使用她的中銀戶口從永明收取酬勞,她發現後即使不去報警,也至少會向永明表白一切,以回應永明的追討,但D9沒這樣做,而是要D1替她支付永明,又要D1給她錢交稅。

419.本席肯定D9和D1在2017年10月18日開始WhatsApp溝通時已在協議「射單」,兩人達成合作協議,D1便在2018年2月至4月以D9名義經辦三份保單,兩人後來因報稅的事鬧翻,D9才於2018年5月22日向D1表示「唔會再合作。我唔想再幫你地孭數」。不過, D9沒即時把真相告知永明,也沒叫永明停止付款。永明在受騙的情況下,繼續按合約支付以為是D9應得的報酬,包括每月的IBA $12,000,最後一筆支付是在2019年1月10日轉賬到D9的中銀戶口$36,797.19 (包括Year end incentive commission $27,797.19和該期按業績比例計的IBA$9,600)。

420.D9 和D1鬧翻後曾叫D1不要動她的戶口,但她沒取消中銀戶口或採取任何行動去阻止D1繼續從該戶口提款;D1在D9於2018年5月22日表示不再合作後仍能多次從該戶口提取永明存入的款項,最後一次在2018年10月13日提取$12,000。

421.D1從D9的中銀戶口多次提款後,仍留六萬多元未取。該戶口在2019年3月12日從D8的中銀戶口收到五萬元轉賬及從D12的中銀戶口收到$8,884,這兩筆轉賬顯然是D1應D9要求她代付永明追討的$131,988,由D1安排存進D9的中銀戶口。

422.本席肯定有關D9的三份保單都不是她經辦,實際經辦人是D1,永明將收入存進D9的中銀戶口,但戶口在D9同意下由D1操控,D1從該戶口取出收入。D1為上述合作協定,向D9支付酬勞。

423.本席肯定D9知道D1和其他人同樣串謀詐騙永明,兩人的WhatsApp顯示D9必定知道她的介紹人“wing”(即D8)及其他人和D1有同樣串謀。D1在她和D9的WhatsApp多次提及“wing” (第15、1079、1082-1083、1203、1265項),又在第1084項說 「反正我們所有人都是比會計師計」,與及第1100項說「等我收齊埋其他人的資料再約過時間上會計師到」。

424.本席肯定D9和D1之間的串謀是D1和多個傀儡保險代理的大串謀的一部份。

425.保險代理都曾受培訓,D9必定知道自己須親自(也可和人一起)經辦保單,不可作出欺瞞。

426.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9和D1串謀詐騙永明,不誠實地宣稱有關D9的三份保單都是D9經辦,但事實並非如此。永明因為D9和D1的串謀詐騙,須多付或可能多付給報稱經辦保單的代理(即D9)及D9名義上的團隊上線。

427.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9和D1串謀詐騙; D9沒有犯罪紀錄,但本席拒納她的辯稱,裁定D9的控罪一罪名成立。

428.D1和D9串謀詐騙,令D9可於永明當傀儡保險代理,永明支付報酬到D9的出糧戶口(包括佣金和IBA;即使保險代理某月沒有新單,IBA也可因業績累計而得),這就是控罪一有關D9的犯法作為 ;至於「射單」多少及帶來多少詐騙收入,則屬犯法得益。

429.上述犯法作為由D1和D9在2017年10月18日在WhatsApp商討串謀詐騙開始。

430.D9和D1在2018年5月下旬鬧翻,D9向D1表示「唔會再合作。我唔想再幫你地孭數」。她在2018年11月9日向永明辭職,2019年1月底才收到公司發出的離職信。不過,D9期間從D1那裡知道永明每月仍出糧到她的中銀戶口(見上文第348-349段);D1在WhatsApp第1203項(2018年11月12日)向D9說「今個月sunlife在你戶口出的12000,你轉返比呀wing的boc account la」,又在2019年3月2日WhatsApp第1233項說「11,12,1月sunlife都有出糧比你」;D9回應「你check過? 我唔知呀」;D1將一些糧單及$61,397.19的數額計算傳送給D9 (#2015-2019),並對D9說「你戶口應該有咁多」;D9最後在2019年3月12日用中銀戶口剩餘的六萬多元加上一些款項去付還永明追討的$131,988。

431.D9說她當時沒取消中銀戶口,是怕再收不到永明的支付,她說要用永明支付的金錢來付還永明追討。即使D9目的如此,她仍用中銀戶口去接收永明的支付,便是延續瞞騙永明的不誠實作為。

