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920/202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September 2025 before 翁喬奇.

離婚案件 – 子女管養權 – 傳票申請 – 社會福利署調查 – 訟費 – 申請被撤銷 – 訟費命令 – 男方拒絕配合社福調查 – 傳票申請不合理 – 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Validity of Summons 1 applications · Validity of Summons 2 application · Validity of Summons 3 application ·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s

Outcome: All three summonses applications dismissed. Costs ordered against the Respondent.

Case No.FCMC 9920/2023[2025] HKFC 14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5 Sep 2025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920 / 2023

[2025] HKFC 1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案件2023 年第 9920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 (文書處理)
傳票 (一) 申請日期: 2025年3月19日
傳票 (二) 申請日期: 2025年4月15日
傳票 (三) 申請日期: 2025年5月6日
判決日期:  2025年9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妻子「簡稱 “女方”」,答辯人為丈夫「簡稱“男方”」。

2.於2010年1月7日,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簡稱 “女兒”」,現年12歲。

3.於2023年8月26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的事實基礎,提出離婚呈請,暫准婚判令仍有待頒發。

案件的流程

4.於2025年3月19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在男方的爭議下,法庭頒令家庭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事宜,需要審訊處理,並預留三天的審訊時間。在本判案書日,法庭經已安排審訊在2025年11月4日展開。

5.法庭亦頒令社會福利署作出相關調查,並向法庭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作出補充,這份補充報告需要在審訊展開前14天呈交法庭。

男方的傳票申請

6.男方先後發出 3 份傳票申請,亦存檔他的誓章,分別為:

- 傳票日期 19/3/2025 (“傳票一”);

- 傳票日期 15/4/2025 (“傳票二”); 及

- 傳票日期 6/5/2025 (“傳票三”);

7.“傳票一” 獲編排在2025年5月12日聆訊。

8.“傳票二” 及 “傳票三” 獲編排在2025年6月16日一併聆訊。

9.“傳票一” 的申請包括下列的內容 :-

(a) 關於請求向本案未成年子女提供協助之事宜申請;

(b) 關於向呈請代理律師就通知索償之事宜申請;

(c) 關於呈請人代理律師文件送達之事宜申請;

(d) 關於需要呈請人代理律師提供相關文件中文譯本之事宜

申請; 及

(e) 關於社會福利署報告之事宜申請。

10.“傳票二” 的申請,是要求法庭重新安排2025年5月12日聆訊,存檔提交及調查程序行為。

11.“傳票三” 的申請,是要求法庭命令女方於2025年5月12日前,提交破產紀錄、財務報表、現僱主證明及前僱主聲明,以澄清其作為未成年人照顧者的適當性,並指示社會福利署進行獨立評估。

法庭的安排

12.在上述三份男方的傳票申請聆訊前,女方的律師代表均呈交了她們一方的陳詞。在傳票申請的聆訊內,亦向法庭確認女方不會存檔誓章回應男方的各項傳票請求。有見及此,法庭安排男方可存檔書面陳詞作回應,並且決定以文書形式處理 (paper disposal) 男方的3份傳票內的各項申請。

13.於2025年5月28日及2025年6月27日,男方存檔他的兩份回應陳詞, 以供法庭考慮。

一般法律程序

14.在訴訟過程中,任何非正審申請必須按照既定程序,並需要顧及個案的發展及情況而提出,決不能以個人的想法或是對事或對人的不滿意或不接納,便以提請傳票的方式宣洩個人的情緒。

15.就本案之進度而言,儘管雙方均希望獲得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質疑另一方家長是否合適成為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仍然是需要通過既定的法律程序行事,絕非藉法律程序及搖旗納喊聲言以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提出一些非一般性的申請,因此而不配合社會福利署主任之調查。

16.在家事法庭的案件,每當涉及婚生或是非婚生子女課題的爭訟,法庭均需要獨立第三方之協助,這正是社會福利署的職能,負責個案的社福主任需要對個案作全面調查,並撰寫獨立調查報告,供家事

