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琪斌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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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2024 [2025] HKDC 1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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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面對2項控罪,就控罪1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認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而控罪2,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則否認控罪。 控罪2的審訊 控方案情 証人1– PC 61718 2.証人1於2024年11月27日早上正和同僚在佐敦一帶巡邏,期間發現了1男子(後知為被告人)正在港鐵佐敦站B出入口進入佐敦站,見其形跡可疑便上前截查及後發現被告人是一名被通緝人士,故最終把他拘捕。 同意事實概括 3.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在2023年11月23日獲東區裁判法院批准保釋,於2024年8月22日被吿人獲區域法院延續其保釋至2024年11月21日。被吿人須於2024年11月21日出席區域法院作提訊。被告人並無出席2024年11月21日之提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辯方案情 4.被告人同意他於2024年11月21日並沒出庭應訊,他的說法是他把日子聽錯。 5.被告人稱於2024年11月8日致電法院確認應訊日子,可能因工作環境(地盤)又或電話接收關係,他聽到應訊日期是27號。至於被截獲當刻,他正打算乘搭港鐵往法庭應訊。 6.被告人坦言他是聽錯了上庭日期。 分析 7.本案最主要之爭議點為被告人缺席的原因,法庭是否接納他是聽錯日子,若是的話,他便有合理辯解存在。本席亦和控方確認,控方亦同意,相關法理原則。 8.本席考慮了所有証供,本席認為並不能排除被告人所說有可能是真實的。 9.比方說,21及27號的發音亦相近似,聽錯也不足為奇。再者,那天亦剛好是27號,而警員截停被告時,被告亦剛好進入地鐵,並非離開,這樣一來也很難否定他指正往法庭的說法。 10.既然被告人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話,那天他並非故意缺席,而被截那天亦準備到庭,這些亦構成合理辯解,故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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