432.D9和D1串謀詐騙永明,由兩人在2017年10月18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保單其實由D1經辦,D9將自己的中銀戶口交D1掌控,令D1可從中取走永明存入的酬勞(包括佣金和IBA),兩人的詐騙串謀到永明在2019年1月10日最後付予D9的中銀戶口才算終止。

J.4.1.2 控罪七

433.永明在受到上述瞞騙下,分次將收入存入D9的中銀戶口,D9同意D1操控該戶口去取出收入。

434.D9和D1都知道她們的控罪一串謀詐騙是不誠實的犯罪,因此也知道如此得來的收益是可公訴罪行得益。D9應D1要求,准許D1使用她的中銀戶口去收取有關的犯罪得益與及從戶口提款,而自己最後也在D1配合下,使用戶口裡仍有的六萬多元犯罪得益作為付還永明追討的$131,988一部份,都是串謀使用該戶口去洗黑錢。

435.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9和D1串謀洗黑錢; D9沒有犯罪紀錄,但本席拒納她的辯稱,裁定D9的控罪七罪名成立。

436.D9和D1串謀洗黑錢,由兩人在2017年10月18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直到D9在2019年3月12日最後使用中銀戶口裡剩餘的犯罪得益作為付還永明追討的一部份為止。

J.4.2 D13的控罪八和控罪十二

437.控罪八和控罪十二是分開的罪行,但又關連。控方指控D1與D13及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衛,並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

J.4.2.1 控罪八

438.D13供稱有關他的十六份保單都是自己經辦。他說自己是有實際工作的保險代理,但連上線是何人及自己在富衛屬於誰的“branch”也不清楚(見上文第376段)。另一方面,在富衛開始抽查“agent” 後,D1教D13如何迴避公司接觸,又寫template給D13去回應公司查問(見上文第374-375段)。

439.關於D13和D1之間有金錢交易,他稱借了對方70萬元,有借據為證(證物D13(2))。不過,D13說他和D1見了幾次面,對方便肯借出如此大數目,更帶他回家取70萬元現金給他,說法令人難信。

440.D13稱本來約定還款期為一年,但D1很快要他還清,他便將富衛支付到他中銀戶口的25萬多元當中的25萬元拿出來給D1,作為部份還款,但此項還款竟無收據。後來,D13又兩度把富衛支付到他中銀戶口的$134,525.15及$89,883.04全數轉賬到自己的匯豐戶口,而該戶口的銀行咭則給了D1,讓D1從該戶口提款。D13宣稱把銀行卡給D1,讓對方自行從匯豐戶口支取作為還款,說法也不合理。

441.連同最早的25萬元現金支付,D1前後從D13那處取得75萬多元,比D13稱他要付回D1七十萬元本金和二萬八千利息多出三萬餘元。到了富衛要D13付還$97,314.95,D13不是向D1取回三萬多元,而是宣稱自己把六萬餘元交給D1去湊成足數,讓D1替他還款給富衛,但D13從何處取得六萬多元,D1如何收下,都毫無憑據。

442.D1在WhatsApp第821項對D13說「如果你收到fwd叫你還款的信,就先影相俾我,我幫你處理」。本席肯定真相是D1全數出資為D13付還富衛$97,314.95。

443.另外,D1既不是D13上線,又不同“team”,竟花幾千元會計費替D13報稅(見上文第377、380-381段),也極不尋常。

444.D13和D1之間的金錢交易和WhatsApp通訊顯示D13並非一名真正的保險代理;他只是D1的傀儡。本席肯定D13只是在富衛掛名工作,有關的十六份保單都不是由D13經辦,實際經辦人是D1,因此D1從D13那處取回收入。後來,富衛向保險代理追討部份款項,D1便替D13付還富衛,然後把匯豐戶口的轉賬單據傳送給D13去保存。D1還要為D13處理稅務。D1為上述合作協定,向D13支付酬勞。

445.本席肯定D13知道D1也和其他人同樣串謀詐騙富衛,因D1在教D13如何回應公司的抽查的過程中,於WhatsApp向D13說過「我試下今晚寫份template比你地」、「但人太多…」、「…我會好好教你地」(見上文第374段)。D13因此必然知道有其他人和D1同樣串謀。

446.本席肯定D13和D1之間的串謀是D1和多個傀儡保險代理的大串謀的一部份。

447.保險代理都曾受培訓,D13必定知道自己須親自(也可和人一起)經辦保單,不可作出欺瞞。

448.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3和D1串謀詐騙富衛,不誠實地宣稱有關D13的十六份保單都是由D13經辦,但事實並非如此。富衛因為D13和D1的串謀詐騙,須多付或可能多付給報稱經辦保單的代理(D13)及D13名義上的團隊上線。

