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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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8/2024 [2025] HKDC 19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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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三及第四被告早前就其面對的控罪認罪,而第一被告的審訊在早前已經裁定了第一被告罪名成立。而由於第一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有關的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第三被告亦因為年紀問題,和第一被告有相同的處境。本席在今次這個判刑理由亦將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一併的案情一併讀出,以免要將原先控方所提交和讀出的案情撮要斬件。今天本席只會就第四被告判刑,而把第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0月30日。 2.第三和第四被告的案情撮要如下。 背景 3.2023年7月2日至9月19日期間,警員28022在一項行動中是臥底人員。 4.7月13日,28022在進行網絡巡邏期間,發現一個名為「香港合法快錢群2.0」的Telegram(TG)群組。一個叫「Edison Edison」的TG用戶在該群組內傳送了一則訊息,表示「1:1文件製造,任何文件都可,不同文件不同收費。Bank statement 水電煤 電話費 行街紙 MPF 稅單 身份證 大陸身份證」。 5.7月17日,警員28022透過TG訊息,詢問Edison製作一張「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俗稱「行街紙」)的價錢。Edison回覆他,一張行街紙要價$2,000元,而每次續領該行街紙,另外要價$500元。警員28022再問Edison製作一張香港身份證的價錢,答案是4千多元。28022要求看看香港身份證的製作成品樣本後,Edison用WhatsApp電話查問28022的電話。28022告訴對方他的電話是6101 4170。 6.不久,Edison透過WhatsApp號碼9593 8332傳送了一張印有「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的文件的相片給他。該文件上沒有印有身份證號碼,發出收據的日期,及領取身份證的日期。28022接著問本地能否製造身份證後,對方亦傳送了兩張印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卡片的相片給他。兩張卡的持有人姓名一欄均被印上「謝彥文」,出生日期一欄均被印上「10-02-1992」。 7.7月20日,28022向Edison要求製造一張銀行結單(證物1)、一張電費單(證物2)及一張香港身份證(證物3)。28022共需支付$6,500元。Edison 告訴28022將證物1至3上的資料給予他後,證物1及2會在兩天內備妥,而證物3則會在十天內備妥。對方要求28022在收取證物1及2時支付$4,500元作為第一期付款,並在收取證物3時支付尾數。在Edison的要求下,28022把資料(包括中英文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證件相)發給他。28022亦要求證物1中每月薪金入帳要有$80,000元,結餘要有港幣$1,000,000以上,多是現金提取的交易。 8.7月21日,28022與Edison約定了於翌日下午約4時在港鐵旺角東站交收證物1至2。 9.7月22日上午,Edison使用另一個電話號碼6900 4156,透過WhatsApp更改約定時間。對方同意推遲至同日下午5時。28022以電話號碼9171 2358作為當天的聯絡之用。 10.下午約4時許,男子甲以其電話號碼9442 9853,透過WhatsApp致電28022說「係咪約咗攞文件?」警員回應道「係呀,你而家喺邊?」對方要遲些到達會面地方。 11.下午約4時55分,男子甲以WhatsApp訊息告知28022「下站到。」接著,男子甲與28022通過WhatsApp訊息會在港鐵旺角東站近B出口的客戶服務中心見面。 12.下午約5時08分,28022在港鐵旺角東站近B出口的客戶服務中心旁邊的付費區內見到男子甲。男子甲將一個白色信封交給他,並且說「$4,500。」28022問「張證嗰度可唔可以快啲?」男子甲回應道「我唔知㗎,要問對頭嗰邊,我凈係送文件。」28022接著從信封拿出證物1及2。28022表示「唔係好似樣喎。」男子甲說「假㗎,冇可能百分百一樣。」28022將該信封連同證物1及2放進自己的袋內,並將$4,500元現金交給男子甲。男子甲點算完現金後,大家各自離開。 