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樑 對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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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背景如下:申索人於2024年1月30日以表格2於勞資審裁處申索LBTC 402/2024向被告人就夜間當值津貼提出申索,申索款額合共港幣242,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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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LA 16/2024[2024] HKCFI 3631
Court
HCLA
Date20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6/2024

[2024] HKCFI 3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4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4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潘國樑(POON KWOK LEUNG LENNY)  
   
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萬可宜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判決書

背景

1.本案背景如下:申索人於2024年1月30日以表格2於勞資審裁處申索LBTC 402/2024向被告人就夜間當值津貼提出申索,申索款額合共港幣242,556元。

2.黃敏妮審裁官(「審裁官」)在2024年6月25日的裁決理由書中,列出申索人的案情如下:

「4. 申索人在2012年受聘為醫管局的三B級運作助理,在港島西醫院聯網瑪麗醫院支援服務部工作,他在2021年晉升為三A級運作助理。

5. 申索人自2013年4月起擔任夜班工作至今,這安排是出於申索人於2013年3月15日致函部門要求長期夜間當值(見文件D5)。

6. 申索人稱在2023年發現被告有關夜間津貼的通告-人力資源通告第12/2023號(見文件C3,下稱 『該通告』),申索人認為醫管局人力資源部刻意向員工隱瞞有關制度。首先,部門沒有完整展示該通告,使員工無法接收醫管局信息。另外,申索人稱只有極少數職員可接收電郵訊息,大部分員工沒有可接收醫管局信息的渠道。申索人認為這顯示醫管局行政失當。

7. 申索人認為醫管局於訂立夜間津貼制度時應對所有員工公平,醫管局在推出制度之前沒有充分考慮已經長期夜間當值的員工的情況,亦沒有充分知會每一個員工夜間津貼計劃的存在。申索人認為醫管局應於2015年(即夜間津貼推出時)便通知他,令他有選擇權。

8. 申索人認為根據該通告,他的職級已被納入可以領取夜間津貼的名單內,表示他符合享有夜間津貼的資格,故此申索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夜間津貼。」

3.被告人的抗辯理由為:

「9. 醫管局於2015年4月1日起將連續夜間當值津貼計劃(Continuous Night Shift Scheme,下稱『該計劃』)擴展至支援人員職系,旨在幫助個別病房或單位減少因人手不足引致支援人員需經常被編排夜間當值的情況(見人力資源行政手冊第E2.20章:文件D12)。

10. 程序上,須先由部門主管向管理層申請參與該計劃及取得管理層批核。醫管局的人力資源部會定時邀請各部門參與該計劃,各部門可按運作和人手情況,預計參與支援人員的名額,為個別病房或單位提出申請……

11. 以申索人所屬的支援服務部來說,在2023年10月共有285名支援人員,平均每晚需13名支援人員當值,即每名人員平均21至22天才需擔任一次夜間當值。因此,在未推行該計劃前,申索人所屬部門已無法滿足『同職系支援人員每月擔任不少於兩次夜間當值』的要求。支援服務部亦不時檢視其運作和人手的安排,目前沒有任何改變,因此支援服務部並沒有申請參與該計劃。

12. 醫管局強調,該計劃的對象是以病房或單位為一個單位,並非以個別同事為單位。每個部門除了根據實際運作及人手安排去考慮是否參與該計劃和先獲得管理層批准,亦需符合該計劃實施後該病房或單位中其他同職系支援人員每月擔任不少於兩次夜間當值的要求。

13. 申索人於2013年4月起擔任夜班工作是出於他自己的申請,部門才安排他夜間當值以代替正常輪班工作至今,並非因為他所屬部門申請了該計劃而安排申索人夜間當值,申索人亦未曾向部門要求改變夜間當值安排。如果申索人想作出調動,他可以提出申請。

14. 另外,申索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見文件D2及D3)並不包含夜間津貼,亦規定申索人可能需輪班工作,醫管局認為夜間津貼不屬於申索人薪金一部分,亦不是法定權益。申索人只可在他所屬部門符合申請資格及獲批後,再根據政策要求參與該計劃,才會獲發夜間津貼。

15. 醫管局已於申索人工作部門的壁報板上張貼有關夜間津貼的通告,醫管局否認有向包括申索人在內的員工隱瞞夜間津貼的存在。醫管局亦稱,由於申索人工作的支援服務部並沒有申請該計劃,亦不符合申請資格,故此醫管局沒有通知個別員工有關夜間津貼的事宜。員工可在醫管局內聯網上查詢夜間津貼的資料。」

