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國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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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7(1)(a)條的「收受賭注」罪。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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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2023 [2026] HKDC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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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7(1)(a)條的「收受賭注」罪。 2.辯方在審訊開始時向法庭表示將會反對控方將從被告人住所檢取的其中一部手提電話擷取出來的某些數碼資料呈堂為證據,理由是該手提電話之開鎖密碼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不自願及在不公平的情況下取得的。 3.控辯雙方同意以「案中案」形式處理這個特別事項。 特別事項 4.廉署人員於2020年3月19日持着搜查令(證物P1)於0655時到達被告人位於葵涌荔崗街11號浩景臺第2座23樓D室(23D室)的住所,以串謀他人向警務人員提供利益、收受賭注及洗黑錢三項指控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其後在23D室內搜出並檢取了一部電腦、兩部分別是金色及紅色的手提電話連同內在的SIM卡。 5.辯方反對控方將從紅色手提電話及其SIM卡(電話IMEI號碼3558420849000;SIM卡序號898520300101694336,登記號碼9010 6086)中擷取的短訊和資料呈堂,理由為[1]:
6.控方傳召了3名廉署人員,分別是上述的PW1,陳光佑(PW2)及王沛偉(PW3)。 7.三名證人於2020年3月19日0655時到達23D室門外時,由被告人應門,PW1在表露身份及核實被告人身份後,以上述3項指控把被告人拘捕,並向他施行警誡。被告人表示明白拘捕原因及警誡後,PW1向他展示搜查令P1(以英文發出的文件)及其中文版,以中文向他解釋內容,並手持着搜查令的中、英文版本讓被告人閱讀,之後被告人表示明白其內容。 8.盤問下,PW1供稱他沒有將整份搜查令向被告人讀出,但有讀出需要搜查的地址,與及向被告人表示他們會檢取搜查令中在地址一欄之下所列出的物件。被告人花了約2至3分鐘閱讀搜查令內容後,向PW1表示明白。 9.接着,廉署人員開始進行搜查,0730時搜查結束,期間搜出並檢取了兩部手提電話和一部電腦。 10.該兩部電話均是iPhone,由PW2發現,當時兩部電話均處於上鎖狀態。PW2將電話交給PW1。PW1決定將兩部電話檢取為證物。 11.PW1及PW2均記不起在甚麼時間及在23D室內哪一處發現該兩部手提電話,亦沒有作出相關紀錄。 12.就着檢取之物件,負責支援及處理文書記錄的PW3填寫了一份「檢取證物表」(證物P2)及一份「檢取證物認收書」(證物P3)。被告人在P2及P3上均有簽署。 13.在P2填寫期間,PW1問被告人兩部電話的解鎖密碼,被告人說出密碼,並由PW2將之記錄在一張A4紙上。PW1解釋,他們會以密碼將電話開啟,以查看其數碼內容是否與案件有關,及查看用以識別該電話的獨有IMEI編號。 14.這兩名證人均否認辯方以下指控:被告人是因應PW1問他電話在哪裏才把手提電話拿出來,然後PW1指令被告人把電話開鎖,並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被告人於是輸入密碼開鎖,PW1因此而得知密碼;密碼並不是由被告人向他說出的。 15.PW1向被告人詢問電話解鎖密碼時沒有再次警誡他,因為被告人在約半小時前被拘捕時已被警誡,所以證人覺得無需再次警誡被告人。 16.PW1同意在拘捕警誡被告人時,沒有對他說如果搜出任何物品,而他們若然就該些物件有所提問,被告人可以選擇回答或不回答。PW1亦同意在這過程中沒有告知被告人說如果搜出電話,被告人有權不說出其開鎖密碼。 17.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此乃辯方案情。 裁斷及理由 18.辯方在案中案之結案陳詞中指出,上訴法庭在Sham Wing Kan(岑永根)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8案判案書第122段說明,在法律之下,警方不能強迫被捕者提供密碼(“…the police could not under the law compel the arrestee to provide the password”)。 19.被告人是在PW1威嚇下才在他面前輸入開啟電話之密碼。雖然PW1及PW2均否認PW1曾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但所有控方證人都不是可信及可靠之證人。他們不按規矩做事,對重要事項例如何人在何處及在何時搜出電話均沒有記錄下來。PW3更擅自把其中一部手提電話的保護外殼除下,而PW1對此舉亦沒有加以阻止。PW2和PW3均否認在落口供時有互相抄襲或參考對方的口供,但兩人在口供中對事發過程的時間及次序均十分相似,看來並非純屬巧合。 20.另外,PW1承認如果他們當時未能獲取密碼以開啟電話,科技組的同事可能要耗上數天甚至數星期才能把電話開啟,這無疑會阻慢調查;因此PW1是有動機以不當手段獲取密碼,好讓他們可以在被告人羈押在廉署期間向他查問。 21.辯方認為,從以下情況亦可見各名控方證人都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一致地沒有記錄重要資料如何人在何處發現被檢取的證物,但他們的口供在其他方面則甚為相似,實在有互相抄襲之嫌;在沒有問被告人兩部手機誰屬的情況下便向被告人索取該兩部手機密碼,實在有違邏輯及常理,顯示證人沒有說出真相。 22.辯方陳詞言下之意,就是法庭不應接納廉署人員就如何取得密碼所作出之證供。 23.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自願提供密碼的。 24.另外,辯方亦指廉署人員在搜查期間完全漠視被告人之權益,皆因PW1:(i) 沒有整段讀出搜查令中這段落:「並進行搜查,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有上述罪行的證據的投注單據、賭博設備、金錢、存款/轉帳/提款單據、收據、付款記錄、銀行記錄、手提電話、電腦、電子裝置或經其他電子裝置處理或儲存的數據,以及任何其他文件、物件或物品;手提電話、電腦、電子裝置一經檢取,其數碼內容會被審查,查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記錄,包括通話記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和電郵記錄、裝置及使用者識別資料包括電話簿及日曆記項、電子文件、多媒體檔案和任何其他檔案或文件」(下稱「該段落」);(ii) 沒有提醒被告人會審查手機的內容以及該等內容包括甚麼;(iii) 沒有提醒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iv) 沒有提醒被告人就廉署人員執行搜查令時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有權尋找法律意見;和 (v) 沒有告知被告人作出防礙或抗拒的後果。 25.辯方指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叶輝及其他人DCCC 101/2021案(叶輝案)裁定,廉署人員向第二被告索取她手機的密碼前,並沒有提示她可以有不提供密碼的權利,而廉署人員理應先提醒第二被告她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廉署人員因而干擾了第二被告「保持沉默」及「不能自證其罪」的基本權利。 26.辯方指出,就算被告人在拘捕時已被警誡,但該警誡是針對有關拘捕的指控,這個警誡與告知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屬於完全不同概念。況且,被告人如何能夠將30分鐘前的警誡與就提供密碼的緘默權聯繫起來? 27.辯方進一步指出,就算PW1有讓被告人自行閱讀搜查令內容,法庭亦不能推斷被告人確實有閱讀該段落;就算有閱讀,亦不表示被告人清楚知道他有權不提供密碼。 28.辯方認為一旦被告人就提供密碼的緘默權被侵犯,如容許控方以密碼開啟手提電話所取得的數碼資料作為指控被告人的證據,會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故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將此等證據剔除。 29.