13.證物1上的英文姓名和地址與28022較早前要求Edison去印在證物1上的英文姓名和地址相符。證物1上的結餘和每月薪金入帳,都遵照了28022較早前向Edison所發出的指示,分別要有$80,000元和$1,000,000元。 14.證物2上的中文姓名和地址與28022較早前要求Edison去印在證物2上的中文姓名和地址相符。 15.在案發所有期間,黎晉銘(黎)在記錄上是電話號碼9593 8332的登記人。然而,這個號碼是在他不知情和沒有他授權的情況下被登記。黎也不認識男子甲。 16.在案發所有期間,李銘均(李)在記錄上是電話號碼6900 4156的登記人。然而,這個號碼是在李不知情和他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被登記。李也不認識男子甲。 17.中國銀行在證物1上所涵蓋的交易日期期間(即2023年5月31日至6月29日期間)沒有012-553-1-007257-9的帳戶。 18.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從來沒有編帳號碼82856-00088-3的任何紀錄。從來沒有向「No. 80 TSENG TAU TSUEN SAI KUNG NT」供電,也從來沒有發出過載有簡體中文字的電費單。中電的號碼為「6514512」的電錶從來不是屬於「No. 80 TSENG TAU TSUEN SAI KUNG NT」。 控罪三 19.2023年7月24日上午11時許,28022催促Edison提早完成製作證物3。之後,Edison向他發送顯示證物3的一張照片和一段錄像。 20.2023年7月26日上午6時許,Edison向28022表示證物3已備妥。大家同意在翌日下午3時在同一地點交收證物3。 21.2023年7月27日下午2時許,第二被告(電話號碼6801 1584)在電話中問28022是否交收文件,並表示會於30至40分鐘後到港鐵旺角東站。 22.同日下午3時許,第二被告致電28022,並在A出口附近揮手。28022行近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索取$1,700元。28022想先看看證物3。由於證物3沒有透明窗口,28022要求減價。第二被告於是致電一名男子,問可否減價。第二被告後來說他們要去查問,因為這件事不是他策劃,無法做決定。 23.在等候回覆期間,第二被告向28022表示自己想賺些快錢,而每次交收可賺取港幣$200元。一名男子透過第二被告的電話擴音器向28022表示不能減價。28022於是給第二被告$1,700元。第二被告就將一個載有證物3的白色順豐速運包裝交給28022。 24.在第三及第四被告的電話內容發現的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25.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3,發現並沒有可在對照樣本找到的防偽特徵(包括縮微文字印刷、激光刻蝕肖像照片及紫外線螢光印刷),而證物3以噴墨式印刷印制,確認證物3屬偽造。 26.紀錄顯示,蔡曉嘉(蔡)是電話號碼6801 1584的登記擁有人,但她從沒有登記該電話號碼。 27.2023年9月19日上午6時左右,警員以管有偽造身分證罪名拘捕第三被告。 28.稍後,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他在2023年4月或5月在深圳羅湖某酒吧飲酒時認識第四被告。第四被告的電話號碼為9146 9488。 29.2023年9月18日,警員以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拘捕第四被告。 30.稍後,第四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第四被告的電話號碼為9146 9488,該號碼由第四被告的兄長自2020年至2021年間登記。 控罪四 31.警員60750在2023年7月25日進行網上巡邏,期間發現名為「香港合法快錢群2.0」的TG群組。2023年7月21日晚上,一個名為「choi44180」(CHOI)的TG用戶在該群組發出訊息,表示「1:1文件製造,任何文件都可,不同文件不同收費。Bank statement 水電煤 電話費 行街紙 MPF 稅單 身份證 大陸身份證」。 32.2023年7月25日下午,警員60750透過TG問CHOI可否製作假身分證。CHOI回答可以,價錢為$4,500元。60750問CHOI該等假香港身分證質素如何,對方便叫警員提供WhatsApp電話號碼,以便發送一些樣板。 33.警員60750提供WhatsApp電話號碼後,CHOI(其WhatsApp電話號碼為6900 4156)以WhatsApp發送假香港身分證的照片。此外。CHOI又應60750要求,發送假行街紙的照片。 34.2023年7月27日下午,警員60750下單向CHOI購買一張假行街紙(證物4)及一張假香港身分證(證物5),總價為$5,500元。CHOI向警員60750表示證物4需時兩日,證物5則需時五至七日。此外,CHOI又要求警員在領取證物4時先支付$3,000元。警員應CHOI要求,向CHOI發送一些虛構的個人資料及他本人的證件相,用來印在證物4及5上。 