449.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3和D1串謀詐騙; D13沒有犯罪紀錄,但本席拒納他的辯稱,裁定D13的控罪八罪名成立。

450.D1和D13串謀詐騙,令D13可於富衞當傀儡保險代理,富衛支付報酬到D13的出糧戶口,這就是控罪八有關D13的犯法作為 ;至於「射單」多少及帶來多少詐騙收入,則屬犯法得益。

451.上述犯法作為由D1和D13開始商討串謀詐騙,至D13不能於富衞當傀儡保險代理,在此以後,D1便不可繼續在富衞用D13的名義「射單」。

452.D13和D1串謀詐騙富衛,由兩人在2019年8月9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保單實際由D1經辦,D13只當D1的傀儡,兩人的詐騙串謀到D13在2020年3月29日被富衛終止合約才算結束。

J.4.2.2 控罪十二

453.富衛在受到上述瞞騙下,分次將收入存入D13的銀行戶口,首先放入D13的中銀戶口,然後是滙豐戶口。D13同意交出收入,才有那項25萬元中銀戶口提款,他把25萬元給了D1,亦由中銀戶口兩次轉賬13萬多元及8萬多元往滙豐戶口,而該戶口已給D1掌控;多項櫃員機提款由D1或她的代表支取。最後,D13遭富衛追討,D1仍控制着D13的滙豐戶口,並透過該戶口為D13付還富衛$97,314.95。

454.D13和D1都知道他們的控罪八串謀詐騙是不誠實的犯罪,因此也定必知道D13的中銀戶口和滙豐戶口如此得來的收入是可公訴罪行得益。D13從中銀戶口提款或轉賬給D1,又准D1使用他的滙豐戶口去支取有關的犯罪得益,而D1最後在D13認可下,使用D13的滙豐戶口內所餘的幾千元犯罪得益作為付還富衛追討$97,314.95的一部份,都是串謀洗黑錢。

455.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3和D1串謀洗黑錢; D13沒有犯罪紀錄,但本席拒納他的辯稱,裁定D13的控罪十二罪名成立。

456.D13和D1串謀洗黑錢,由兩人在2019年8月9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直到D1最後在D13認可下,於2020年4月20日使用D13的滙豐戶口內所餘的犯罪得益去作為付還富衛全數追討的一部份才告終止。

J.4.3 D17的控罪八和控罪十六

457.控罪八和控罪十六是分開的罪行,但又關連。控方指控D1與D17及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衛,並串謀處理有關的詐騙得益。

J.4.3.1控罪八

458.D17供稱有關的十四份保單都是她經辦,她親自見過投保人,向他們解釋有關投保。不過,D17和D1的WhatsApp顯示D1教D17如何迴避富衛的抽查(見上文第394、396-401段),也顯示D1向D17說出部份投保人的關係(見上文第404段)。D17供稱那是D1不想她搞亂那些人的身份,如此解釋並不合理,唯一的推論就是D17不認識那些投保人,D1怕公司向D17查問,才向D17說出那些根本不是D17的客戶的關係去讓D17知曉。

459.D17說所有保單都是自己經辦,她的恒生戶口和滙豐戶口收取應得報酬,而戶口支出亦是基於自己所需,包括從恒生戶口提取19萬元出來投資茶葉,以及多次由自己及母親從滙豐戶口每次提款二萬元去借給爺爺,幫爺爺的朋友醫病。有些滙豐戶口櫃員機提款發生於D17不在香港的日子,D17說那些提款由母親用她留下的櫃員卡去多次取錢。

460.若D17真要借錢爺爺去幫爺爺的朋友醫病,為什麼要自己及母親分開多次從櫃員機提取每次兩萬元,有時一日四次達該日的櫃員機提款上限八萬元。 D17說到櫃檯取款很麻煩,寧願這樣分次提款,解釋並不合理。

461.事實上,D17在她的兩份警誡口供講及多次從櫃員機提款和那19萬元的用途,都與她在庭上所稱的有重大出入(見上文第160、162-168段)。

462.D17說她的滙豐戶口是自己使用,但她在WhatsApp第205項告訴給D1一個號碼“810991”。D17現解釋那是冒險樂園卡的密碼,當時自己不留心,不知道D1在WhatsApp第204項講及“Hsbc”(即滙豐銀行)。D17的作供既不合理,也不符她向廉署調查員所說的(見上文第171段)。本席拒納D17的解釋,肯定她當時知道D1問及她的滙豐銀行咭密碼,便向D1說出“810991”,因她答應讓D1操控該戶口。