被告人沒有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這當然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敲。況且,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方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責任。但這個答辯方式,令法庭沒有辯方反駁控方證人說法之證供。 30.岑永根案明確道出,警方不能強迫被捕者提供手提電話密碼。這個禁令必然適用於其他執法人員,亦表示密碼須由被捕者自願提供。 31.本席接納涉案電話是PW2發現及拾取的,當時電話是處於鎖着狀態,屏幕沒有亮着。PW2把電話交給PW1好讓PW1決定是否需要檢取。作出檢取決定後,PW1成為檢取者,PW3便填寫相關文件,即是P2及P3。因填寫電話相關資料是需要知道其IMEI編號,而這IMEI編號是需要開啟了電話,輸入某個序號,才會顯示出來。 32.控方證據是,PW1於是問被告人手機密碼,被告人便說出密碼。PW1,PW2和PW3均表示密碼是這樣取得的,並由PW2把密碼記錄在一張A4紙上。 33.辯方向PW1及PW2均指出PW1曾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但兩人均否認這個指控。 34.辯方批評涉案3位廉署人員都不是誠實和可靠之證人。本席對此批評並不認同。 35.就本案案情而言,本席不認為各名廉署證人沒有就哪一個時間、在23D室內哪一個位置,及電話由哪一位人員發現作出記錄,有任何莫大相干,或顯示這些證人有所隱瞞,或對被告人構成不公。反正被告人已在P2及P3上簽署,確認文件內所列之物件被檢取,而案中案爭議點亦非在於電話有沒有被檢取,或檢取程序是否恰當。 36.辯方亦指出PW2和PW3的口供紙內容相似之處,並非出於偶然,而是極有可能是互相參考或抄襲的成果。辯方所指的相似之處,是指兩人都就譬如0655時描述發生甚麼事,接着兩人就0658時、0725時、0730時、0735時及0805時所發生的事作出記錄。被問及這些相似之處的PW3同意兩者的口供差不多,但否認他們落口供時有互相參考。 37.本席對這個互相參考或抄襲的揣測,不以為然。由廉署人員於0655時抵達被告人之住所,至被告人於拘捕及搜查後於0805時被帶返抵廉署總部,前後只不過是1小時10分鐘,期間所發生的主要事項只涉幾段時間,即是0655時抵達,0658時在核實被告人身份後把他拘捕及警誡,然後執行搜查令,0725時被告人致電其姊姊關於工作安排,0730時搜索完畢,0735時被告人梳洗完後被帶返廉署,0805時抵達廉署總部。這些均是主要事件記項,這些記項均出現於有份參與行動的廉署人員的口供中,絕不出奇或惹人懷疑。 38.至於這三位證人的口供偶有前後不符,例如PW1一度搞錯了何人拾取及檢取電話,或兩人在某個情節上看似有不同說法,例如PW1說他在錄取自己的口供過程中曾向PW2詢問手機密碼,但PW2就PW1有否問他密碼一事卻說「無印象有」。 39.本席認為這些均是枝節上的出入,無關大體。況且,他們作供時距離事情發生之日已接近4年半。證人對細節之印象變得模糊甚至出錯絕不為奇,並非是不誠實或存心隱瞞之表現。 40.本席接納這三名證人就獲取開啟電話密碼的說法,接納他們所說被告人是在PW1詢問下將密碼說出,期間並不涉任何廉署人員以威迫、利誘或其他不當手段令被告人披露密碼。 41.本席裁定密碼是被告人自願向廉署人員提供的。 42.接着的問題是,廉署人員在向被告人詢問密碼時,是否有需要告知被告人他有權不披露密碼? 43.就着這個問題,辯方援引了鄧法官在叶輝案之裁斷(見本文第25段),繼而指稱由於PW1沒有提醒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被告人在不知道這個權利的情況下提供了密碼,是侵犯了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能自證其罪」的基本權利,在此等情況下,控方使用以密碼開啟手提電話從而擷取的數碼資料不應被接納為證據。 44.叶輝案對本席沒有約束力。除叶輝案外,辯方沒有提供具約束性的案例說明執法人員在索取被捕人之手機密碼時或之前,必須提醒該被捕人他有不披露手機密碼的權利。 45.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就算PW1要求被告人提供開鎖密碼時並沒有再次或特別告知被告人他是沒有必要提供密碼,這個做法並沒有侵犯被告人的緘默權,因為被告人在大約30分鐘前被PW1拘捕時,已被警誡了。本席深信被告人在被問及手機密碼時,廉署人員於30分鐘前向他作出的警誡他言猶在耳,他是在知道自己仍在警誡中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的情況下,選擇向PW1說出密碼。 46.辯方指PW1在拘捕被告人時所施行的警誡是因應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作出的,與針對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而作出的警誡風馬牛不相及,不能指望被告人被問及密碼時,能夠將拘捕時的警誡連繫起來,從而得知在被問及密碼時,自己仍然有緘默權。 47.本席並不同意兩者並無關連。廉署人員之到訪,除了向他作出拘捕外,還要執行搜查令,而廉署人員差不多是緊隨宣佈拘捕後便向被告人展示、簡述及讓他自行閱讀搜查令內容。本席亦接納PW1及PW2所說,被告人花了2、3分鐘閱讀。 48.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只是看似閱讀搜查令但其實是視其內容而不見,或他不明白搜查令內容。 49.本席認為,被告人必然明白搜查是與他被指控的罪行息息相關。搜查令明確指出,簽發該命令的裁判官信納23D室「可能有一些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條例所訂的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 的證實」而命令廉署人員進入23D室並進行搜查,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上述罪行的證據 …」。而搜查令該段落亦清楚表明「手提電話、電腦、電子裝置一經檢取,其數碼內容會被審查」。既然被告人在被捕時已從警誡得知其保持緘默的權利,廉署人員沒有必要在隨即進行的搜查過程中再次警誡他,尤其是查問電話開鎖密碼與施行拘捕警誡兩者只有約30分鐘的時間差距。 50.因此,本席裁定密碼並非是在被告人的權利受侵犯下、或是在對他不公平的情況下獲取的。 51.利用密碼開啟電話,從而擷取當中的數碼內容,並不會對被告人或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本席裁定該些內容可以呈堂,不會運用酌情權將該些內容自審訊中剔除。 52.案件遂進入「一般事項」的審訊階段。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 承認事實 53.控辯雙方作出兩份「承認事實」,分別是證物P31A及P31B。所承認的事項包括:
控方證人 54.控方在傳召其唯一證人賭博專家警長58041葉柏然(專家)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遞了這名專家就本案所作出的報告,即是:(i) 一份日期為2022年4月14日的報告(下稱「報告」)為證物P32及其附件27至1682頁,及 (ii) 一份日期為2022年5月10日的「補充報告」為證物P33。 55.專家在報告中指出,他於2021年8月23日接獲指示就本案所涉及賭博的部分作評論,並於同日收到涉案文件副本作參考。該些文件主要是被告人(以Bill Lai名稱)與不同人士之WhatsApp通訊紀錄,這些紀錄以文字通訊居多,其中夾雜着一些相片及語音通訊。其餘的文件包括被告人的銀行帳戶月結單及馬會投注戶口月結單。 56.經參閱及分析該些文件後,專家的意見是本案涉及「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有人「收受賭注」、「向收受賭注者投注」、「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57.專家將所涉的足球投注詳情以「日期」、「球隊」、「盤口/賠率」、「賭客下注」、「賽果」、「賭客輸贏」、「馬會有否開盤」、「受注金額」及「下注金額」等標題表列出來作為其口供之附件(下稱「附件」)。 58.相關的通訊紀錄、其證物編號和頁碼及相應附件頁碼為:
