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奕風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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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3/2025 [2025] HKDC 19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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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一.控罪及背景 1.兩名被告人各自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指出,兩被告於2024年8月27日在新界葵涌興寧路葵涌廣場停車場外一輛登記號碼TF6064的士上非法販運兩種危險藥物,分別為含15.56克可卡因的19.52克固體,以及含4.82克氯胺酮的5.70克固體。 3.兩人被捕時同坐的士後座,行車記錄儀拍攝到二人共同點算毒品,並由第一被告將毒品藏於地墊底下。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屬其所有,並供稱受「肥龍」指示派毒以獲取每日港幣1,000至2,000元酬勞。 二. 案情撮要 4.檢獲的危險藥物純重為可卡因15.56克、氯胺酮4.82克。其估計市值為港幣13,453.46元。 5.根據行車記錄及第一被告的供述,兩人共同參與毒品分發與處理。 三.被告背景與求情 6.第一被告現年16歲,案發時僅15歲,為中三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家庭完整,父母與學校均支持其繼續學業。被告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積極修讀課程及技能訓練,顯示改過決心,學校已書面同意保留學位。本席於庭上分別與第一被告及其父親對話,雖然其父親表示希望第一被告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然而第一被告沒有打算接受訓導,寧願入獄,其後會申請返校繼續學習。因此,本席沒有索取任何判刑前報告。 7.第二被告現年18歲,案發時17歲,學歷至中三,職業為茶飲店員工。她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三年前,她曾被判入戒毒所,共有三項罪名,分別是盜竊、猥褻侵犯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發因一時貪念參與販毒,並非主導角色。求情信顯示真誠悔意,計劃服刑期間報讀幼兒教育課程。 四.量刑原則 8.本席須就販運「雞尾酒式」毒品(即混合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確定合適的量刑起點。依據香港既有案例,本席應以三項檢測方法衡量,包括:
9.就可卡因的指引是:10至50克之間,量刑起點介乎5至8年(即60至96個月);就氯胺酮的指引是:1至10克之間,量刑起點介乎2至4年(即24至48個月)。 10.三種方法分別從「不致荒謬」、「轉換等值」及「權重比例」三方面檢視合理性,以避免刑期失衡。以下為逐步計算。 五.三項檢測及計算 (i) 謬誤檢測(Absurdity Test) 11.目的在於測試若將所有毒品當作單一類型計算,會否出現荒謬結果。 12.若將所有毒品視為可卡因:
13.若將所有毒品視為氯胺酮:
14.比較結果:
(ii)換算檢測(Conversion Test) 15.目的在於把較輕毒品換算成較重毒品的等值量,再以單一表計算整體刑期。 16.全部換成可卡因:
17.全部換成氯胺酮:
18.兩種換算結果相距僅0.3個月(67.9 − 67.6),顯示穩定。平均值約為68個月。 (iii)比例檢測(Ratio Test) 19.此法按各毒品在總重中之比例分配刑期權重。 20.毒品總重=15.56g + 4.82g = 20.38g。
21.以(謬誤檢測所得單一刑期作基準:
22.依比例計算:
23.比例檢測結果為65.4個月,位於合理範圍下限,反映可卡因佔主要份量時的整體刑期水平。 六.綜合分析與量刑起點 24.若將兩種毒品分別量刑再相加,刑期將達99個月,明顯過重。依現行實務,混合毒品案件宜採綜合方式處理。 25.三項檢測所得結果如下:
26.綜合考慮可卡因屬主要毒品(佔76%),以及本案涉及共同運送,毒品總值不高,刑期應取中間偏下值。本席訂定量刑起點為67個月(即5年7個月)。 七.本案判刑 27.兩名被告均於最早機會認罪,依法可享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28.第一被告年紀尚輕犯案,本席將量刑起點調低至63個月,減三分之一後為42個月(即3年6個月)。 29.第二被告只屬前線角色,量刑起點67個月,認罪減三分之一後為44個月(即3年8個月)。
[1] 上文第12及第13 段 [2] 上文第16及第17 段 [3] 上文第22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