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勝泉

Case No.DCCC 1257/2024[2025] HKDC 15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57/2024

[2025] HKDC 15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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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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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9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高浚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利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a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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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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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和控罪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

案情

2.2024年5月15日凌晨近3時,警察在深水埗區見被告人坐在一輛停泊的私家車的司機位,於是向他和私家車作出搜查。

3.警察在司機位側門儲物格找到45個小膠袋,載有合共5.69克固體含5克可卡因;另有兩個小膠袋,內有0.27克固體含0.24克可卡因。

4.警察又在司機位下面找到27粒煙彈,內含31.8克液體含依托咪酯(俗稱「太空油」);與及另外18粒煙彈,內含20.1克液體含依托咪酯。

5.警察在前座乘客位儲物格找到一部iPhone和港幣3,500元,那是5張500元、9張100元和兩張50元。又在車輛的中央控制台找到另一部iPhone。

6.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欠人十幾萬街數,想搵快錢,先攞啲毒品去賣。」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9歲,在2023年8月有一次盜竊紀錄。

求情

8.律師說被告人本來與母親同住,後父居於老人院,他亦有一名弟弟。被告人於2002年(17歲時)來港,中一之後出來社會工作,做過多個行業。他在2023年8月首次犯法,涉及盜竊,坐牢數月後離開監獄,重新工作。律師說被告人曾結婚,但已和妻子離異。

9.律師說被告人因為嗜賭而欠人十多萬元,被人慫恿去搵快錢,因而替人帶運案中的可卡因和依托咪酯去賺取港幣3,000元。律師說被告人是第一次這樣做,他知道帶運的是可卡因,但不知道那些煙彈是依托咪酯。律師說被告人還未收到那3,000元酬勞。

10.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示後悔,承諾改過。

11.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後向警察和盤托出。他在案中替人帶運毒品,被捕後一直被還押。

12.律師指出販運10克以內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按照計算,販運5.2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42個月監禁左右。

13.至於那些依托咪酯煙彈,依托咪酯在2025年2月14日才被列為毒品,在此之前它在法律上只被視為第1部毒藥,因此被告人在本案只能被控管有案中的依托咪酯,管有如此第1部毒藥的最高監禁是2年。

判刑

14.被告人被捕後向警察和盤托出。他在案中替人帶運那些毒品和煙彈。他以前沒有同類紀錄。

15.控罪一涉及合共47小包可卡因,毒品純量為5.24克可卡因,判刑基準是42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8個月監禁。

16.控罪二涉及45粒共含51.9克液體內含依托咪酯的煙彈。依托咪酯在2025年2月14日才被列為毒品,在此之前它只屬第1部毒藥,非法管有的刑罰是最高監禁2年。

17.45粒共重51.9克液體內含依托咪酯,數量不少,被告人當時管有此等煙彈並非自用,而是替人帶運。不過,礙於當時法例,他只能被控管有第1部毒藥。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判刑基準應是12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8個月監禁。

18.控罪一和控罪二涉及不同的毒品及第一步毒藥,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本席考慮了整體刑期,頒令控罪二其中4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一的2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兩罪合共判刑32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