59.總括來說,專家的分析是,所有這些通訊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被告人的角色是「受注人」,其餘的通訊對方都是「投注人」;而P12所涉的K5 Carol亦有與被告人一同接受賭注。 60.專家在報告P32指出,P4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Chu Kung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3月15日,總金額為289,300元。當中部份賽事馬會並無開盤受注,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61.P5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B Hung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總金額為1,082,000元。 62.P6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B Hung2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3月15日,總金額為328,000元。 63.P7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Shing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4日,總金額為863,000元。當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供選擇,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64.P8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M Y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7日,總金額為164,000元。當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供選擇,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被告人亦為賭客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的帳戶。 65.P9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Wai Chi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為2019年8月28日,總金額為1,000元。被告人亦為賭客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的帳戶。 66.P10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So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4日,總金額為283,000元。當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供選擇,亦有部分賽事馬會並無開盤受注,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67.P11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Uncle Jim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2018年4月11日至5月1日,總金額為50,000元。 68.P12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相信K5 Carol和被告人為拍檔,共同收受外圍足球賭注,但下注人身份不詳。收受日期由2018年2月6日至8月18日,總受注金額為341,000元。 69.專家在其報告P32的第9段闡述香港「外圍足球」的賭博情況,當中包括賭博所涉的有關資料如盤口及賠率,是會參照報紙、香港賽馬會、澳門或外國的賭波公司;外圍莊家與賭客作出相關協定包括信用額及派彩權限等,以及外圍莊家亦會以賭客的身份向其他莊家投注以賺取賠率差價及減低風險。 70.P32第10段指出,「現時以電腦經營作網上收受賭注已十分普遍,外圍莊家或艇仔向賭客分發網址、信用額、登入名稱及密碼,賭客以其登入名稱和密碼登入網站,自行賭博。而外圍莊家或艇仔亦可隨時以管理人身份登入賭博網戶口,監察及管理客人賬目,即上線管下線制度。」專家回應法庭提問時說,被告人幫他人開設外圍投注戶口,是屬於「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的行為。 71.P32第11段指出,「由於足球比賽基本上每日都會進行,而一般逢星期六及日均會有大量球賽進行,因此結算方式通常會每星期進行一次(俗稱禮拜數),而大部分亦會於星期一進行;而另一種結算方式則是以投注信用額為基礎,意思即是賭客跟據信用額的贏輸情況而結算,例如外圍莊家給賭客的信用額是五萬元,當賭客輸掉五萬元之後,必須結清後才可繼續投注,但最終是決定於莊家及賭客的事先協議,每個莊家都可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72.P32第12段指出,一般外圍莊家賺取利益有以下各點:
73.P32第32段列出「支持本案撰寫結論的理據」是:
74.專家在主問下解釋附件之列表如何準備時表示,他主要根據WhatsApp通訊對話中提及許多他認為是球隊簡稱及盤口和賠率,根據其內容查看馬會或其他體育網站公佈有關當天舉辦過的足球賽事,再看看通訊內容,相信有人下注這些賽事,從而製造出列表。 75.以K5 Chu Kung 與Bill Lai(即是被告人)於2019年1月5日的通訊中被告人於15:17:51時所說的「墨勝利 平半 98」為例,這表示盤口為墨爾本勝利隊讓平手/半球、賠率為0.98倍;而K5 Chu Kung於15:34:05時的回應「墨勝利300」是指該人下注該隊300元;被告人於15:54:02時繼而說「Ok」表示接受投注[2]。這顯示落注賭客是Chu Kung,受注者是被告人。 76.賽事資料查看顯示2019年1月5日有一場西悉尼流浪者對墨爾本勝利的賽事,馬會亦有開盤,賽果為1 – 2,墨爾本勝利贏了一球,超出平手/半球,因此下注者贏,以該0.98賠率計算,下注300元可贏得294元[3]。如「賭客輸贏」下之數字有「+」號在前表示賭客贏,若然是「-」號則表示賭客輸。 77.以K5 Chu Kung 與被告人於2019年1月6日的通訊為例,專家認為被告人於09:01:37時所發的「墨勝利 300 曼聯 -300 華拉 -300 愛 -300車 130 = -470-3920 = -4390」的訊息[4]是賭注之計算,藉以告知對方其輸贏記錄;詳情見附件27頁之列表。專家認為「車 130」是指對方就其車路士之下注贏了130元,而對方就其訊息所示的5場賽事共輸掉470元(即是-470);至於-3920,專家認為這是通訊對方上次賭輸之金額帶至今次的結算,因此其累積輸額是4,390元。 78.以上述涉及「墨勝利」賽事而言,雖然照計Chu Kung是贏「294」(即是300元下注額 x 0.98賠率),但被告人回覆卻是「墨勝利300」,專家認為被告人是採用一個齊頭數「300」以方便計算。 79.專家以被告人於上述通訊中10:13:31時所發出的「260 280 -250 -500 = -210-4390 = -4600 方便請入數,比阿勝爆咗廠(沮喪表情符號)」[5]為例而指出,是被告人要求Chu Kung結清;-4,390便是將對方的累計輸額帶至今次。由於應被告人於10:59:36時的入數要求,對方將3,000元存入了被告人的馬會投注戶口,因而將其所欠賭款減至1,610元[6]。專家認為賭客向莊家結清了3,000元賭注,最新結餘為欠1,610元[7]。 80.上述K5 Chu Kung與被告人之間的通訊顯示兩人當時是對賭,被告人是莊家,K5 Chu Kung是賭客。雖然看不到莊家有沒有向他人下注,但專家說這並不影響他認為這人是莊家的意見。 81.專家繼而被問及他口供所指的P12通訊紀錄顯示K5 Carol與被告人共同收受賭注之意見。以P12的1552及1553頁所顯示的兩人於2018年3月1日的通訊為例,被告人於00:30:20時所發出的訊息「祖雲半 9 3k 2份(Ok手勢符號)」及於00:36:10時所發出的訊息「熱2.5/3 96 3k 2份(Ok手勢符號)」均得到對方以「√」回應。被告人於09:44:33時的訊息是「-1350 -1440 = -2790 -160(馬匹符號)= -2750 +1500 = -1450」。這些通訊所涉的兩場球賽、賽果及輸贏金額等均顯示於附件539頁上半方的列表。賭客在兩場各贏2,700元及2,880元。由於被告人及K5 Carol兩人夾份,所以每人在兩場分別輸1,350元及1,440元,一如被告人於09:44:33時訊息中所說的「- 1350 -1440」一樣;專家認為這些顯示兩人夾份做莊家收賭注。至於「-160(馬匹符號)」則相信是兩人夾份投注賽馬的結算,而投注賽馬則是合法的。 82.從這兩人於2018年3月12日11:04:01時至11:08:04時的7段對話,專家認為兩人亦分別收取其他人的賭注[8]。 83.專家報告[9]所提及的「即場讓球盤」,是指球賽開賽後賭客仍下注「讓球」,所以叫「即場讓球」,又叫「走地」或「滾球」。馬會不接受這種投注,所以這類投注必屬外圍。 84.以K5 M Y與被告人於2018年2月10日的通訊[10]為例,K5 M Y於21:49:27時所說的「熱走(足球符號)?」是指「熱刺隊走地」,而被告人於21:50:57時的回覆「熱 平半 10」是指熱刺讓平手/半球,賠率為一倍。K5 M Y於21:51:24時回覆「3k 熱」是指下注熱刺3,000元。專家解釋「平手」即是大家不讓球,「半」即是熱刺讓半球。由於下注時該場比賽是熱刺以1-0領先,最終賽果亦是一樣,即是平手,所以沒有輸贏,但由於熱刺在下注後再沒有入球,但賭客卻下注熱刺勝出,所以賭客「讓半球」的投注輸了,輸掉其一半的投注額,即是1,500元[11]。 