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樑 對 申訴專員公署申訴專員陳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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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12月1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652/2025[2025] HKCFI 62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652/2025

[2025] HKCFI 62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652號

申請人 潘國樑  
   
建議答辯人 申訴專員公署申訴專員陳積志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   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12月1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於表格86就「申訴專員2025年10月3日的決定」(「該決定」) 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認為「專員決定草率,並沒有依法執行,助長有關機構擺脫法例下該受的約束,造成包庇、縱容」。

3.該決定是下述申訴專員公署於2025年10月3日發給申請人的回信中所做出的的決定。申請人在該表格86中沒有闡明所尋求的濟助是甚麼。

分析

4.申請人為醫院管理局的僱員。申請人於2025年8月22日去信申訴專員公署,其內容可撮要如下:

(1)  醫院管理局「行政失當,欺凌和剝削弱勢員工」;

(2)  醫院管理局沒有根據「連續夜間當值津貼計劃」向申請人發放津貼, 認為醫院管理局「刻意隱瞞和誤導,存在嚴重的剝削弱勢員工和欺凌現象」;

(3)  申請人不認同醫院管理局的解釋,認為醫院管理局存在「非常嚴重的行政失當問題」;

(4)  申請人求助於勞工處,及後於勞資審裁處作出申索(案件編號為勞資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402號), 勞資審裁處判決申請人敗訴。申請人其後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為勞資審裁處上訴2024年第16號),於2024年12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銷上訴許可申請(見[2024] HKCFI 3631) ;及

(5)  申請人要求申訴專員公署調查有關這些津貼的事宜,並指出醫院管理局的投訴機制未有公正處理申請人有關這些津貼的投訴。

5.申訴專員公署於2025年9月1日回信,指出根據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8條及附表2,申訴專員沒有權力對有關醫院管理局的薪酬、服務條件、或其他人事問題上作出調查,因此拒絕申請人的要求。

6.於2025年9月8日,申請人再次去信申訴專員公署,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再次調查事件。於2025年10月3日,申訴專員公署回信,再次指明在《申訴專員條例》下申訴專員沒有權力就有關事宜作出調查,因此再次拒絕作出調查,即為該決定。

7.《申訴專員條例》第8條訂明:

不受調查的行動

專員不得展開或繼續與附表2所指明的行動或事項有關的調查。」

8.《申訴專員條例》附表2訂明:

不受調查的行動

5. 與以下項目有關的任免、薪酬、服務條件、紀律、退休金、離職金或其他人事問題上所作出的行動—

(a) 政府或任何機構的職位或受僱工作中服務,或

(b) 在任何職位或根據任何服務合約而提供服務,而就該項服務作出與上述各問題有關的行動的權力,或決定採取或批准採取該行動的權力,是賦予行政長官或任何機構者。」

9.雖然根據附表1,醫院管理局是《申訴專員條例》適用的其中一個機構,但若投訴是關於「薪酬、服務條件…或其他人事問題上所作出的行動」,申訴專員便「不得展開或繼續...有關的調查」。

10.申請人的投訴很明顯是有關「薪酬、服務條件…或其他人事問題上所作出的行動」,因此,申訴專員公署根本沒有法定權力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調查。因此,該決定正確、合理、合法;該表格86毫無勝算可言。

總結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12月22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潘國樑

  已於2025年12月22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申訴專員公署
檔號編號: (6) in 2025/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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