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琪斌ricky

Case No.DCCC 94/2024[2025] HKDC 19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4/2024

[2025] HKDC 1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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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琪斌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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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匡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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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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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面對2項控罪,就控罪1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認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而控罪2,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則否認控罪。

控罪2的審訊

控方案情

証人1– PC 61718

2.証人1於2024年11月27日早上正和同僚在佐敦一帶巡邏,期間發現了1男子(後知為被告人)正在港鐵佐敦站B出入口進入佐敦站,見其形跡可疑便上前截查及後發現被告人是一名被通緝人士,故最終把他拘捕。

同意事實概括

3.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在2023年11月23日獲東區裁判法院批准保釋,於2024年8月22日被吿人獲區域法院延續其保釋至2024年11月21日。被吿人須於2024年11月21日出席區域法院作提訊。被告人並無出席2024年11月21日之提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辯方案情

4.被告人同意他於2024年11月21日並沒出庭應訊,他的說法是他把日子聽錯。

5.被告人稱於2024年11月8日致電法院確認應訊日子,可能因工作環境(地盤)又或電話接收關係,他聽到應訊日期是27號。至於被截獲當刻,他正打算乘搭港鐵往法庭應訊。

6.被告人坦言他是聽錯了上庭日期。

分析

7.本案最主要之爭議點為被告人缺席的原因,法庭是否接納他是聽錯日子,若是的話,他便有合理辯解存在。本席亦和控方確認,控方亦同意,相關法理原則。

8.本席考慮了所有証供,本席認為並不能排除被告人所說有可能是真實的。

9.比方說,21及27號的發音亦相近似,聽錯也不足為奇。再者,那天亦剛好是27號,而警員截停被告時,被告亦剛好進入地鐵,並非離開,這樣一來也很難否定他指正往法庭的說法。

10.既然被告人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話,那天他並非故意缺席,而被截那天亦準備到庭,這些亦構成合理辯解,故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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