85.盤問下,專家承認他所表列的賽事、賽果、等資料,是他上網找尋出來的。而馬會有否開盤的資料,則來自馬會網站。這些資料都不是他寫的,他亦不能確定其準確性。 86.他獲提供整套的WhatsApp通訊以作出分析,在作出分析時,有留意到通訊有涉及相約何時食飯之類的對話,但他認為這些事項與他所需要作出的分析無關,所以沒有將這些事項包含其中。 87.專家同意他稱收受賭注之人為莊家,落注之人為賭客,是以一個落注方向的形式來定性誰是賭客、誰是莊家。 88.他承認他稱為賭客的通訊人士之名稱均有「K5」字頭。 89.對辯方所指觀乎他整份報告,看不見莊家(即是他所指的被告人Bill Lai)有金錢上對外交錢或向其他團體入錢,專家回答表示他只看到賭客向莊家付錢。他同意他看不到莊家再入錢給其他莊家,或作出對沖或風險管理之行為。 90.專家說他亦見不到被告人及K5 Carol向其他人招徠。他補充說他認為被告人與K5 Carol夾份是用以平衡風險。他承認不知道與被告人和K5 Carol對賭的人與這兩人認識了多久。而整個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人只是與K5 Carol有每人一半的安排。但專家承認他不知道被告人、Carol及其他對賭人士相識多久。他亦不知道通訊紀錄中的「阿勝」就是K5 Shing。 91.被告人與K5 Shing 於2019年10月19日21:34:10時至21:36:19時的通訊顯示一個取消投注的情況,專家指出這種情況在外圍足球賭博並不常見。 92.專家亦承認通訊紀錄沒有派彩權限的資訊。 93.專家報告有提及總下注金額和總受注金額,但沒有計算出輸贏淨值。 94.就他指稱被告人曾幫他人開設賭博戶口,專家同意這純粹是從WhatsApp對話中所作出的結論。他亦同意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開設、管理或營運通訊中所提及的網站。但他指出,一般賭徒沒有權限開戶口給他人,只有網站代理人或以上職級人士才能夠開戶口給他人。不過,他承認如果認識網站高層人士便可以開戶口。他亦同意只要管有登入名稱及密碼便可以在網站投注。 95.專家在附件中作出包括下述例子的一些「推算」、「應(該)」或「相信」等意見:
96.辯方就上述的推算、估計等作出質疑。專家承認,他以上述的「推算」、「估計」等字眼表達意見,是因為他不能確定所涉數項是如何得出。他亦不能否定某些數項是與吃飯、消遣等有關的使費。他亦相信有可能是由於通訊雙方見面時已處理了某些款項,因此不能單從他們通訊紀錄計得出與輸贏吻合之數額。 97.就朋友間對賭的可能而言,專家說他會以整件事來看。他覺得「一般如果朋友對賭,應該就係你鍾意曼聯,我鍾意阿仙奴,咁樣去對賭嘅,而唔係我不停咁俾啲盤你,你一次過下咁多盤,我都冇抗拒過基本上,你買咩嘢我都受嘅,咁我就唔會覺得係朋友之間嘅對賭囉。」但他承認自己沒有統計過朋友之間是怎樣去賭錢。 98.人物方面,專家承認他不知道P4中被告人於2020年2月25日17:23:13時及17:23:31時所提及的「阿勝」[12]是否就是K5 Shing。另外,他亦認為被告人與K5 Carol於2018年3月12日11:07:08時至11:08:04時之通訊中所提及的「B鴻」[13]有機會是K5 B Hung。 99.就專家於附件584頁所說的「本人認為賭客於某途徑向莊家結清賭注」,專家指出是賭客K5 Shing提出「清數」[14]。 100.就這個「清數」答案的複問下,專家證人指出,無論是賭客向莊家說「清數」或是莊家向賭客說「清數」都沒有問題,只是要讓大家看到已清數便可以。 中段陳詞 101.控方舉證完畢,辯方作出簡短的中段陳詞,指出專家證人基於馬會及其他體育網站資料得知球賽詳情如比賽日期、作賽隊伍、盤口和賠率、賽果及馬會有否開盤等,以作出其結論。這些網站資料沒有被呈遞,亦沒有經雙方同意,因此純屬傳聞證據,專家亦核證不到這些資料的準確性,故此專家證供有這些不足之處,若沒有這些證據基礎的話,整個控方案情便告倒塌。 表面證據之裁斷 102.專家是根據相關的WhatsApp通訊內容中提及的球隊簡稱、盤口和賠率,查看香港賽馬會或其他的體育網站,以了解當日有甚麼足球賽事,再將賽事資料與WhatsApp通訊內容核對,從而製造出其報告之附件。 103.本席認為,專家查閱網站之關注或目的,是要查究通訊人士是賭甚麼、依據甚麼來賭、是否基於網站所示的足球賽事資料下注、受注和計算輸贏。其目的不是在於要知道某場賽事是否真的有進行、所報導的賽果是否屬實。專家查看網站資料並非要依賴該些網站所示賽事資料的真確性而發表其收受賭注的意見,他旨在要知道涉及賭博的人士是依據甚麼賽事資料下注、受注及計算輸贏,並發現相關人士是參照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所公佈的賽事資料賭博。因此,專家參照這些網站資料而作出其意見或結論並非建基於傳聞證據。 104.根據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及雙方承認的事實,本席裁定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105.辯方傳召了被告人(DW1)及張衍昌(DW2)作供。 DW1 – 賴國驃 106.被告人現年59歲,已婚,沒有兒女。受僱於一間IT公司,負責網頁設計及Facebook廣告推廣,月入約25,000元;擁有一出租物業,月租8,500元。他於2022年左右與太太一起開設一間現時仍在營運中的地產公司。 107.2016年左右,他與5名朋友投資承包一間名為「手臂吧」之早午餐生意,總投資金額約70至80萬元,此項生意營運至2021年結束。 108.自2000年左右,被告人於收工後會去灣仔「鸚鵡吧」飲酒消遣,並在該處慢慢結識了一班朋友,當該酒吧於2006、2007年左右結業後,他與朋友們改往灣仔「巴士站吧」或銅鑼灣「手臂吧」飲酒消遣。 109.由於「鸚鵡吧」之鸚鵡標誌看似一隻雞,而該所位於灣仔的酒吧是營運集團開設的第5間酒吧,因此這個在鸚鵡吧開始結交的朋友群組稱自己為「雞五之友」,但被告人又不欲在通訊錄中寫個筆劃繁複的「雞」字,故此以其諧音「K」代之,「K5 之友」便成為他們這個朋友群組的稱號。該群組活動包括飲酒、食飯、旅遊等。 110.證物P31B承認事實之第2、3及4頁之列表列出被告人手提電話的通訊錄中所儲存的一些聯絡人名稱。這些名稱均以「K5」作字頭或字尾,如「K5 Chu Kung」、「K5 B Hung」等。這些聯絡人大部分都在鸚鵡吧認識,亦有部分是他於鸚鵡吧結業後在其他酒吧消遣時認識的,當中有男有女,有些因此相互認識而拍拖、結婚,有些因年邁離世。直至被捕時,該群組約有4、50人。 111.「K5之友」WhatsApp群組約2013年成立,以方便大家就喜慶宴會及其他活動作聯絡。以P31B第4段所列的WhatsApp通訊者來說,當中名稱為K5 Chu Kung 是「朱公」,姓王;K5 B Hung及K5 B Hung2是同一人「B 鴻」/李鴻發的新舊電話號碼;K5 Shing是「阿勝」/馮志勝;K5 M Y是「敏瑛」/朱敏瑛;K5 Wai Chi是「威仔」,姓張;K5 So是「阿蘇」/「白頭蘇」/蘇達豪;K5 Uncle Jim是「占叔」,姓詹; K5 WaiCaro/K5 Carol是Carol周嘉愉,WaiCaro當中的Wai取自她的丈夫余志偉的「偉」。這些人絕大部分都是約於2000年在鸚鵡吧認識的,當中一、兩人如敏瑛則認識了10年左右。 112.這群組又再分為男士群組之「大哈之友」及女士群組之「九吾搭8」。 113.被告人與「K5之友」群組中的20多人(約8、9對男女及一單身人士)較為熟落,很多旅遊活動都以這群人士為主。 114.廉署對被告人作出跟蹤的紀錄顯示:(i) 於2019年12月31日2010時至2400時,被告人與另外8人包括馮志勝及另外兩名K5成員馮錦全及王柏淘在灣仔手臂吧同枱傾計、飲酒及玩骰盅;(ii) 於2020年1月14日晚上在同一酒吧,被告人與馮志勝、余志偉、周嘉愉及何信廉等K5成員一起傾計、飲酒及玩骰盅;(iii) 於2020年1月21日晚上在同一酒吧,被告人與馮志勝、馮錦全、王柏淘及何信廉等K5成員及其他人士一起傾計、飲酒及玩骰盅。 115.上述王柏淘被稱為「博士」,其通訊錄名稱是K5 Phd,而他的女友Selena之通訊錄名稱是K5 Sa-Phd。 116.與被告人一起承包手臂吧早午餐生意之3名拍檔為通訊錄中的K5 Shing馮志勝、K5 Rap Cheung張衍昌及K5 Rosanna陸孟萍。Rosanna作為牽頭人引入兩名厨房工人,這兩名厨房工人沒有和他們一起去酒吧消遣,亦不是K5成員。 117.證物D1是截取自被告人手機有關上述K5 Chu Kung,K5 B Hung,K5 B Hung2,K5 Shing,K5 M Y,K5 Wai Chi,K5 So,K5 Uncle Jim及K5 WaiCaro之聯絡人資料截圖。 118.證物D2是約於2023年1月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有關為數44人的「雞五之友」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這群組的活動如燒烤、去旅行等基本上由被告人或其太太組織,飯局則多數由其他人負責。截圖展示的活動包括在旋轉餐廳聚餐[15]、鯉魚門聚餐[16]、釣魚[17]、到內地旅遊[18]、到各處晚飯[19],及慶祝被告人生日等。阿勝、朱公、威仔、B鴻及Rosanna出現在當中一些相片[20]。 119.證物D3是「大哈之友」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信息截取自被告人之手機。