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培強

Case No.DCCC 1553/2024[2025] HKDC 19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53/2024

[2025] HKDC19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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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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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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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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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控罪1,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而控罪2則存檔法庭。

案情

2.証人1及其女兒(証人2)住在葵健樓1單位(涉案單位)。於2024年8月20日約1430時,二人聽到有人按門鈴,透過防盜眼見被告人站在門外,証人1感擔心並著証人2報警。期間透過防盜眼仍見被告人站在門外並正在干擾大門門鎖。

3.約1448時,警員到場並把被告人截停,期後把被告人拘捕。在1725時左右,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因欠債港幣180,000元而打算在現場偷東西,但未偷到東西便被拘捕,並請求給予機會。

4.經搜查後,從被告人身上檢獲以下物品:

(a)  一個內視鏡攝錄機;

(b)  一支撬棍(“撬棍”);

(c)  一把扳手;

(d)  兩把剪鉗(“剪鉗”);

(e)  一把𠝹刀;

(f)  9塊𠝹刀片;

(g)  一支電筒;

(h)  一對手套;

(i)  一條六角匙;

(j)  兩卷膠紙;

(k)  一束膠索帶;

(l)  一頂黑色鴨舌帽;及

(m)  3個口罩。

5.葵健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於事發當日1420時至1421時進入葵健樓並乘搭升降機上樓。

錄影會面

6.警方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2024年 8 月 20 日 1400時左右,被告人尾隨一些身分不詳住客進入葵健樓,然後乘搭升降機隨意去到10樓;

(b)  被告人行到走廊最尾的單位,按其中一個單位的門鈴和推該單位的門,看看該道門會不會沒有上鎖;

(c)  被告人承認,如該道門沒有上鎖,便會入內偷東西;

(d)  不過,被吿人未能打開涉案單位的門;

(e)  被告人打算用涉案撬棍撬門爆竊;

(f)  被告人打算用涉案剪鉗爆竊;及

(g)  被告人承認因財政困難而作出錯誤決定,即打算從葵健樓的單位偷竊。

7.案發期間被告人企圖作為侵入者進人涉案單位,意圖在該處偷竊(控罪1)。

求情及判刑

8.被告人現年40歲,國內出世,於2008年和太太結婚(香港居民)。期後於2013年才獲單程証到港和太太團聚。2人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12、10及7歲。被告人在港並沒定罪紀錄。

9.辯方陳詞,被告人當天並非一心犯法。查實,當天被告人和妻兒往葵喜樓(同涉案單位屬同一屋邨),探望岳父岳母。及後妻兒先行離去,而被告人則選擇留下多陪老人家一會,怎料財務公司致電追債。被告人為免讓老人家知道欠債一事,便走到樓下續談。

10.談話間,財務公司喝令他翌日還款(被告人欠下10多萬元),否則會傷害他的家人。

11.期後,當他走至涉案地點樓下時,因一時失去理智,腦中突然閃出以偷竊方法來還債,才走上單位看看有沒有上鎖。由於沒有成功進入,及後冷靜下來並在後樓梯檢討何故淪落至此地步及感到後悔萬分。最終警方到場,被告人亦沒有逃走。

12.就是否有計劃行事這點,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是貿然犯案。

13.這和他於會面紀錄下所說的背道而馳。本席進一步和辯方確認,被告人亦不再堅持這說法。另外,控方亦公允地表示,除上段提及的撬棍及剪鉗外,其餘檢獲的物品亦没証供支持和爆竊有關。

14.無論如何,辯方大律師亦正確指出涉及住宅的量刑起點已包括了有計劃,或相當程度的預謀。而本案亦沒有加刑因素,如伙同,重犯又或用上重型武器。

15.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情節,本席以3年為起點是恰當的。認罪下給予3分1扣減,判處2年監禁。另外,考慮到被告人沒定罪紀錄及本案事主沒有損失,故酌情再扣減2個月,判處22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