35.同日晚上11時許,CHOI向警員發送一段顯示了證物4的錄像。 36.2023年7月28日下午,警員60750與CHOI就證物4的交收時間及地點作出討論。二人討論期間,CHOI表示,因為他的假文件源自於中國大陸,如果在大陸交收,會有額外$200元的折扣。最後,警員會於2023年7月30日下午2時在上水領取證物4。 37.2023年7月30日下午1時43分左右,第四被告用電話號碼5333 5124致電警員60750,問他一會兒是否交收行街紙。第四被告與60750隨後約定在港鐵上水站A出口旁邊的7-11便利店附近見面。 38.同日下午2時10分左右,60750在7-11便利店外面與第四被告見面。第四被告問他是否交收行街紙。60750回答「是」,第四被告便將證物4交給他。60750接著表示「嘩,張嘢都幾真喎」。第四被告便回答說「我哋啲文件像真度好高㗎,如果唔係點會收咁貴」。60750問第四被告證物5何時備妥,第四被告叫60750與相關人士接洽。第四被告只是按指示來交收證物4。第四被告接著收取$3,000元。60750付款後便離開。 39.政府化驗師確認證物4印刷方法不一,亦沒有紫外線螢光印刷及防偽纖維,確認證物4屬偽造。 控罪六及七 40.2023年7月30日下午2時23分左右,60750透過WhatsApp問CHOI證物5何時備妥。CHOI回答話2023年8月2日應該備妥,並向他傳送證物5的照片。 41.2023年8月2日上午10時許,60750與CHOI經討論後同意,大家會在同日下午6時在港鐵上水站領取證物5。 42.同日下午3時許,第三被告用電話號碼9759 0744透過WhatsApp問60750是否交收東西。大家同意將約定時間推遲至同日晚上7時30分左右,仍在港鐵上水站A出口旁邊的7-11便利店附近見面。 43.同日晚上7時許,60750在上述7-11便利店外面見到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表示60750要的東西在另一邊,並帶他去見同樣站在7-11便利店外面的男子乙。之後,男子乙將一個白色順豐速運信封,裡面載有證物5交給60750。60750表示證物5看起來不像真的香港身分證,第三被告說「差唔X多喇,如果整到100%真,你咪發X咗達?我哋呢度算平㗎喇,出面整緊四五千蚊」。男子乙接著說「假㗎嘛,你想點樣呀」。60750接著向第三被告支付$2,500元便離開。 44.政府化驗師確認證物5並沒有防偽特徵(包括縮微文字印刷、激光刻蝕肖像照片及紫外線螢光印刷)。證物5是以噴墨印刷法印製。因此,確認證物5屬偽造。 45.2023年9月19日上午6時許,警員12236以管有偽造身分證罪名拘捕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收五百鈫一次幫人出去交收啲假證假信,同埋啲電話卡咋」。 46.稍後,12236與第三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下列一些事項。
控罪八至九 47.《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第106AI章)設立了電話卡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所有在本地發出和使用的電話智能卡(包括儲值卡和月費計劃)在啟動服務前必須進行實名登記,該制度於2023年2月24日全面實施。 48.60750在2023年8月22日進行網上巡邏,期間發現名為「香港快錢群洗版動盪踢」的TG群組。 49.2023年8月21日晚上9時許,一個名為「哥 文件」的TG用戶在該群組發出訊息,表示:—
50.同日下午5時許,60750作為臥底人員,用另一部流動電話透過TG向「哥 文件」查詢製作香港身分證的價錢。「哥 文件」向他表示價錢為$3,500元,而與真香港身分證的相似度為60%至70%。「哥 文件」又告知60750一次過購買香港身分證和行街紙的價錢為$4,400元,並發送香港身分證及行街紙的照片。60750問「哥 文件」可否透過WhatsApp商討,「哥 文件」便將他的電話號碼6900 4156告知他。自2023年8月26日起,「哥 文件」的電話號碼為6319 6440。 51.2023年8月28日下午2時許,60750下單向「哥 文件」購買一張假行街紙(證物6)及一張假香港身分證(證物7),以及用來印在證物6及7上另一人的個人資料,總價$4,500元。60750隨後向「哥 文件」發送一張證物相,用來印在證物6及7上。 52.2023年8月29日下午5時許,60750同意再向「哥 文件」購買3張已實名登記的SIM卡,價錢$2,100元。他又為該些SIM卡揀選電話號碼,分別為94950725(證物8)、94210253(證物9)及94134846(證物10)。 53.2023年9月6日下午五時許,60750與「哥 文件」經討論後同意,60750的「𡃁仔」會在翌日晚上7時30分在港鐵上水站領取證物6至10。 54.2023年9月7日下午3時許,電話號碼5421 1784的用戶(男子丁)致電60750,問他是否交收東西。他回答「是」。 55.60750向「哥 文件」索取證物8至10的開台紀錄後不久,第四被告(電話號碼9146 9488)致電他,聲稱是「3」的僱員,並表示該些合約不會那麼早提供。 