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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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罪款$2,500。上訴人不服,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2/2025[2025] HKCFI 648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2/2025

[2025] HKCFI 64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5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4年第10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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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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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罪款$2,500。上訴人不服,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傳票詳情指,上訴人於2024年3月15日0640時於赤鱲角暢順路近燈柱TE244,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VW7475的私家車。

3.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分別是私家車TW3034的司機蔣先生(PW1)及道路管理員王先生(PW2)。而控辯雙方在審訊時同意呈上案件中的相片(P1(1-4))、草圖(P2)、PW1的行車紀錄儀片段(P4)及上訴人的會面紀錄連同他提供的相片(P3及P5)。

4.PW1作供指,他駕駛私家車TW3034在左一線以時速5至8公里行駛,而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則停在左二線。身為道路管理員的PW2指示PW1的車前行。當PW1的車駛至距離上訴人的車約一個私家車位時,上訴人的車在沒有亮著左邊指揮燈的情況下,以時速 10至15公里切向左一線至PW1的車的右前方。上訴人的車撞到PW1的車的右前方,並將後者推上行人路,導致PW1的車損毀。PW1亦指其行車紀錄儀片段P4的內容與他所述相同。

5.PW2作供指,他身為道路管理員案發時正在指揮交通,當時前往停車場的私家車只能使用左一線,而左二線通往迴旋處以圓形尖筒封閉。上訴人駕駛私家車VW7475來到左二線,並問PW2為何不能前行,PW2解釋正在實施道路管制並要求前者等待,沒有指示上訴人切入左一線。之後PW2走向左一線,並先後提起右及左手指示左一線上的車前行,但上訴人的車突然切人左一線,並撞到PW1的車。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7.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及庭上證供均指,案發時,他駕駛私家車VW7475打算經左二線前往停車場,但左二線被封閉,於是他停車。上訴人指PW2對他說私家車只能使用左一線前往停車場,上訴人於是望左鏡,將車稍稍扭左後扭腰擰頭,看清楚左一線整條路都沒有車駛上 (除了一輛車正轉入該線),望前看見PW2指示他駛到左一線,再望左鏡及扭腰擰頭看見沒有車駛上,於是以時速10公里及亮著左邊指揮燈切入左一線,但與PW1的車發生碰撞。上訴人指他是在被PW2誤導及確認了左一線沒有車駛上的情況下才切線。

裁判官的裁斷

8.裁判官有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和標準,之後逐一考慮控辯雙方的證據。

9.裁判官在分析後認為PW1及PW2的證供合情合理,並獲相關的行車紀錄片段支持,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10.另一方面,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除了與控方證據一致的部分。裁判官的理由為:第一,上訴人指他是在確認了左一線沒有車駛上的情況下才切線,但從行車記錄儀片段所見,當上訴人的車切入左一線時,它與以時速5至8公里從後駛上的PW1的車相距不足一個私家車位,若上訴人在切線前曾看清楚該線的情況,他必定能看見PW1的車,所以上訴人的說法不可信。第二,上訴人指他切線時亮著左邊指揮燈,但片段顯示他沒有這樣做。

11.裁判官繼而提醒自己,拒絶接納辯方的證供不代表上訴人有罪,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裁判官在考慮相關控方證人證供及片段後,認為上訴人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並撞到PW1車輛的右前方,上訴人並沒有被PW2誤導,正如PW2否認他有指示過上訴人切入左一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不小心駕駛的所有控罪元素,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並無提交任何上訴理由或陳詞,除了在上訴通知書上的概括理由外。上訴人在聆訊當天,也沒有補充。

本席的分析及決定

13.根據終審法院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上訴法庭未能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案中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4.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確實的上訴理由或陳詞。從他原審時的案情可見,他聲稱他在確認了左一線沒有車駛上,並在被PW2誤導下才切線。

15.正如裁判官所觀察及答辯人的陳詞,就著上訴人是否有確認左一線有沒有車駛上這一點,PW1的行車紀錄儀片段P1清楚紀錄了事發經過。如裁判官所言,片段當中可以見到當上訴人的車輛進行切線時,與從後駛上的PW1的車相距不足一個私家車位,而且上訴人在切線時根本沒有亮著左邊指揮燈。以上顯示上訴人是在沒有看清楚左一線和沒有亮著左邊指揮燈的情況下切入左一線。

16.就著上訴人聲稱他是被PW2誤導才切線的說法,已被PW2否認並獲裁判官接納。

17.本席亦以「重審」方式重新及全面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及結論,確信案中有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控罪,即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和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本席現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啟陽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