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俊恩

Case No.DCCC 536/2025[2025] HKDC 18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36/2025

[2025] HKDC 1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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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萬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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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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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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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案發地點是港島上環一座大廈叫俊陞華庭,案發在該大廈內的地下的保安室。

3.2024年11月20日晚上,一名保安員(PW1)將他的布袋放在保安室內的木櫈上,袋內有一些物品,包括兩個利是封和現金100元。PW1離開保安室去巡樓,大約半小時之後,他返回保安室,發現布袋不見了。

4.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在當晚9時24分左右,尾隨一名住客進入大廈。被告人於地下大堂徘徊大約一分鐘,然後進入保安室。不久,他手持PW1的布袋離去。

5.警方作出調查,發現被告人是一名送貨員,不時到俊陞華庭送貨。

6.2024年11月26日下午,警察在俊陞華庭附近街上發現被告人正在處理貨物,於是上前向他查問。被告人承認他偷取了PW1的布袋,該布袋現留在他的住所,而那100元則被他放進了銀包。警察在被告人的銀包內發現100元現金。

7.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一時貪心而犯案。

8.在進一步調查下,被告說自己是一名送貨員,在俊陞華庭附近一帶送貨,以前到過該大廈。2024年11月20日,他嘗試進入大廈,但不成功,其後尾隨一名住客入內,然後走進保安室,偷走PW1的布袋,他拿走布袋內的100元現金,其他雜物則被他棄掉,該布袋放在自己的住所。

案底

9.被告人現年34歲,他在2022年10月在裁判法院因盜竊單車被判罰款。

10.本案發生在2024年11月20日,被告人在幾日後被捕,他其後獲得擔保。不過,他在2025年7月再因盜竊罪,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現已服刑完畢。

求情

11.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自己作出求情,也邀請母親為他求情。

12.被告人說他知錯,希望法庭作出輕判。他指出無人在案中受傷,他偷去的財物亦多被警方尋回。被告人承諾會改過,不會再犯。

13.被告人的母親說,被告人一向努力工作,對家人好及盡責。

判刑

14.本案的入屋犯法罪發生在上環一座民居大廈地下的保安室,被告人一向在附近送貨,熟悉該處環境。案發當晚九時許,他嘗試進入大廈,但不成功,其後尾隨一名住客入內,很快走到保安室偷去PW1的布袋,內有一些雜物,包括兩個利是封和港幣100元現金。

15.被告人在幾天後於街上被警察拘捕,他對所犯的罪行直認不諱。警方在他的銀包找回PW1失去的100元。被告人說他已經棄掉布袋內其他雜物,而布袋則放在自己家中。

16.警方其後找回PW1的布袋。PW1在案中只損失了一些雜物,看來不太值錢。

17.被告人說自己是一時貪心。不過,從案情看來,他並非順手牽羊,而是熟悉該處環境,當晚立心進入大廈,趁PW1離開保安室去巡樓的時候,偷走PW1的布袋及內裡的財物。

18.案發在民居大廈範圍,但那保安室不算民居。

19.被告人在案中沒有作出爆破,判刑起點可以低些。

20.被告人有兩次盜竊紀錄,但2025年7月的定罪是發生在本案之後,而他第一次盜竊是在2022年,那是偷單車,性質算是輕微。即是說,在本案發生時,被告人只有2022年那次盜竊案底,本席不會因被告人有如此案底而對他加刑。

21.鑒於被告人在本案沒有作出爆破,他偷去的財物價值也少,基本上已被尋回,本席將判刑起點定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