這群組有23名成員,應該是開了「雞五之友」群組不久之後開立的。信息所涉活動包括一些聚會、生日派對、團年飯、蟹宴、及就某喪事購買花圈等。 120.證物D4是「九吾搭8」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被告人沒有參與這群組之活動。 121.證物D5是「31/7-2/8星期五六日珠海長隆三天美食」的WhatsApp信息截圖,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是2015年的活動,所涉人物包括被告人、K5 Carol、K5 Kam SB、K5 BigMic、K5 Phd、K5 Vinci、K5 Queenie等。 122.證物D6是「26-28/5潮汕三天温泉美食團」的WhatsApp信息截圖,被告人為「管理員」,其他涉信息人物包括被告人的太太Coins Chau、K5 Phd、K5 Sa-Phd、K5 BIGMIC、K5 MAY Noel、K5 Thin Tony Chau及Penguins Tony May等。這是K5成員其中之一次旅行。 123.證物D7是「10月22台灣之旅」的WhatsApp信息截圖,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是2019年的活動。這群組主力是K5成員。第24及25頁的信息顯示大家夾錢一齊去旅行及所涉的飲食等消費,而夾錢方面的統籌、計數及收錢,大部分都是由被告人負責的。 124.證物D8是「旅遊群組」的WhatsApp信息截圖,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第4至6頁信息顯示被告人及太太負責統籌於2019年1月17日出發的馬來西亞遊,約干費用由他夫婦二人替其他人預支,或負責計算,再由其人支付他倆人。第28頁的相片顯示團友玩骰盅及啤牌,第35頁的相片顯示團友在旅遊巴士上玩涉及錢銀輸贏的啤牌,第41頁是被告人發出有關旅行使費的記錄,第44頁顯示由BigMic組織、於2019年3月出發的越南之旅。 125.證物D9是「大哈桌球組」的WhatsApp信息截圖,被告人為「管理員」,這群組於2017年3月30日建立,組員有K5 Roger、K5 B Hung及K5 Tiger。信息內容涉及被告人與B Hung 及Roger藉打枱波賭錢,三人一齊打,所以只有一個贏,B Hung是贏家。2018年6月後大家再沒有打枱波。 126.證物D10是「大哈之友打牌群組」的WhatsApp信息截圖,被告人為「管理員」。這個源於2017年3月14日由ma sir K5建立的群組在3月30日改名為「大哈之友打牌群組」。 127.證物D11是「老友萬歲」的WhatsApp信息截圖,信息截取自被告人之手機。群組於2018年3月24日由K5 Kam SB建立,因Kam SB贏了十萬八萬元而請他們食飯。通訊者包括被告人及其太太、K5 Shing、K5 Hong、K5 Vinci及約干K5成員。「萬歲」意思是請食飯。 128.被告人表示自己亦相當爛賭。他自中學時期開始賭博,自此案發生後,從涉案文件看到自己於馬會往往一個月下注數百項,覺得自己賭癮甚深,於是在2024年曾致電馬會戒賭熱線尋求協助,但最終沒有出席會面,因不敢亦不好意思說出求助原因是因為自己「賭錢賭到俾人告」。 129.他亦表示K5之友中包括Carol丈夫在內的大部分男士都好賭,大家於飲酒傾談間發現大家對賭博這個共同嗜好。 130.有關若干K5人士之詳情,被告人表示Carol約55歲,以自由身替他人做會計報稅等。她的丈夫是K5 Ah Wai余志偉,是一名裝修判頭。被告人於二十多年前在鸚鵡吧一起認識她倆夫婦。 131.Carol頗為爛賭,她主要喜歡賭波,也會經馬會賭馬,間中會打麻雀。被告人經常和她一起夾份賭馬。 132.證物D12是「被告與K5 WaiCaro(9199 8688)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內容涉及2018年3月21日與2021年7月9日之間的一些通訊,當中有提及VPN password,WiFi egg等設施名稱。被告人說這些設施與他太太的工作有關,太太向Carol提供這些設施讓她在旅途中使用。其他內容包括他與Carol夾份買六合彩、打麻雀、中秋節慶祝及其他閒話家常,亦有他與Carol及其他人同框的照片。 133.證物D13是「被告與K5 AH WAI(9490 7174)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內容涉及兩人於2018年10月8日相約到一間名為「雀友」的地方打麻雀。被告人說他和Ah Wai經常會一齊打涉及錢銀輸贏的麻雀。 134.證物D14是「被告與K5 Chu Kung(6031 2444)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內容涉及2019年3月19日與2021年4月27日之間的一些通訊。朱公約50多歲,被告人於約2015、16年認識他的女兒,而朱公女兒自從DSE畢業後便到被告人太太公司工作。2019年3月19日的通訊涉及醫院探病,當中「阿勝出緊」的阿勝便是馮志勝,朱公與阿勝互相認識,大家是好朋友。朱公再婚時遇上社會事件,沒有請飲,只將結婚照片發送給他們。這證物第4頁出現的「-110」、「-1510」、「-1620」及「馬體 半一 9」是被告人與朱公一對一對賭足球的討論。當中亦有涉及被告人於2021年4月26日問對方「好番未」、「出咗院未」、「仲使唔使坐輪椅?」等問候說話。 135.B 鴻 50多歲,是一名警務人員,被告人相信廉署對自己的調查絕對與此人有關。 136.阿勝是馮志勝,60多歲,他是被告人在鸚鵡吧最早期認識的人,亦是其中一位投資承包手臂吧早、午餐的投資者。證物D15是「被告與K5 Shing(9239 1757)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內容涉及2019年3月5日與2021年10月22日之間的一些通訊。當中有涉及錢銀的足球資料討論,例如2019年3月5日通訊中的「墨勝利 平 9 鹿角 2/2.5 98 恒大 1/1.5 88」及「皇家馬德里 1 106 多蒙特 半 98」,亦有涉及經營包辦早、午餐之事宜如成本、用料等,以及提及與投資者之一Rosanna之抝撬。其他內容包括被告人贏了錢請大家食海鮮、相約食飯、消遣、去旅行,甚至委託對方先代做帛金等。被告人確認阿勝是相識多年的朋友。 137.敏瑛是K5 M Y,2010年左右認識,敏瑛與阿勝曾經拍拖,但後來分了手。 138.K5 Wai Chi曾經時常與群組人士一起飲酒,但病後便飲少了很多。他亦有與被告人對賭足球。 139.對於以上所提及的K5 Wai Chi威仔,K5 M Y敏瑛,K5 Shing阿勝、K5 B Hung李鴻發B鴻,及K5 Chu Kung朱公,他們各自都有一對一的對賭習慣。 140.K5 So花名「白頭蘇」亦有賭波及打麻雀。 141.K5 Uncle Jim占叔於2018年因病離世。他生前任地盤判頭,如地盤位置偏遠,接收不到WiFi訊號,被告人太太公司會租借一些數據給他使用。占叔生前亦有與被告人對賭足球。 142.證物D16是「旅遊群組」、「26-28/5潮汕三天温泉美食團」、「茂名碧桂園鳳凰酒店3 …」及「雞五之友」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旅遊群組」的2019年1月信息包括相片顯示團友在酒店玩骰盅及在旅遊巴士及酒店賭啤牌。「潮汕…」信息包括麻雀枱相片及被告人與其他人在旅遊巴士玩啤牌。「茂名…」的2014年9月2日信息展示一些旅行使費明細及大家需支付多少,及以多出的款項購買六合彩。「雞五之友」的信息涉及2014年6月18日與2016年11月28日期間的通訊,這些信息包括足球資訊的討論,跑馬投注,買六合彩,鈎魚活動,投籃賭博,打台灣麻雀等。被告人說由於很多活動都是由他牽頭,因此他被其他人笑稱為「旅遊組組長」、「娛樂組組長」等。 143.證物D17是「雀局」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信息涉及2020年5月9日與2022年9月27日期間的通訊,截取自被告人的手機,內容主要是打麻雀之通訊,通訊人士包括K5 Ah Wai、K5 May Noel、K5 Rap Cheung及K5 So。 144.證物D18是54張相片。被告人從橫跨多個年頭的不同相片中指出阿勝、白頭蘇、B 鴻、朱公、威仔、Carol、余志偉、K5 SB細B及敏瑛等人。被告人同意在這54張相片中可以找出控方指稱是他的賭客之人,而這些相片是於不同時期的不同聚會拍下的,這些聚會包括食飯、飲酒、打邊爐、朋友家中聚會、去旅行等。這些賭客未必全部一起出現在同一場合,但會或多或少出現在一些相片中。 145.在被告人印象中,「雞五之友」當中成員大家對賭是始於約2010年開始有電視直播足球賽事之時,大家在酒吧一路飲啤酒、一路睇直播、玩骰盅、猜枚、以三幾百元注碼或輸贏半打啤酒形式賭波,較為爛賭的有朱公、阿勝、白頭蘇、B 鴻、Carol、威仔、敏瑛和占叔。起初大家打打牙骹、賭賭啤酒,譬如他喜歡曼聯,我卻喜歡利物浦,大家便有個牙骹對賭,可以一對一,亦可以超過一對一如一對二也會發生。 146.被告人說,到了某階段,時為2016、17年左右,大家傾談中提及自己人對賭的念頭。被告人就此作供說:「買入馬會呀盛呀,成日都輸錢呀咁樣…不如自己同自己人一對一咁玩囉」,「咁與其成日輸俾馬會,咁倒不如我哋自己人一對一咁樣去賭囉」。但他們會參照馬會足球博彩之賠率、讓球、盤口等資料作為他們自己對賭的指標。