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梓軒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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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8/2024 [2025] HKDC 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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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被告早前承認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一項控罪。而第一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判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由於他們的年紀,本席押後判刑,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本席在2025年10月9日已經頒下對第一被告的裁決理由,而第三被告的案情撮要亦在同日(2025年10月9日)與第四被告的案情撮要一起讀出。因此,今天本席不會再重複。有關第一和第三被告的報告在10月27日呈交給法庭。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楊梓軒 2.辯方簡略地說如果第一被告不是因為其他成年的被告同一審訊的話,第一被告案件大可在裁判法院處理。辯方說第一被告接受有關報告的建議進入勞教中心,亦希望法庭能夠接納建議。 第三被告游家羲 3.第三被告的辯方大律師亦準備了求情文件冊。第三被告現年20歲,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被捕前是地盤工人、地盤電工和運輸工人。第三被告面對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一項,總共五項控罪。辯方說第三被告在深圳時認識第四被告,案發時大家認識兩至三個月。那時第三被告因為工傷而沒有工作。第四被告叫第三被告走水貨,每次$500元酬勞。後來第四被告叫第三被告送假文件。辯方說第三被告感到後悔。第三被告犯案時只有17/18歲,不懂事,亦不知道案件的嚴重性。辯方呈上第三被告的求情信,又有第三被告的後父及教會的求情信。 4.今天,正如法庭剛剛所問及,第一被告的爸爸、第三被告的媽媽都出庭支持被告。 判刑 5.第一被告在2008年8月出生,現年17歲,中二程度,被捕時無業。第一被告從2021年11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在2024年1月曾入勞教中心。 6.有關報告指第一被告自小由祖父母照顧,在小學二年級的時間確診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後來在2020年的時候第一被告誤交損友,參加「新義安」。第一被告曾在2021年進入更生中心,在2023年離開該中心。報告建議第一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7.本席考慮到案情,決定接受報告的建議,判第一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亦真心希望第一被告能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不要再有濫藥及吸毒的惡習。 第三被告游家羲 8.第三被告在2005年9月出生,現年20歲,中四程度,被捕時無業。第三被告從2020年6月開始總共有2項定罪。2021年曾入勞教中心。 9.第三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明白自己的過錯,為此作出了改變。第三被告在2024年4月獲得朋友和社工的推薦,亦使他有一個方向邁向建造業發展,希望學到一門手藝,增值自己,亦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盡量減輕刑期,使第三被告學習到不同的技能,獨當一面,早日照顧家人。 10.第三被告父母早年離異,自小從一個破碎家庭長大。中三時期,第三被告開始誤交損友。2020年干犯傷人罪而被判感化。後來由於新冠疫情,使第三被告從2020年12月開始濫藥。第三被告亦有再犯事。2025年6月,第三被告在建築地盤任職工人。報告建議第三被告進入教導所。本席考慮到案情,頒令第三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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