56.同日晚上7時許,60750與男子丁討論後同意,60750的「𡃁仔」會在港鐵上水站旁邊的7-11便利店附近等候。 57.很快在7時許,60750行近站在上述7-11便利店外面的第三被告,問他是否來交收證物6至10。第三被告說「係呀」,然後將證物8至10交給60750,說「先俾咗三張電話卡你先,2,100鈫。呢三張卡未開通,要聽日先用到」。60750問第三被告翌日是否需要將證物8至10插入電話,不必再做甚麼便可使用。第三被告回答「係呀,始終唔係你自己登記,係要啲時間㗎喇。」60750向第三被告支付$2,100元後,第三被告說「去樓下少人的地方,俾埋張身分證同行街紙你。」 58.第三被告於是與60750走到樓下,然後在港鐵上水站A出口附近將載有證物6及7的信封交給60750。60750表示該些物品看起來很假。第三被告回答說「假㗎你想點呀?放心喇,張嘢呃到下人」。第三被告隨後索取$4,500元。60750付款後便離開。 59.在第三被告的電話內發現的WhatsApp對話紀錄顯示:—
60.2023年9月7日晚上7時54分,第三被告從他在滙豐銀行的銀行帳戶(號碼691-354831-292)轉帳一筆$2,000元的款項至男子丙在同一銀行的銀行帳戶,(號碼132-756271-833)。 61.政府化驗師確認證物6沒有紫外線螢光印刷及防偽纖維,證物6屬偽造。 62.同樣地,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7,證物7沒有防偽特徵(包括縮微文字印刷、激光刻蝕肖像照片及紫外線螢光印刷),而證物7是以噴墨印刷法製成,所以證物7屬偽造。 63.和記電話的商業名稱為「3」。 64.第四被告在2023年3月16日至9月18日期間任職和記電話的銷售員。 65.和記電話會就每宗成功的流動通訊服務申請,向相關的銷售員支付佣金。 66.和記電話指示所有銷售員,除非在相關客戶在場的情況下,由相關客戶在該公司提供的iPad上簽署相關申請,並將相關客戶的面容特徵與其香港身分證所顯示者相比較,否則不得進行任何流動通訊服務申請。 67.2023年9月7日,第四被告使用證物7申請電話號碼94950725、94210253及94134846的流動通訊服務。相關申請在證物7所列的一個名叫劉桂林的人士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劉桂林沒有在和記電話提供的iPad上簽署相關申請,而該劉桂林的面容特徵亦沒有與證物7所顯示者相比較。 68.由於第四被告的上述申請,和記電話訂立了3份流動通訊服務合約,編號分別107103980、107103991及107103997。編號為107103980及107103991的合同的月費均是$136元,合約期是24個月。編號為107103997的合約月費是$116元,合約期是24個月。就這3份合約,和記電話只收到第四被告說每份合約所預繳的$100元,其餘的合約應繳款項(即共港幣$9,012元)均無法被追回。至於第四被告的相關佣金,則已被和記電話從其薪金中扣除。 69.2023年9月13日上午6時許,警員以管有偽造身分證罪名拘捕第三被告。 70.同日,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71.2023年9月18日下午,警員以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拘捕第四被告。 72.同日晚上,第四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及一些事情:—
控罪十一 73.警員28022於2023年9月9日進行網上巡邏,期間發現名為「香港快錢群洗版動盪踢」的TG群組。同日較早時間,一個名為「哥 文件」的TG用戶在該群組發出訊息,表示:—
74.2023年9月12日下午4時許,28022作為臥底人員,用另一部流動電話問「哥 文件」還有沒有製造文件。「哥 文件」回答「整咩嘢?我長期做的」。他詢問製作假中國內地身分證的價錢。 75.同日晚上8時許,28022下單購買一張假中國內地身分證(證物11),價錢為$3,500元。28022與「哥 文件」經討論後同意,證物11上的個人資料由「哥 文件」提供。他應「哥 文件」要求,向對方發送一張證件相,用來印在證物11上。 76.2023年9月14日晚上7時許,「哥 文件」應28022要求,發送證物11的照片。二人又經討論後同意,證物11可於翌日領取。 77.2023年9月15日下午3時許,28022與「哥 文件」經討論後同意,在該日下午6時在上水交收。 78.同日下午6時左右,男子丁致電28022,告訴他在港鐵上水站B出口附近見面。 79.同日下午6時許,第三被告在電話中告知28022,他站在港鐵上水站吉野家旁邊的樓梯附近。不久,60750充當28022的代表,與第三被告見面。第三被告說「交收?你跟我過嚟呀,啲嘢喺嗰邊」。60750跟著第三被告,二人見到第四被告站在上水站B出口外面的行人天橋上。 80.第四被告將載有證物11的白色順豐速運信封交給60750,60750說「呢張嘢幾好喎」。第四被告回答說「係呀,都ok㗎,不過同真嘅梗係冇得比喇」。60750給第四被告$3, 500元後便離開。 81.第三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下列事項:—