若然某些賽事馬會沒有開盤,他們便從網上搜尋這些賽事資料,大家亦同意以某些網站的賠率作參考。這是大家以WhatsApp對賭之由來。 147.證物D19是敏瑛與勝哥之間(敏勝對話)以及Carol與被告人之間的某些WhatsApp通訊。敏勝對話之第一頁(右上角頁碼1058)顯示兩人有對賭。 148.以被告人的認知及所見所聞,敏瑛與阿勝之間有互相對賭;B 鴻與阿勝之間與及Carol與B 鴻之間也有對賭;即是控方指稱是他的賭客的人各自之間都有互相對賭。 149.至於對賭之輸贏如何處理,被告人解釋說,平時大家飲飲食食、去旅行等活動,基本上都是由他組織及替其他人預付某些費用,在收回這些費用時,他會將已記錄在WhatsApp的輸贏金額與這些使費夾起來計算。 150.被告人指稱,若對方當面向他表示要下注某場球場,他不會立刻要求對方付款下注。同樣地,賽事完結有了賽果,他亦不會要求對方立即付款,但大家會作出一個記數紀錄。 151.而這個記數紀錄,除賭波錢外,還可能包含大家一齊食飯、聚會、飲酒、消遣等費用,但不會有一個數期,亦沒有一個固定的結算時限。 152.被告人不會從對賭對手中收手續費,或給予對手折扣,他亦不會向他人推銷以誘使他人與他對賭。 153.當被告人收到某些球賽查詢賠率的短訊時,他估計對方主動想和他賭波,他於是會參考馬會的賠率然後回覆對方,因自己亦好賭,覺得和對方對賭亦沒有所謂。 154.證物D20是一組共9頁的相片及WhatsApp信息截圖。前7頁為燒鵝及海鮮相片,是他贏了錢請大家吃的食物的相片。第8頁他與阿勝之WhatsApp信息截圖顯示他和阿勝之間的錢銀交轕會夾雜了如食宵夜費用,與賭錢數之加減後之淨值,這個淨值沒有支付時限,何時方便都可以支付,若不方便的話暫時欠着亦可,反正大家都是朋友,又是生意伙伴。 155.被告人強調,他與他人對賭,絕非是一盤生意,亦不會借錢給對方讓對方可以繼續賭。與對方對賭時,自己亦不會轉而向其他人下注相反方向的盤口來對沖風險。 156.由於是朋友之間對賭,為了不想對方經常輸錢或輸得太多,所以他會叫對方停一停、不要繼續賭,正如他與相當「爛賭」的B 鴻的某些WhatsApp對話所顯示一樣。 157.證物D21是他與B 鴻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這些信息是兩人於2017年10月26日與2019年7月22日期間的某些通訊。當中被告人於2017年10月26日22:20:37時發出的信息是:「另,B Hung哥唔好介意,萬一唔中,就停一停,得你找數後,降到10,000水平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21],被告人發出此信息目的是叫B 鴻暫停賭博。當B 鴻表示下星期會找清數,而期間又想下注時,被告人於2017年11月26日20:40:33時的回應是「Sorry前幾日輸果8400,我都未找比人,待下周二、三你找埋尾數比我才玩,可以嗎?」 [22];他作出這回應的出發點亦是叫B 鴻如輸得多便暫停。另外一次,當B 鴻想下注5,000元時,被告人的回覆是「買2K就算喇,唔好買咁大喇,我都要找比人,上周找勝哥地5皮」[23];出發點亦是不欲對方賭得太大。當B 鴻於2019年1月29日對被告人說:「我近呢幾個月都不咁玩」,被告人隨即回覆說:「咁咪好囉,小賭怡情」[24]。 158.D21的信息亦顯示,B 鴻曾兩度表示欲與其他人夾份下注[25],但兩次都被被告人拒絕[26]。被告人作供時表示,他對賭的對象只限於他們圍內、即認識多年的K5成員,他沒有與其他人賭波。 159.證物D22是被告人與K5 Carol(9199 8688)在2018年3月12日與同年6月10日期間的部分WhatsApp信息截圖。當中被告人表示「B熊中5場」之後問「有冇買你」,Carol回答「佢喺我度都中左三場,連贏三場」[27]顯示Carol與B 鴻有對賭。約兩個月後,被告人問「B熊同阿勝呢個禮拜有冇買你個邊?」Carol答「少少 …」 [28]顯示Carol、B鴻同阿勝三人可能互相對賭或者兩人與一人對賭。 160.至於第二項控罪指控他與Carol一起開賭,被告人承認自己有與Carol夾份一齊去與他人對賭。他選擇與Carol夾份,因他和太太與Carol夫婦感情要好,經常打麻雀,亦有夾份買馬和買六合彩,經常有夾份賭錢。開始時Carol得知有人想賭,她又想一起玩,故此主動向他提出說兩人夾份。例如B 鴻於2018年2月7日17:01:29時向他發訊「阿積士 3k」[29],他遂於同日22:10:41時向Carol發訊「阿積 -2 9 3k 2份 (Ok手勢)」[30]。又例如敏瑛於2018年2月10日22:56:12時向他發訊「3k 愛華」[31],他遂於同日22:59:01時向Carol發訊「愛華 平半 8 3k 要不要?」[32]。 161.當他和Carol夾份與他人對賭時,如果他倆合伙的金額大於WhatsApp通訊對方的下注額,例如B 鴻於2018年2月9日15:15:43時給被告人的訊息是「墨爾本勝利:2k」[33],而被告人於同日發給Carol的信息是「墨爾勝利 半一 8 5k 2份」[34],兩者相差的3k應該是來自在酒吧飲酒時有人有興趣加入與他倆就這場賽事對賭的下注。這些口頭加入人士來來去去都不外乎是阿勝、白頭蘇、朱公、B 鴻或敏瑛等又相熟又爛玩之K5圍內人士。 162.他和Carol夾份和這些人對賭,絕非一盤生意。他倆並沒有向對賭人收取佣金、手續費、利息或其他額外收費,亦沒有限定他們要何時清數,或限定欠款去到某個特定數額便一定要清數。他倆亦沒有到處推廣宣傳以遊說他人與他倆對賭。除這群K5人士外,他們絕對不會與其他人對賭或夾份。 163.與朋友對賭時,被告人會將馬會或其他參考網站所提供的相關球賽資料如賠率、讓球等,原原本本地以WhatsApp告知對方。 164.P4第117至120頁被告人與朱公的WhatsApp信息顯示,他們兩人在2019年1月5日至6日,對賭了9場球賽。被告人解釋因大家都大癮、恨賭,可能玩完一場又一場。第121頁中一個被告人於2019年1月29日10:59:36時所發出的「方便就清埋條數,因為我又要找3皮俾阿勝」短訊,是被告人以一個藉口及一個較隨意的口吻要求朱公俾錢,但他不着緊對方實際何時找數。 165.P5第507頁被告人與B 鴻的WhatsApp信息顯示,被人以「方便入數?」要求對方支付9240元,當對方以「晏啲入住5K先」回應時,被告人報以豎起拇指符號及「Thank you」的回應。其後兩人談及輸贏涉數千元至一萬多元的賭十三張啤牌,除他倆人外,所提及的輸贏人士有阿劍、阿蘇、阿超,敏瑛和占叔[35]。 166.P7第948頁至959頁之被告人與阿勝的WhatsApp信息顯示,在2019年3月8至9日期間,他與阿勝對賭了7、8場球賽。被告人解釋,3月9日是自己生日,可能大家一齊飲酒、玩多了。對於有下注額高達一萬元的情況,被告人說平時的下注額沒有那麼大,當時的情況是阿勝與敏瑛合夥。從阿勝於2019年3月10日17:40:14時發出之「第十一場6拖1、2、8正Q$100(OK手勢符號)」信息可見,他亦有要求阿勝幫他買馬。 167.P8第1239頁至1240頁之被告人與敏瑛的WhatsApp信息中,敏瑛於2018年3月12日21:35:00時要求「標哥,不如轉一轉,你開個網俾我等我可以買細d其他?」其後被告人回覆「stars118.com戶口ww18806密碼aaa111」;被告人解釋大家見面傾計期間,敏瑛見到他有一個外國足球網站的戶口讓他可藉以獲得很多足球資料及賭波,故此敏瑛有這個要求,他亦認為只是舉手之勞而幫她開了個戶口。他強調並非只有他才能開戶。其後,被告人應敏瑛於2019年1月8日04:35:10時發出的要求,向她提供另一網頁[36]。被告人對敏瑛這個要求的解釋是,可能由於原本的網頁不流暢或有斷聯的現象,故此她可能要求一個「好玩啲」的網頁。被告人強調自己沒有做網站生意,亦沒有向他人說過自己做網站生意。 168.P8第1316頁至1318頁被告人與Wai Chi的WhatsApp信息顯示被告人替威仔在一個外國賭波網站「yybet88」開戶口,及教他怎樣操作。被告人自己亦有該網站戶口,但該網站並非由他營運或擁有。 169.被告人說自己從沒有開設、營運、管理或擁有任何賭博網站,但自己曾於這些網站開設戶口。而在外出聚會消遣期間,他亦有時會以自己的手提電話登入這些網站去賭博。 170.證物D23是不同博彩網站的截圖及關於以Google Search搜索得出的結果的截圖。被告人首先會從馬會網站搜尋相關的賽事資料如賠率等,若馬會沒有這些資料,他才會參考該些網站的資料。他向對賭朋友提出的球隊名及相關數字,並不是他自作的,而是將網站資料以WhatsApp發給對方。 171.被告人表示絕不介意因提供網站資料給他人操作,令他們可以直接上網賭博而不與他對賭。他亦不介意對賭朋友如朱公取消下注。他自己沒有因賭博而出現經濟問題。他和朋友都是在各自應付得來的財政框架下對賭。 172.盤問下,被告人承認在D10麻雀群組通信中,沒有列出誰人贏多少錢,誰人欠誰多少錢。在D9桌球群組通信中亦一樣,也沒有提到需要結清某些數項。 173.被告人否認他很多時候自己主動向他人提供盤口和賠率。就着某些從WhatsApp通訊(如P5第625頁中的信息)來看,被告人看似是主動地這樣做,被告人的記憶是對方可能是在大家一齊飲酒時問及,或是致電給他查詢,他才致電回覆對方及在WhatsApp中提供對方查詢的資料。 174.被告人同意他發給下注者的一些球賽、賠率等資料並非來自馬會,而是來自一些外國足球網站。 175.從被告人與不同人士的相關WhatsApp信息,控方向被告人指出,就着同一場阿仙奴對紐卡素之賽事,他向不同賭客開出不同盤口及不同賠率:於2020年2月16日1303時向朱公開出的盤口是98,朱公於同日2203時下注阿仙奴[37];於2月17日0013時向阿勝開出的盤口是104,阿勝於同日0026時下注紐卡素[38];而於2月17日0029時向敏瑛開出的盤口亦是104,她隨即於0030時下注阿仙奴[39]。 