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樑 對 申訴專員公署申訴專員陳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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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12月1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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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652/2025 [2025] HKCFI 62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652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12月1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於表格86就「申訴專員2025年10月3日的決定」(「該決定」) 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認為「專員決定草率,並沒有依法執行,助長有關機構擺脫法例下該受的約束,造成包庇、縱容」。 3.該決定是下述申訴專員公署於2025年10月3日發給申請人的回信中所做出的的決定。申請人在該表格86中沒有闡明所尋求的濟助是甚麼。 分析 4.申請人為醫院管理局的僱員。申請人於2025年8月22日去信申訴專員公署,其內容可撮要如下:
5.申訴專員公署於2025年9月1日回信,指出根據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8條及附表2,申訴專員沒有權力對有關醫院管理局的薪酬、服務條件、或其他人事問題上作出調查,因此拒絕申請人的要求。 6.於2025年9月8日,申請人再次去信申訴專員公署,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再次調查事件。於2025年10月3日,申訴專員公署回信,再次指明在《申訴專員條例》下申訴專員沒有權力就有關事宜作出調查,因此再次拒絕作出調查,即為該決定。 7.《申訴專員條例》第8條訂明:
8.《申訴專員條例》附表2訂明:
9.雖然根據附表1,醫院管理局是《申訴專員條例》適用的其中一個機構,但若投訴是關於「薪酬、服務條件…或其他人事問題上所作出的行動」,申訴專員便「不得展開或繼續...有關的調查」。 10.申請人的投訴很明顯是有關「薪酬、服務條件…或其他人事問題上所作出的行動」,因此,申訴專員公署根本沒有法定權力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調查。因此,該決定正確、合理、合法;該表格86毫無勝算可言。 總結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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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