控罪十 82.鄧誌興(鄧)於2023年2月15日遺失了自己的香港身分證。紀錄顯示鄧是電話號碼63196440、46849427及94791009的登記擁有人,但他從沒有登記這些電話號碼。 83.約於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0日期間,第四被告使用鄧所遺失的香港身分證申請電話號碼63196440、46849427及94791009的流動通訊服務。相關申請在鄧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以及在鄧沒有在和記電話提供的iPad上簽署相關申請,而鄧的面容特徵亦沒有與其香港身分證所顯示者作出比較。 84.由於第四被告的申請,和記電話訂立了3份流動通訊服務合約,編號分別為107094100、107095050及107094112。編號為107094100及107094112的合約,月費均是$266元,合約期是24個月。編號107095050的合約月費為$118元,合約期24個月。就這3份合同,和記電話只收到第四被告就每份合約所預繳的$100元,其餘合約應繳款項(即共港幣$15,300元)均無法被追回。至於第四被告相關佣金,則已被和記電話從其薪金當中扣除。 控罪十二 85.歐家祥(歐)於2021年5月31日遺失了自己的身分證。紀錄顯示歐是電話號碼54211784、67052108及60421929的登記擁有人,但他從沒有登記這些電話。 86.2023年8月24日,第四被告使用歐所遺失的香港身分證申請3個電話號碼,54211784、67052108及60421929的流動通訊服務。相關申請在歐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歐亦沒有在和記電話提供的iPad上簽署相關申請,而他的面容特徵亦沒有與其香港身分證所顯示者相比較。 87.由於第四被告的申請,和記電話訂立了3份流動通訊服務合約,編號分別為107097049、107097062及107097073。編號為107097049及107097062的合約月費為港幣$248元,合約期是24個月。編號107097073的合約月費為$136元,合約期24個月。就這3份合約,和記電話只收到第四被告就每份合約所預繳的$100元,其餘合約應繳款項$14,868元均無法被追回。至於第四被告相關佣金,已從其薪金中所扣除。 88.由於第三被告會在稍後時間才作出判刑,所以我在此就不提及第三被告的求情理由。 第四被告石浩然的求情理由 89.第四被告承認第三、第四、第九、第十、第十一及第十二,總共六項控罪。而第十三及十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90.第四被告現年34歲,單身,中五程度,被捕前是電話推銷員。辯方說第四被告被捕後即時認罪,顯示他的悔意。 91.辯方呈上第四被告的求情信。就第四被告的整體判刑,辯方提出一些刑期的建議(見第107段),就總刑期辯方認為可以考慮為2年10個月。 判刑 92.這是一宗在網絡平台公然兜售虛假文書(包括身分證明文件)的行為,明顯地有跨境犯案集團的參與。就本案的控罪書的其他被告而言,第四被告的刑責較重。第四被告招攬第三被告行事,亦提供有關的iPhone,而第四被告亦因應自己的職位的便利而干犯第九、第十及第十二項控罪。除了破壞誠信之外,亦誠如辯方所言,損害了香港流動電話實名登記制度。第四被告所使用的是遺失的身分證。在此,控方大可加控第四被告管有其他人士的身分證的罪行。當然,法庭只會以控辯雙方所同意的控罪和有關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93.第四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但本席亦需要考慮到第四被告的犯案的背景,以及時段。第四被告從2012年11月有4項定罪。2017年7月出獄。第四被告在求情信中說母親患病,未婚妻在內地,希望能夠早日出獄,與未婚妻組織幸福小家庭。 94.綜合到所有的考慮因素,本席就第四被告的判刑如下:—
95.最後,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簡單而言,第四被告在本控罪書涉及兩組罪行,第三、第四及第十一項涉及虛假文書,而第九、第十及第十二項涉及使用偷來的身分證申請電話SIM卡的欺詐罪。 96.本席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決定第三項控罪的12個月、第四項控罪的20個月及第十一項控罪的16個月判刑同期執行,即這一組的罪行總判刑為20個月。而第九項控罪、第十項控罪及第十二項控罪的判刑,誠如前述,同期執行,即16個月。但由於第二組的罪行性質和第一組涉及虛假文書的性質截然不同,因此,本席頒令當中的10個月與第一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判刑總刑期為30個月(20個月+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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