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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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10月11日凌晨12:35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鎖上餐廳所有入口後離去。同日早上六時左右,餐廳同事通知控方第一證人餐廳被搜掠。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餐廳,經檢查後,發現後門和閣樓虛掩,閣樓的一塊木板,用作連接餐廳的廚房天花被撬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2/2025[2025] HKDC 20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2025

[2025] HKDC 20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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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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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5年12月3日
出席人士:  丘沛曦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麗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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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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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控方案情

2.2024年10月11日凌晨12:35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鎖上餐廳所有入口後離去。同日早上六時左右,餐廳同事通知控方第一證人餐廳被搜掠。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餐廳,經檢查後,發現後門和閣樓虛掩,閣樓的一塊木板,用作連接餐廳的廚房天花被撬開。

3.餐廳內一個載有現金$100及一條金屬夾萬鎖匙的錢箱不見了,閉路電視機的錄影盒也被破壞。

4.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與一名女子,進入閣樓進行搜掠,從收銀處取去涉案錢箱,該女子其後從餐廳後門離去。

5.被告人在2024年10月14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偷去港幣100元及錢箱。

6.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從該餐廳的閣樓進入餐廳,由於門鎖鬆脫,得以進入。另外,被告人在街上遇上該名不認識的女子,並叫該名女子幫助他在餐廳內偷竊。錢箱內的$100已經花光,被告不知道箱內有一條鎖匙,把錢箱棄掉。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自1991年起至2024年,合共有33次定罪紀錄,當中包括六次入屋犯法罪,一次企圖入屋犯法罪,三次盜竊罪,一次搶劫罪,六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等等。在2023年5月出獄。

被告人背景

8.被告人現年62歲,已離婚,育有兩名成年各自有工作的子女。

9.被告人在越南完成小二課程,於1988年來港,曾經任職散工及裝修工人等工作,月入不穩定,案發前已失業多時,每月倚靠綜援[1]生活。

10.被告人犯案,是因為發現餐廳的門鎖鬆脫,因而乘虛而入,現時後悔干犯罪行。

判刑

11.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為30個月為起點。

12.辯方同意本案中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2]一案所定下的加刑因素:

(a)  被告人及另一名女子,干犯罪行(加刑3個月);

(b)  被告人以往有33次案底,同類型案底七次,出獄後一年半干犯本案(加刑9個月);

(c)  被告人明顯是職業爆竊者(加刑3個月)。從CCTV片段可見,被告人犯案時,面戴口罩,手穿手套,手持雨傘,遮擋攝錄機拍攝被告人身形及外貌。女同黨手持雨傘擋着被告人在收銀處搜掠時的過程,CCTV錄影盒亦遭破壞,目的防止拍攝功能。

13.本席亦看過餐廳內CCTV的片段,清楚知道被告人從後巷鐵閘進入後樓梯,再經後樓梯進入餐廳廚房天花,根據案情撮要,被告人將天花的一塊木板撬開,顯示木板是堅固地安裝在天花頂上。辯方同意。被告人並非機會主義者。從以上的證供,顯示被告人在犯案時有預謀,因為從後巷至到廚房的天花的一段路,非常隱蔽,常人不會經過,被告人應該曾經 “ 探路 ” , 從而在凌晨時分干犯罪行。

14.考慮到以上因素,本席採納15個月的加刑因素,以起阻嚇作用。

15.本席採納30個月為量刑起點,加刑15個月,合共45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減刑三份一,刑期減至30個月。

16.下令被告人入獄30個月。

17.本席看過大廈後巷通道的照片,堆滿雜物,堵塞通道,倘若發生火警,居民逃生通道受阻,控方須將事件通知消防處處理及跟進。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K$7,000

[2]  CACC 33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