法庭參閱及考慮。

17.因此,個案子女的家長必須務實地配合社福主任的調查。縱然調查報告的結論不被某一方家長接納,該家長可以在審訊過程中,質疑社福主任的調查過程是否全面及公正、是否存在偏頗、所撰寫的報告是否具公信力或參考價值、法庭應否接納報告的內容或建議等等。

法庭的看法

18.男方在發出他的3份傳票時,均同時存檔他的誓詞,作支持及交代申請的原因。

19.“傳票一” 的 (a) 項申請,屬匪夷所思的要求。

20.社福主任冼玉菁在她撰寫的2025年3月5日更新社福報告內,透露她曾經在2025年2月初與男方聯絡,當時男方向她說他經已向法庭表示,對於社工撰寫的更新報告,表示「否定意見」。此外,亦有透露男方認為社工在工作期間的表現在專業性、公正性上抱有懷疑態度,要求更換其他社工跟進處理更新報告。最後,男方在2025年2月14日向社工回覆,對於更新社福報告,他沒有任何補充。 再者,社工在這更新社福報告內,分別在第7段及第15段,清楚記錄男方不同意和她會面。因此,社工未能有男方的資料可以提供給予法庭。

21.法庭在得知上述的情況後,隨即安排審訊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安排等,並預期三天的審訊時間。同時,法庭亦指令男方需要與社福主任聯絡配合調查。社福主任亦需要在審訊前14天,向法庭匯報她對更新社福報告是否有任何補充。

22.因此,本席認為男方一方面拒絕配合社福主任的調查,而另一方面要求法庭協助處理女兒的事情,屬不合理及不恰當的要求。

23.“傳票一” 的 (a) 項申請,不被法庭接納。

24.“傳票一” 的 (b), (c) 及 (d) 項申請,均屬針對女方的代表律師而不涉及本案的女兒的福祉,這方面的不滿或申訴,不應以傳票形式在本案中提出,這三項申請均不被法庭接納。

25.“傳票一” 的 (e) 項申請,基於法庭已作出了社福報告的安排,亦批准社福主提供補充 (如有者)。事實上,這次補充的需要完全是因為男方早前拒絕接受調查所引致。男方在拒絕配合調查的情況下,依然提出要求跟進社福報告之事宜,不被法庭接納。

26.總結,男方 “傳票一” 的全部 5項申請,均不被法庭接納。

27.“傳票二” 的申請,如女方代表律師所說,內容不清晰,亦欠缺法律基礎支持。

28.倘若男方在庭出 “傳票一” 時不接受 2025年5月12日的日期,理應即時提出及不接納該日期,而非接納後又再要求重新安排聆訊日期。又倘若在法庭安排聆訊後及在該聆訊日前,發生某些事情或出現實質情況的改變,縱使可以申請要求把經已編排的聆訊日期改變 (提早或延遲),但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及憑證作支持,絕不能把個人的想法,作為申請更改聆訊日期的理由。

29.本席嘗試理解男方發出 “傳票二” 的原因,從男方存檔的2025年4月15日的誓詞,亦看不到其原因及法律基礎。

30.因此,“傳票二” 的申請,不被法庭接納。

31.“傳票三” 的申請,男方並無提供任何法律基礎支持所要求的頒令,或是說出所要求的資料與爭訟議題存在任何相關連的地方。

32.男方 “傳票三” 的申請,不被法庭接納。

總結

33.綜合上述原因,本席撤銷男方的 “傳票一”、“傳票二” 及 “傳票三” 的申請。

訟費

34.本席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 “傳票一”、“傳票二” 及 “傳票三”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予聆案官評定。

35.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命令

36.本席現頒令如下 :

(a) 撤銷男方的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15日及2025年5月6日的3份傳票申請;

(b)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前述的3 份傳票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予聆案官評定;

(c) 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37.此為暫准訟費命令,倘若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成為絶對訟費命令。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李氏律師行黃慧玲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