176.被告人否認同一時間接受三人向他下注,又指出賠率不是他定的,他只是參考當時馬會的資料去回覆他們的。他否認由於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接受敏瑛和阿勝就各一方球隊下注自己因而便是莊家,他堅稱大家只是一對一對賭。 177.2018年2月21日大阪櫻花對廣州,B 鴻於當日16:37:13時向被告人下注大阪櫻花2,000[40],而敏瑛則於18:23:13時向被告人下注廣州2,000[41]。被告人否認做莊。 178.2019年12月14日利物浦對屈福特,B 鴻於當日1849時向被告人下注「屈福特2k」[42],被告人於1853時回覆「Ok」;而朱公則於1753時向被告人下注「利物300」[43],被告人於1847時回覆「Ok」。被告人否認做莊。 179.另外,就以上利物浦對屈福特賽事,控方指出被告人向朱公開出的盤口是利物浦讓兩球/兩球半,賠率103,而向B 鴻開出的盤口是屈福特受讓兩球/兩球半,賠率88。被告人承認兩人是就同一場賽事下注,但兩人下注時間不同。被告人否認做莊。 180.被告人承認與Carol一人一份夾份與其他人對賭。他並非一定會在WhatsApp寫下所有盤口及對數,有時忙就未必會寫,或當時正在飲酒或甚至忘記寫低亦有。 181.控方指出,就MFI-4第一頁第2項之「RB來比鍚」,被告人與Carol同意夾份時是2018年2月9日2304時的信息「RB來比 半一 92 3k 2份(Ok手勢符號)」[44],但被告人於同日1856時向B 鴻所報的盤口是「RB 半 88」[45]。被告人解釋說因為時間不同,所以賠率不同。 182.同樣情況出現於2018年2月21日涉「FC悉尼」隊賽事[46], 被告人於當日1956時向敏瑛所報的盤口是「悉尼 -平半9」[47],而他與Carol於當日夾份時是「悉尼 -平半92 2k 2份(Ok手勢符號)」[48]。被告人否認當時同Carol一齊做莊。 183.有關2018年4月14日涉「利華古遜」的賽事[49],被告人接受其他人投注這球隊,之後他於當日2130時與Carol夾份「利華 半一 88 3k」[50]。同日,他又接受占叔下注該場賽事的另一球隊「法蘭克福500」,盤口是「…法蘭 -半一 88 500」[51]。被告人否認做莊,這些只是朋友之間對賭。 184.被告人否認自己或自己連同Carol以莊家身份接受賭注,堅稱他們只是和認識了2、30年的朋友一對一的互相對賭。 185.複問下,就着被告人於盤問下在沒有機會翻閱D10下便同意該些信息中有沒有提及錢銀及賭錢方面,被告人看見D10第9頁有ma sir K5發出的信息「等埋亞Bill,亞超覆,威仔如打100蚊一粒,你打吾打?」第20頁有被告人發出的信息「馬、威仔叫你比個日子同時間佢追數喎(紅中麻雀符號)」接着K5 Wai Chi發出「50 1粒」稍後被告人發出「100/粒,輸多過25粒免波鐘」。「50 1粒」及「100/粒」分別是指50元及100元一個籌碼。整體來看,第20頁的對話是指到聯誼會之類的地方開雀局所需夾份支付的飯錢、租枱費等,若其中一人輸多過2,500元便不用夾份支付這些費用。 186.就着P4第165頁他於2019年3月21日13:50:20時發給朱公的一些球盤資料,WhatsApp通訊中看不見朱公有問及這些資料,被告人說很多時候大家會傾電話或見面,但他已不能確定朱公在哪個情況下問起。同樣情況適用於在444頁他於13:35:47時發給朱公該些方面的資料。 187.P6第830頁中由他於2018年11月1日17:58:26時向B 鴻發出的信息「飛燕諾 1.5/2 94 2k ok」及於翌日08:42:38時發出的「1880 = -1580」,當中1,880是2,000元投注額乘以0.94的賠率所得出,而914頁相片截圖是yybet88的網頁顯示「飛燕諾1.5/2海牙 … 飛燕諾@0.940」。他給B 鴻的「94」賠率正是源自這截圖中的賠率。他表示,若果他是做生意、想賺錢,他大可以給B 鴻一個較低的賠率,而自己卻可於yybet88以0.94的賠率下注,以賺取差價。但他沒有這樣做。 188.P7第1134頁中他於2020年1月11日22:46:57時向阿勝發出的信息「白 -半 95 3k ok」中,95是賠率,3k是對方的投注額,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第1195頁的截圖,截圖顯示「愛華頓0.5 v 白禮頓 白禮頓@0.94 3000 可贏金額:2850」。他向阿勝發送該截圖是要告知對方如果以0.95的賠率買3,000元,計算出來是2,850元。賠率會因時間的改變而有所差異,故此先後出現0.95及0.94的賠率。 189.第1132頁中,阿勝於2020年1月11日20:14:52時向被告人發出信息「阿仙奴4K」,被告人3分鐘後的回覆是「衣家半 76 半一 10」,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1194頁的截圖,這截圖顯示「仙奴 0.5/1 1.01 仙奴 0.5 0.76」這個0.76的賠率即是他回覆阿勝的「76」。 190.第1172頁中,阿勝於2020年2月22日20:20:30時向被告人發出信息「熱刺1K」,被告人2分鐘後的回答是「-半 102 1k ok」,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1197頁的截圖,這截圖顯示「車路士0.5 v 托特納姆熱刺」,熱刺賠率為1.02,投注1,000元可贏1,020元。 191.就附件216頁所列出的阿仙奴對紐卡素賽事,被告人於2020年2月16日13:03:34時就這場賽事的盤口向朱公所發的信息是「阿仙 1/1.5 98」[52],朱公於當日22:01:18時下注「阿仙500」[53]。而被告人於2月17日00:13:26時回應阿勝詢問阿仙奴盤口時回答「1/1.5 104」[54], 阿勝則於當日00:26:15時下注「紐記3k」。至於為何有兩個不同賠率(分別是98和104),被告人指出他與兩人對賭時間不同,他開出的賠率是按照當刻馬會發放的賠率。他亦同意,譬如開賽前5分鐘的賠率有很大機會與開賽前12個小時的賠率不一樣,因為可能在這12個小時內有不能預見的事情發生(如有球員病倒或受傷)而影響賠率。 192.以阿仙奴對紐卡素下注情況為例,阿勝下注紐卡素3,000元,朱公及敏瑛則分別下注阿仙奴500元及5,000元,雖然對兩隊的下注額及下注人數有所差異,被告人有機會輸給注額大的那些人,但他並沒有因此而不與他們對賭,或自行作出一些對沖行為。 193.從證物D2A第1頁所示2014年1月30日「雞五之友」的對話中,被告人說「本周推介,阿仙奴對面(豎起拇指符號)」接着K5 Rap Cheung說「本最佳心水阿Bill對面(Ok及笑面符號)」然後K5 BIGMIG說「聽Bill話買1千,幾時踢!」K5 Rap Cheung再說「我受你」。這些對話顯示自2014年開始,他們一班人已開始互相打牙骹、對賭,亦可見BIGMIC與Rap Cheung互相打牙骹、對賭。第2頁顯示這兩人的延續打牙骹對話,Rap Cheung 繼而說「阿仙奴讓1球,球半對水晶宮(笑面符號)」「Due5due」[55]「唔好唔due呀(鬼馬表情符號)」。於第3頁,Rap Cheung說「好信5信,信豬bill(鬼馬表情符號)」接着被告人說「唔好呃人,個盤係1.5/2(足球符號),開個1.5(足球符號)盤,(豬符號)你咪好着數?????」,顯示他們互相開玩笑。第4頁便有BIGMIG這個信息「1千不變,一球半,二個ok」,這些對話顯示BIGMIG和Rap Cheung對賭。 194.D2A第5頁是2014年2月25日的通訊,被告人說「朱鼻confirmed$1000曼聯 平半 84」「已收$1000」。這是大家就另一場賽事對賭。 DW2 - 張顯昌 195.這名證人的英文名是Raphael Cheung,現任不銹鋼厨具顧問。 196.他認識被告人已有二十多年,兩人結識於伊利沙伯大廈的鸚鵡吧第五間分店。之後大家一星期見面一至兩次,通常於酒吧「歡樂時光」的下午5、6時左右見面,直至晚上9、10時。期間大家一起飲酒、傾計、看電視、玩猜枚、玩骰盅等。 197.他們稱呼這酒吧為「雞五」,他是「雞五之友」WhatsApp群組的其中一名成員。鸚鵡吧結業後,他們轉去其他酒吧如「手臂吧」及「巴士站吧」聚會消遣。 198.「雞五之友」群組已成立多年,大家在群組有很多談論,主要是關乎旅行、食飯、慶祝活動等。他們每年都會有一、兩次旅行,被告人是最主動的籌辦者。 199.他於2016年與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包括「雞五之友」中的馮志勝夾錢承辦手臂吧的早午餐生意。 200.以旅遊而言,通常是被告人牽頭訂機票、酒店住宿等,參加者通常於出發前向被告人支付這些費用,至於旅行期間由被告人代為支付的某些使費,被告人會於行程完畢後告知他們,待他們向他清付。 201.證物D2(「雞五之友」)第12頁是有關「雞五之友」在某旋轉餐廳聚餐活動,當中的通訊者「K5 Rap Cheung」便是他本人。第23頁可以見到被告人Bill Lai於2014年7月21日發出信息「布吉?冇吹(雞符號)嘅?」這便是被告人搞旅行的一個例子。第25頁是2014年8月5日的通訊,被告人說「茂名碧桂園鳳凰酒店3天遊30/8-1/9已成團…」是另一個被告人搞旅行的例子,這是原本打算去布吉,後來改為去茂名。第48頁,被告人於2018年7月30日又發起「中山三天美食團」。