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峻樂
|
DCCC 98/2025 [2025] HKDC 2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本案涉及8項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1及7的串謀詐騙罪,而控罪2及8則為該2罪的交替控罪。另外,被告人亦承認控罪4及6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而控罪4及6則分別是控罪3及5的交替控罪。被告人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 控方案情 控罪1 (案件1) 2.2024年7月9日下午時份,証人1劉女士(67歲)收到一名自稱其兒子的人來電(男子1),該人稱和女同事用膳時碰見該女同事丈夫,但女同事丈夫誤以為他們有婚外情,並向男子1出手,男子1以玻璃樽還擊並打傷對方及需動手術,因而男子1須向對方賠償。証人1及後稱最多可提取港幣170,000元,男子1便指已安排朋友“文仔”來取款,而文仔亦替他賠了港幣80,000元。 3.同日下午4時20分,証人1往銀行提款。同日下午5時07分,被告人來電並問及証人1地址及指會到來收錢,以助男子1獲釋及處理事件。同日5時30分,被告人到達証人1住所及收下港幣170,000元,被告人便離開。 4.期後,証人1聯絡兒子,並發現受騙。 控罪4 (案件2) 5.2024年7月11日上午時份,証人2林女士(84歲)接獲一名自稱為他兒子的前同事“明仔”(男子2)的來電,並指她的兒子因傷人被捕,須港幣60,000元賠償受害人醫藥費。 6.同日中午12時15分,被告人到証人2門外,及後証人2開門,而被告人自稱“明仔”,証人2把港幣60,000元交予被告人,及後被告人便離去。 7.同日中午12時45分左右,該男子再致電稱受害人需住院要求港幣400,000元,而証人2指只有港幣100,000元,男子2表示會再來收錢。同日下午1時25分,被告人再到証人2住所收下港幣100,000元便離開。 8.期後証人2致電兒子,得知受騙。 控罪6 (案件3) 9.2024年7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証人3鄧女士(81歲)接到假冒是她兒子的男子來電,聲稱因打傷人而須賠償港幣40,000元醫藥費,並指會安排一名“明仔”到來收錢。 10.同日下午2時51分,一名自稱“明仔”的男子來電並叫証人3到屯門屯安里交收。同日約下午3時,証人3到達屯安里並見到被告人,被告人自稱“明仔”,証人3便把港幣40,000元及港幣500元利是給予被告人,及後被告人離開。 11.2024年7月16日,証人3和兒子聯絡,得知受騙。 控罪7 (案件4) 12.2024年7月24日下午1時左右,証人4陳先生(77歲)收到一名自稱為他兒子的男子來電(該男子),指因打架被捕並要求港幣100,000元保釋金。証人4認為該男子非他兒子,故報警,其後警方安排了監控會面。 13.証人4其後收到一名男子來電,自稱是他兒子的劉姓朋友,並聲稱會到來收取港幣100,000元保釋金。 14.後來証人4到他住所樓下並看見被告人,被告人自稱為劉姓朋友,而他們準備交收時,警員現身把被告人拘捕。 被告人的拘捕及警誡會面 15.被告人就案件4被當場拘捕,在警誡下表示受人指使過來收錢,成功收錢後會得到港幣1,000元報酬。 16.2024年8月15日,被告人就案件1至3再被拘捕和警誡,在母親陪同下說出以下事情:
17.被告人其後在母親陪同下進行5次警誡錄影會面,說了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求情及判刑 18.被告人現年17歲,2歲時跟隨父母到港。現和父母、妹妹及祖母同住。 19.本席獲告知被告人本性不壞,而他亦對數學特別有天份,曾多次於奧數中獲獎。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父母亦深感自責,被告人擁有一個完整家庭,但因父母工作關係而較少時間陪伴及教導被告人,是次事件後,父親已轉職一份較低薪工作,從而可多留時間給予被告人,而母親亦改變其醫院的上班時間,同樣地可多加陪伴被告人。 20.查實,正如辯方所指,被告人的作為實與其背景及性格不符,而被告人還年輕,入世未深,因少少金錢而斷送前程。無論被告人又或其父母均感自責,可幸的是父母仍對被告人不離不棄,而被告人亦得到一名外展社工陳先生協助輔導。被告人從這事件已得到深刻教訓。 21.辯方力陳,基於被告人的背景及年紀,應先索取報告以作考慮,本席同意,要是21歲以下,監禁是最後選擇,但本席亦要強調,本案涉及典型電騙,要是成年罪犯監禁是必然,而刑期可會是以數年計算,還有加刑申請緊隨其後。而有關之加刑申請,本席閱畢鄭總督察就案件數字及涉及金額的陳述,本席認為理據充份。 22.無論如何,本席亦替被告人索取的3份報告,即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已在本席席前,而報告內容對他的評價倘算正面,而懲教署方面認為教導所及更新中心是合適,經評估後建議更新中心較合適。 23.然而,這是典型的電騙案件,更甚者被告人涉及不只單一項控罪,相關判刑會否與其罪責不符是重要考量。 24.經辯方進一步陳詞後,本席同意再度押後以待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報告及建議。 25.今天相關報告及建議亦在本席席前,委員會的結論是建議更生中心為最適當的選項。 26.那麼,法庭應否接納有關建議,一方面阻嚇性刑罰是重要考慮,但另一方面,被告人的更生亦為重要。 27.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没定罪紀錄,背景亦算良好,亦如委員會所指,是次還押亦對他帶來衝擊及就事件之反醒。再者,本案雖涉及4項控罪,可幸的是,其總金額在同類騙案中相對下並非十分龐大。 28.更重要的是,委員會是由多名成員組成,對青少年罪犯不但甚具經驗,其建議亦經專業考慮及評估。要是如此,綜合各種因素及委員會之建議,本席認為更生中心是適當的判刑,就各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