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11/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ne 2017.
1. 本席同意本上訴應予得直,並認同就批出上訴許可時所提出的問題之回應。對於一名在本司法管轄權內獲妥為送達法律文件及認收送達文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答辯人,本院無疑具有司法管轄權。除非能說服本院應根據「 非便利公堂 」原則而擱置法律程序,否則法庭須向答辯人行使司法管轄權,並繼而按照與行使《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的權力相關的實質酌情原則,考慮應否批准所申請的命令。恕本席直言,法院無需分神去考慮管養權的爭議及固有司法管轄權的因素。考慮此等因素實非必要及會引起混亂。對於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並拒絶擱置法律程序,本院並沒有基礎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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