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仲恩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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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9月1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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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067/2025 [2025] HKCFI 52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067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9月1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於表格86就「法援上訴案件2025年第50號及法援的拒絕理由」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認為該決定「不合理、不作為、不合法、不接受所有醫生證明信」。申請人尋求改變批出法律援助。 分析 3.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0日在澳門銀河娛樂賭場內發生意外,聲稱因該意外導致他患上心臟病及出現持續胸痛。於是申請人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希望就上述人身傷害向賭場索取賠償。 4.法律援助署拒絕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在日期為2025年3月6日的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理由書及日期為2025年5月23日的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補充理由書中,高級法律援助律師指出:
5.法律援助署考慮了上述,作出以下總結:
6.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聆案官提出上訴。在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准許下,申請人提交進一步醫療證明以證明他的傷勢是因有關意外造成。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考慮了補充證據後,認為「任何一名客觀獨立的第三方不會同意相關醫生證明信足以證明上訴人的傷勢與該意外有任何因果關係」。最終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7.在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理據可撮要如下:
8.申請人已就法律援助署拒絕法援的申請司法覆核作出上訴,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亦已就其上訴作出決定,因此,申請人只可就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在司法覆核中,法庭的角色不是上訴法庭,並不會就聆案官的決定重新聆訊。法庭的角色只限於觀看決定是否合法、極度或非常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及程序上是否公平等一般的司法覆核理據作出覆核 : 見Li Hao Tian v Deputy Registrar Lai c/o Director of Legal Aid [2024] HKCFI 2266第19及20段。 9.在本案中,首先本席指出,申請人沒有就司法管轄問題提出任何上訴或覆核理據。法律援助署的考慮,及後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確認,其實已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因素。在這個因素下,申請人需要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傷勢因有關意外引起,否則在不充分的證據下加上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法律援助署拒絕援助申請是十分合理。 10.從上述的司法覆核理據撮要(8)所見,申請人認為醫生沒有可能指出有關傷勢是否因有關意外引起,這很明顯是申請人的誤解。醫療報告能從有關傷勢作出分析,就有關傷勢是否由有關意外引起作出推斷,雖然醫療報告不可能百份百肯定當中的因果關係,但的確可就因果關係作出一些評估。正可能是因為申請人有這個誤解,認為醫療報告不可能作出因果關係的意見,因此在上述覆核理由撮要(1)、(3)及(4)不斷強調醫療報告已足以證明他有傷勢。即使醫療報告證明他有傷勢,在沒有任何醫療報告足夠證明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拒絕法律援助申請屬非常合理。這不是如上述的覆核理由撮要(5)所說,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不接受醫療報告,而是醫療報告根本明顯不足夠證明任何因果關係。 11.就上述覆核理由撮要(2)、(4)、(5)、(7) 所見,簡單而言,申請人在投訴時沒有清楚說明理據。決策者有責任解釋決策的理由,雖然法律沒有要求當中的解釋需要十分詳細,但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簡單的理由令讀者明白當中的理據。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的決定以法律援助署拒絕法律援助申請的理由作為背景,閱讀聆案官的決定的上文下理,很明顯高等法院聆案官林澤銘解釋了他拒絕申請人上訴的理由。無論怎樣,就算理由不足,在本案中,亦不會影響申請人的上訴結果。 12.在這情況下,申請人是否通過資產審查對本案結果沒有任何實質的影響。 總結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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