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仲恩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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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9月1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067/2025[2025] HKCFI 52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067/2025

[2025] HKCFI 52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067號

申請人 葉仲恩  
   
第一建議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署長  
第二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 在 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9月1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於表格86就「法援上訴案件2025年第50號及法援的拒絕理由」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認為該決定「不合理、不作為、不合法、不接受所有醫生證明信」。申請人尋求改變批出法律援助。

分析

3.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0日在澳門銀河娛樂賭場內發生意外,聲稱因該意外導致他患上心臟病及出現持續胸痛。於是申請人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希望就上述人身傷害向賭場索取賠償。

4.法律援助署拒絕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在日期為2025年3月6日的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理由書及日期為2025年5月23日的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補充理由書中,高級法律援助律師指出:

(1)  就責任問題,有關意外並不是在香港發生,與賭場的溝通中,賭場很大機會就香港是否為最適合的司法管轄權而提出爭議;另外,賭場聲稱申請人的意外是因為申請人坐在滾輪椅子時從一張娛樂枱轉到另一張娛樂台的過程中跌倒,若屬實申請人可能需要負上共分疏忽責任。

(2)  就意外與申請人傷勢的因果關係,法律援助署考慮了申請人提供的醫療紀錄,認為申請人極有可能在意外發生前已患上心臟病,因而未能證明其心臟病與有關意外的因果關係;另外,就申請人的胸痛症狀,法律援助署認為沒有足夠醫學證據顯示他的胸痛是由有關意外引起。無論怎樣,法律援助署考慮了醫學證據後,認為申請人的傷勢輕微,即使成功索取賠償,金額亦不會多於10,000港元。

5.法律援助署考慮了上述,作出以下總結:

「24. 綜上所述,由於申請人未能證明他的心臟病及/或胸痛是由上述意外引起或促成,因此申請人未能證明他有合理理由提出訴訟。即使申請人能證明有意外發生,他的傷勢輕微屬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不屬於可給予法律援助進行的法律程序。基於法律理據存疑,再考慮到繼續申索可能引致的訟費額,一位經濟能力一般的市民不會自費提出訴訟,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本處因此拒絕了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

6.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聆案官提出上訴。在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准許下,申請人提交進一步醫療證明以證明他的傷勢是因有關意外造成。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考慮了補充證據後,認為「任何一名客觀獨立的第三方不會同意相關醫生證明信足以證明上訴人的傷勢與該意外有任何因果關係」。最終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7.在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理據可撮要如下:

(1)  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他的傷勢是因有關意外所引致的。

(2)  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沒有說明他有什麼理據認為「任何一名客觀獨立的第三方不會同意相關醫生證明信足以證明上訴人的傷勢與該意外有任何因果關係」。

(3)  醫療報告已顯示申請人沒有血管栓塞的症狀,這似乎指出他的心臟病與誤診的血管栓塞無關。

(4)  法律援助署及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認為申請人的醫療文件「不足以作為傷患與意外的因果證明,但睇唔到使用法援[哪]一條」。

(5)  在沒有任何理據的情況下不接受醫生的證明涉及公眾知情權。

(6)  法律援助署沒有文件指出申請人是否已通過資產審查。

(7)  法律援助署沒有指出本案有沒有勝算。

(8)  醫生只能證明傷勢,「不可能有醫生預估無發生意外會否有傷」。

(9)  綜合上述,法律援助署及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對本案「不作為、不合理、程序不當、令申請人感到屈辱」。

8.申請人已就法律援助署拒絕法援的申請司法覆核作出上訴,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亦已就其上訴作出決定,因此,申請人只可就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在司法覆核中,法庭的角色不是上訴法庭,並不會就聆案官的決定重新聆訊。法庭的角色只限於觀看決定是否合法、極度或非常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及程序上是否公平等一般的司法覆核理據作出覆核 : 見Li Hao Tian v Deputy Registrar Lai c/o Director of Legal Aid [2024] HKCFI 2266第19及20段。

9.在本案中,首先本席指出,申請人沒有就司法管轄問題提出任何上訴或覆核理據。法律援助署的考慮,及後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確認,其實已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因素。在這個因素下,申請人需要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傷勢因有關意外引起,否則在不充分的證據下加上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法律援助署拒絕援助申請是十分合理。

10.從上述的司法覆核理據撮要(8)所見,申請人認為醫生沒有可能指出有關傷勢是否因有關意外引起,這很明顯是申請人的誤解。醫療報告能從有關傷勢作出分析,就有關傷勢是否由有關意外引起作出推斷,雖然醫療報告不可能百份百肯定當中的因果關係,但的確可就因果關係作出一些評估。正可能是因為申請人有這個誤解,認為醫療報告不可能作出因果關係的意見,因此在上述覆核理由撮要(1)、(3)及(4)不斷強調醫療報告已足以證明他有傷勢。即使醫療報告證明他有傷勢,在沒有任何醫療報告足夠證明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拒絕法律援助申請屬非常合理。這不是如上述的覆核理由撮要(5)所說,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不接受醫療報告,而是醫療報告根本明顯不足夠證明任何因果關係。

11.就上述覆核理由撮要(2)、(4)、(5)、(7) 所見,簡單而言,申請人在投訴時沒有清楚說明理據。決策者有責任解釋決策的理由,雖然法律沒有要求當中的解釋需要十分詳細,但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簡單的理由令讀者明白當中的理據。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決定以法律援助署拒絕法律援助申請的理由作為背景,閱讀聆案官的決定的上文下理,很明顯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解釋了他拒絕申請人上訴的理由。無論怎樣,就算理由不足,在本案中,亦不會影響申請人的上訴結果。

12.在這情況下,申請人是否通過資產審查對本案結果沒有任何實質的影響。

總結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11月14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葉仲恩
  已於2025年11月14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法律援助署
第一建議答辯人
檔號編號: LA/MPI/15560/2024 (AI05)
上訴編號:
LAA 50/2025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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