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凤孙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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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2025 [2025] HKDC 2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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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D1及D2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其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本案涉及一位於油麻地鄧氏大廈的1個住宅單位(“該單位”)。於2024年6月25日早上10時左右,証人1黃先生及其雙親離開該單位,並確定該單位已鎖好木門及鐵門。 3.同日下午當他們返回該單位時發現木門及鐵門均被撬開及該單位曾被搜掠。檢查後發現以下物品不見了:
4.上述失物總值港幣約1,610,000元。木門、鐵門及門鎖的維修費合共港幣約21,600元。 5.証人1便報警處理。 6.案發時,D1、D2及邵贤乐(“男子A”)是中國內地居民,持雙程証。 調查發現 7.同日下午2時45分左右,D2在旺角萬成大押典當手錶A,獲得港幣70,000元。 8.同日下午3時35分左右,D1在萬成大押典當手錶B及C,獲得港幣140,000元。 9. 閉路電視片段 10.鄧氏大廈閉路電視顯示,2024年6月25日中午12時17分左右至12時21分左右,D1、D2及男子A經大廈正門進入,並於同日中午12時46分左右經同一正門一起離開大廈。 11.祥勝大押閉路電視顯示,2024年6月25日下午3時55分左右,男子A進入該當舖,D1及D2則於幾秒後到達,二人一起坐在當舖外面。男子A典當手錶D後,D1、D2及男子A於同日下午4時06分左右離開。 入境紀錄 12.2024年6月24日上午9時45分至46分左右,D1、D2及男子A經羅湖管制站入境香港。 13.2024年6月25日下午6時02分至03分左右,D1、D2及男子A經羅湖管制站離開香港。 拘捕 14.D1及D2於2024年9月3日約中午時份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拘捕。 警誡供詞 15.D1在警誡下說出:
16.D2在警誡下說出:
被盜物品的狀況 17.警方從涉案的兩間當舖檢獲手錶A至D。至於其餘 18.案發後,証人1與該兩間當舖達成協議,由証人1向該兩間當舖支付港幣共92,800元,以換取該兩間當舖放棄對手錶A至D的擁有權。該筆款項由証人1自行承擔。証人1亦需自行承擔木門、鐵門及門鎖的維修費。 求情及判刑 D1 19.D1現年49歲,和妻子同育有5名子女,舉家住在江西省。D1只有小學程度,長期從事基層工作,收入微薄,難以負擔家庭開支。D1並沒定罪紀錄。 20.辯方陳詞指D1並非專登來港犯案,正如他在會面紀錄中道出他本是和男子A到港收回債務,但當日到達大廈時,他才得知將會是進行入屋犯法,但他並沒離開,繼續參予亦曾入屋內。更甚者,他還協助把物品變賣。 21.而他的回報只是港幣10,000元,D1坦言現已後悔不已,望能早日回家照顧家人,並決心改過,重新規劃將來。 D2 22.D2現年46歲,離婚人士,育有一名10歲兒子,由他照顧。雙親已離世。家中只有一個哥哥和弟弟。D2於江西任職地盤工人,日薪約200人民幣。D2過往沒有定罪紀錄。 23.辯方指自2020年起,D2因開工不足,收入變得不穩定。更不幸的是,於2024年3月發現兒子頸部有腫瘤,須要做手術。 24.辯方指D2亦非故意到港犯案,他只是誤信男子A指來港玩樂,便一同到港。一到達該單位大廈時才知悉到來犯案。同樣地,案發後亦跟據男子A的指示典當手錶,典當後的金錢已交予男子A。事件中,D2只有港幣10,000元報酬,而該報酬亦用於兒子的手術費上,現就事件亦十分後悔。 25.辯方陳詞指,D2之參與只在把風,並沒有進入屋內。 26.代表D1及D2的大律師亦沒逃避,本案確有加刑因素,如伙同犯案。再者,本案涉及的失物價值不菲,即使經物主自費港幣92,000多元贖回4隻手錶,再加上二人亦願意作出賠償,D1 港幣2,300元,D2 港幣2,880.10元(從他們被捕時身上財物所得來),証人1的實際損失亦達144萬多元。 27.而D2指他的角色較輕。就這本席並不認同,伙同犯案者,各有角色,罪責實不相伯仲。 28.本案涉及住宅單位,辯方亦同意相關量刑指引適用,即3年為起點,就加刑因素而言,考慮到辯方求情陳詞,特別是他們均沒定罪紀錄,本席認為上調6個月亦足夠,二人之量刑點為3年6個月,認罪下扣減3分1,二人均判處2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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