463.本席肯定富衛起初將酬勞放入D17的恒生戶口後,D17按D1的要求從該戶口提款19萬元出來給D1,D17並非將那19萬元用來作茶葉投資,富衛後來將酬勞改放入D17的滙豐戶口,D1便用從D17那裏取得的銀行咭和密碼作多次櫃員機提款。本席肯定D1因為使用別人的戶口,不能到櫃檯取錢,便多次自己或派代表從櫃員機提款,有時一日四次,每次提款兩萬元,去到每日的上限提款八萬元。

464.富衛後來向保險代理追討。D17說自己存款$19,000到滙豐戶口,然後自行還款給富衛。不過,WhatsApp記錄顯示D1將該匯豐戶口還款$62,322.47給富衛的轉賬單傳送給D17。本席肯定這是D1使用她掌控的D17的匯豐戶口作出還款,然後把紀錄給回D17。

465.本席肯定D17和D1有上述安排,是因為有關D17的十四份保單都不是由她經辦,實際經辦人是D1,因此D1從D17那處取回收入。D1為上述合作協定,向D17支付酬勞。

466.本席肯定D17知道D1也和其他人同樣串謀詐騙富衛,因D1在教D17如何回應公司的抽查的過程中,於WhatsApp向D17說過「我試下今晚寫份template比你地」、「但人太多…」、「…我會好好教你地」(見上文第399段)。D17因此必然知道有其他人和D1同樣串謀。

467.本席肯定D17和D1之間的串謀是D1和多個傀儡保險代理的大串謀的一部份。

468.保險代理都曾受培訓,D17必定知道自己須親自(也可和人一起)經辦保單,不可作出欺瞞。

469.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7和D1串謀詐騙富衛,不誠實地宣稱有關D17的十四份保單都是由D17經辦,但事實並非如此,富衛因為D17和D1的串謀詐騙,須多付或可能多付給報稱經辦保單的代理(即D17)及D17名義上的保險團隊上線。

470.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7和D1串謀詐騙; D17沒有犯罪紀錄,但本席拒納她的辯稱,她對廉署調查員及法庭所說的都非屬實,本席裁定D17的控罪八罪名成立。

471.D1和D17串謀詐騙,令D17可於富衞當傀儡保險代理,富衛支付報酬到D17的出糧戶口,這就是控罪八有關D17的犯法作為 ;至於「射單」多少及帶來多少詐騙收入,則屬犯法得益。

472.上述犯法行為由D1和D17開始商討串謀詐騙,至D17不能於富衞當傀儡保險代理,在此以後,D1便不可繼續在富衞用D17的名義「射單」。

473.D17和D1串謀詐騙富衛,由兩人在2019年8月6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保單實際由D1經辦,D17只當D1的傀儡,兩人詐騙串謀到D17在2020年3月12日離職富衛才算終止。

J.4.3.2控罪十六

474.富衛在受到上述瞞騙下,分次將收入存入D17的銀行戶口,首先放入D17的恒生戶口,然後是她的滙豐戶口。

475.D1獲D17同意取回該等收入,因此有D17那項19萬元恒生戶口提款,她把19萬元給了D1,而D17的滙豐戶口多項櫃員機提款則由D1或她的代表提取。

476.到了最後,D17遭富衛追討,D1仍控制着D17的滙豐戶口,她透過該戶口於2020年3月底為D17付還富衛$62,322.47。

477.D17和D1都知道她們的控罪八串謀詐騙是不誠實的犯罪,因此也知道如此得來的收益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D17使用她的恒生戶口和滙豐戶口去收取有關的犯罪得益,與及從恒生戶口提款出來給D1,又讓D1掌控滙豐戶口去提款,而D1最後在D17認可下,使用D17的滙豐戶口內仍有的四萬多元犯罪得益作為付還富衛追討的$62,322.47的一部份,都是串謀洗黑錢。

478.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7和D1串謀洗黑錢;D17沒有犯罪紀錄,但本席拒納她的辯稱,裁定D17的控罪十六罪名成立。

479.D17和D1串謀洗黑錢,由兩人在2019年8月6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直到D1最後在D17認可下,於2020年3月底使用D17的滙豐戶口內餘下的犯罪得益去付還富衛追討的一部份才告終止。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