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梓軒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548/2024[2025] HKDC 20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48/2024

[2025] HKDC 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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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梓軒 YEUNG Tsz-hin (第一被告人)
  游家羲 YOU Ka-hei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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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false instruments)
  [3] 串謀轉讓偽造身分證給他人(Conspiracy to transfer a forged identity card to another person)
  [6] 串謀製造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make a false instrument)
  [7] 至 [8] 將偽造身分證轉讓給他人(Transferring a forged identity card to another person)
  [11]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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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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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被告早前承認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一項控罪。而第一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判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由於他們的年紀,本席押後判刑,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本席在2025年10月9日已經頒下對第一被告的裁決理由,而第三被告的案情撮要亦在同日(2025年10月9日)與第四被告的案情撮要一起讀出。因此,今天本席不會再重複。有關第一和第三被告的報告在10月27日呈交給法庭。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楊梓軒

2.辯方簡略地說如果第一被告不是因為其他成年的被告同一審訊的話,第一被告案件大可在裁判法院處理。辯方說第一被告接受有關報告的建議進入勞教中心,亦希望法庭能夠接納建議。

第三被告游家羲

3.第三被告的辯方大律師亦準備了求情文件冊。第三被告現年20歲,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被捕前是地盤工人、地盤電工和運輸工人。第三被告面對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一項,總共五項控罪。辯方說第三被告在深圳時認識第四被告,案發時大家認識兩至三個月。那時第三被告因為工傷而沒有工作。第四被告叫第三被告走水貨,每次$500元酬勞。後來第四被告叫第三被告送假文件。辯方說第三被告感到後悔。第三被告犯案時只有17/18歲,不懂事,亦不知道案件的嚴重性。辯方呈上第三被告的求情信,又有第三被告的後父及教會的求情信。

4.今天,正如法庭剛剛所問及,第一被告的爸爸、第三被告的媽媽都出庭支持被告。

判刑

5.第一被告在2008年8月出生,現年17歲,中二程度,被捕時無業。第一被告從2021年11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在2024年1月曾入勞教中心。

6.有關報告指第一被告自小由祖父母照顧,在小學二年級的時間確診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後來在2020年的時候第一被告誤交損友,參加「新義安」。第一被告曾在2021年進入更生中心,在2023年離開該中心。報告建議第一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7.本席考慮到案情,決定接受報告的建議,判第一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亦真心希望第一被告能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不要再有濫藥及吸毒的惡習。

第三被告游家羲

8.第三被告在2005年9月出生,現年20歲,中四程度,被捕時無業。第三被告從2020年6月開始總共有2項定罪。2021年曾入勞教中心。

9.第三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明白自己的過錯,為此作出了改變。第三被告在2024年4月獲得朋友和社工的推薦,亦使他有一個方向邁向建造業發展,希望學到一門手藝,增值自己,亦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盡量減輕刑期,使第三被告學習到不同的技能,獨當一面,早日照顧家人。

10.第三被告父母早年離異,自小從一個破碎家庭長大。中三時期,第三被告開始誤交損友。2020年干犯傷人罪而被判感化。後來由於新冠疫情,使第三被告從2020年12月開始濫藥。第三被告亦有再犯事。2025年6月,第三被告在建築地盤任職工人。報告建議第三被告進入教導所。本席考慮到案情,頒令第三被告進入教導所。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