4.經審訊後,審裁官接納醫管局的證供,由於申索人所屬的支援服務部的人手及員工需要擔任夜班崗位的次數,令該部門未能符合申請夜間津貼的資格,而該部門亦從未作出此申請,所以申索人作為該部門的員工,在僱傭合約下沒有可得的夜間津貼。故此,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5.申索人於2024年4月15日提出覆核,覆核理由載於2024年6月25日頒下的覆核裁決理由書(「覆核理由書」):

「4. 申索人的覆核理由載於他存入審裁處的表格13內。申索人主要重申醫管局在2015年推出連續夜間當值津貼計劃(『該計劃』)時沒有通知夜更員工,造成不公,醫管局應該即時停止他們的夜間工作,改為部門所有員工均需輪班。而且,夜間津貼的規範是在2020年11月新加上的,對夜更員工2015年至2020年的工作沒有保障。申索人亦稱醫管局『訊息封鎖』,運作助理職級沒有醫管局手機應用程式中閱讀的權限,申索人認為這些事情屬於行政失當。

5. 申索人亦反對醫管局獲得訟費的判決,因為本案完全由於醫管局的人力資源部處理不當所造成,而派來的職員也是受薪的,醫管局沒有損失。」

6.審裁官於2024年4月26日進行覆核聆訊,並於同日撤銷其覆核申請。審裁官在覆核理由書中重申:

「9. 此案雙方爭議是夜間津貼是否申索人僱傭合約下規定可得的津貼。審訊時,本席經考慮雙方的證供及證據,裁定根據該計劃,申索人所屬部門的人手及需要擔任夜間崗位的次數令該部門未能符合申請夜間津貼的資格,實際上該部門亦從未作出如此申請,所以申索人作為該部門的員工,夜間津貼並不是他僱傭合約下可得的津貼或款項。

10. 申索人質疑醫管局沒有就該計劃的推出或內容通知已經在夜間當值的員工,或沒有在該計劃推出時作出公平的人手調配,與上述爭議點無關,故此,申索人的覆核理由不會亦不足以令本席改變原審判決。

11. 本席亦已在口頭判詞中提及,如果申索人認為醫管局存在任何行政失當或涉及該計劃公平性的投訴,這並不是本審裁處可以干預或有司法管轄權去判定的事宜。

12. 有關申索人反對訟費命令的理由,本席已考慮雙方的訟費陳詞。引用周順鏞 對 律政司HCSA 5/2000,2000年4月18日就訟費所訂下的法律原則,雖然被告的代表本職是醫管局員工,他們也實在用了本來可以工作的時間來出席聆訊,因此申索人有責任以金錢補償被告出席聆訊的時間作爲訟費。

13. 本席已考慮上述評定訟費的原則,亦考慮了被告提供的訟費清單及支持文件,本席認為在2024年4月9日頒下的訟費命令沒有錯誤。」

7.申索人不服審裁官撤銷其覆核申請,於2024年5月6日存檔表格十四,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

8.申索人列出的上訴理由為審裁官的裁定於法律論點上有錯,因爲:

(1)  醫管局違反承諾,沒有妥善保護員工權益,行政混亂,使本人權益受損。

(2)  法官沒有公平對待本人的意見。

適用於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

9.《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10.根據以上條例,申索人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超越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11.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或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必須具有可爭辯性,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決定

12.首先,申索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涉及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同時,申索人亦沒有指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如何有錯。

13.無論如何,本席同意審裁官的裁決理由:申索人的申索基於他是否有權索取夜間津貼;索取津貼的基礎只能基於合約條文。審裁官正確地裁定申索人在合約條文下沒有索取津貼的權利。另外,申索人所屬部門在該計劃下根本不符合申請資格。

14.在聆訊中,申索人作出口頭陳詞,他於2013年不是自願要求當值,他只是申請通宵更。然而,無論他是要求或申請,都代表著他當時同意當夜更的意願,並不影響有關議題。

15.申索人在聆訊中亦大致重複被告人政策不公之處。總括來説,申索人認爲被告人有關計劃不涵蓋現職夜班職員是不公平做法。正如申索人陳詞所指,他的指稱涉及行政方面以及有關計劃的先天性問題,申索人的投訴是針對該計劃的公平性或涉及行政失當;這些都不是勞資審裁處的管轄範圍。

16.由於申索人敗訴,審裁官有權對他作出訟費命令,賠償被告人因申索造成的損失。雖然被告人乃公營機構,職員亦於上班時間出席聆訊,但這並不代表它沒有權利得到因訴訟而導致損失的賠償;機構員工出席聆訊直接導致他們本來於工作時間處理的工作不能進行。審裁官作出的訟費命令並無不妥之處。

1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可爭辯性,故此撤銷此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 萬可宜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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