第59頁,於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發訊「各會友7月10日星Carol的生晨,定於7月9日在灣仔,群策大廈名海閣聚餐…」證人確認他認識Carol和她丈夫阿偉余志偉已有20多年。他亦有報名參加此聚餐。 202.證物D3(「大哈之友」),這名證人亦是這群組成員。大家多數傾談飲飲食食及去何處玩樂,以男士參與居多,但亦會有人攜眷出席。第10頁所示是另一個被告人籌辦生日派對的例子。主人翁「志勝」是馮志勝,證人與他認識了廿多年,亦是在鸚鵡吧第五分店認識的。第17頁2022年4月23日的信息意思是K5 Fat Stephen在該群組約大家出來相聚睇波。 203.證物D7(「10月22日台灣之旅」)顯示他本人是其中一名參與者。第24及25頁的信息顯示被告人曾就不同活動的使費先行墊支,之後才向參與者收回費用。 204.證人確認認識以下人士:B Hung李鴻發、馮志勝、朱敏瑛、白頭蘇、Carol及她的丈夫阿偉、朱公及Uncle Jim。證人表示認識了朱公廿多年,他從事裝修行業,經常出席飲酒、聯歡,但較少參加旅行。Uncle Jim則已身故。 205.以證人在酒吧或去旅行時所見,被告人與及上述他認識的人都有賭錢。這群人中,如有人贏了錢,很多時都請大家飲食。 206.他本人亦有賭錢習慣,會賭波、賭馬,通常經馬會賭。打麻雀則較少。 207.以他在場所見,比較少見上述人士在酒吧一邊睇波一邊賭波,但通常一定會有大家就哪隊輸贏而打牙骹,以輸贏啤酒錢及食物開支為賭注,他亦有參與其中,亦有和Carol邊睇波邊打牙骹,但Carol通常星期六才來睇波,睇一場就走。 208.證人從未見過被告人周圍向他人收取賭注、或宣稱自己做外圍、要求他人與他賭。 209.證物D2A第1-5頁的對話是大家就球賽打牙骹、對賭的例子。當中證人在第2頁開出的球盤「阿仙奴讓一球,球半對水晶宮」是依照馬會開出的盤口。 210.證人和被告人之間都有對賭,但較少。通常大家在酒吧內坐在一起,面對面溝通,間中有賭錢。 211.他於早期一星期只去一、兩次鸚鵡吧消遣,大約自2015年左右開始,一星期會去三、四晚。 212.盤問下,證人同意即使他與被告人同場,亦不會知道被告人與其他人的全部對話,或他有沒有以電話短信與他人通訊、或知道其內容。 裁決理由 控罪之法律原則 213.在《賭博條例》下,「收受賭注(bookmaking)」指「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不論上述活動是親身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或聯絡媒介(包括一般稱為電腦互聯網的服務)或以其他方法進行。」 214.終審法院在HKSAR v Chu Kam Yiu & Others (2002) 5 HKCFAR 591案裁定,就「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的元素而言,控方必須證明,一旦有關人士接受賭注,贏錢的機會或輸錢的風險即告產生(“the opportunity for gain or the risk of loss arose”)。 215.常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若要將某人定性為《賭博條例》所指的收受賭注者,首先必須證明該人從另一人(下注者)接受賭注,並將之接納為該人自己的賭注,從而令雙方之間出現一種關係,意思是二人在某項結果未卜的事件上持相反立場,如果其中一方贏錢,另一方便輸錢。 216.陳法官又指出,假如收取賭注是收受賭注罪行的唯一元素,則一群友人私下進行賭博,也可能輕易地被視為收受賭注。這顯然不是立法機構的意願。因此,為施行《賭博條例》,亦有必要證明賭注是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收取。至於如何構成生意或業務,則視乎個別案情而定。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它是否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損失的風險(the opportunity of making profit or the risk of incurring loss);其他因素包括相關的組織和運作、活動的性質、所備存的紀錄及所使用的設備。 控辯雙方立場 217.控方指控被告人干犯兩項控罪的證據,是建基於從被告人的手提電話P30擷取出來的被告人與8個不同WhatsApp帳戶持有人[56]的WhatsApp通訊紀錄P4-P12,及賭博專家在參考過該些通訊紀錄及其他涉案文件所作出的結論。 218.審視過這些通訊紀錄以及被告人的某些銀行帳戶及馬會帳戶,本案之賭博專家證人發現該些對話中提及很多該專家認為是球隊的簡稱、盤口和賠率。根據這些信息,專家翻查馬會及其他體育網站以了解對話所涉之足球賽事,發現有人就該些賽事向被告人下注(例:P4/117頁「墨勝利300」),被告人接受該些賭注,被告人曾與下注人士結算(例:P4/120頁「墨勝利300 曼聯-300 華拉-300 愛-300 車300 = -470-3920=-4390」),曾要求下注人結清賭注(例:P4/121頁「方便就清埋條數,因為我又要找3皮比阿勝」)及作出清數安排(例:P5/670頁「降到10000水平才再幫你買」)。再加上某些下注項目涉及馬會並無開盤受注的賽事,專家因而認為被告人作為莊家收受賭注,進行外圍足球賭博。 219.專家亦認為被告人曾為M Y及Wai Chi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途的帳戶,這些做法可被視為其報告中所指的「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 220.通訊紀錄亦顯示被告人曾與K5 Carol共同接受下注(例:P12/1552-1553頁),專家認為他倆人共同擔任莊家,接受賭注,進行外圍足球賭博。 221.專家報告P32第33段的一個標題為「9010 6068 [Bill Lai (owner)] 電話使用者的收受賭注詳情如下」的列表顯示,2016年11月28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間,被告人從K5 Chu Kung、K5 B Hung、K5 B Hung2、K5 Shing、K5 M Y、K5 Wai Chi、K5 So及K5 Uncle Jim一共收取了3,060,300元賭注(這是控罪一指控的基礎)。另外,在同一段一個標題為「9010 6068 [Bill Lai (owner)] 及9199 8688[K5 Carol]電話使用者的共同收受賭注詳情如下」的列表顯示,2018年2月6日至8月18日期間,這兩人從身份不詳的下注人一共收取了341,000元賭注(這是控罪二指控的基礎)。 222.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通訊錄中的K5 Rap Cheung張顯昌作為證人。兩名辯方證人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就被告人而言,這意味着他的可信程度較高,犯罪傾向較低。 223.根據辯方證據, 所有向被告人下注的人士與及控方指稱與被告人夾份收受賭注的Carol,都是「雞五之友」群組中人,這些人士之名稱在被告人電話通訊錄及WhatsApp信息中均冠以「K5」,如K5 Chu Kung、K5 B Hung、K5 Shing、K5 Carol等,而「K5」意思就是「雞五」。被告人認識這群組中人少則有十多年,多則有二、三十年。 224.辯方證物D1至D23顯示這些人士或相關群組除飲酒消遣外,還經常有其他集體活動如飯聚、慶祝生日、出外旅遊等。有些活動期間拍下的照片顯示他們在旅途中亦不忘玩啤牌、骰盅或打麻雀。辯方藉這些相片支持被告人所說,他們這群相識已久的人都頗為嗜賭。 225.被告人說他們一直有經馬會賭波,大約2016、17年左右,大家說起與其經常輸給馬會,倒不如他們自己一對一地以馬會資料及賠率作參考來對賭足球。 226.被告人堅稱,除與這班「雞五之友」圍內對賭外,他不與外人對賭,並指出自己曾拒絕讓外人加入的建議。他與B Hung在2019年2月14日有以下的WhatsApp通訊[57]:B Hung說「有人一起買」,被告人的回應是「唔好嗱…自己人玩吓牙骹戰好過啦」。 227.他說他與「雞五之友」圍內對賭中,沒有設賭注上限、或固定結清賭注的方式、或須於某限額付款。他亦沒有向他人推銷或招徠。他與這些「雞五之友」只是朋友式對賭,絕非是以業務或生意形式進行。 228.DW2張顯昌是「雞五之友」及「大哈之友」等群組組員,認識被告人超過20年,他亦認識群組中人如B鴻、阿勝、敏瑛、威仔、Carol、白頭蘇及已過身的占叔等。他確認被告人很多時負責組織或籌辦群組的活動如旅遊等。他自己亦有賭馬和賭波,曾與被告人以馬會開出的賭盤對賭足球[58]。他曾在酒吧見到「雞五之友」以「打牙骹」、涉及賭啤酒錢的形式賭波,他本人亦曾這樣與被告人對賭,但他沒有見過被告人向其他人收取賭注或從事外圍足球賭博。 229.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從投注額的大小、涉及不同時段包括早上、午間、黃昏、晚間及凌晨的受注時間、接受賭注的頻率、數量及規模,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 230.辯方則指出,雖然被告人與所涉K5人士賭博的次數看來很多,所涉的總受注金額在為期約40個月中多達300多萬元,但在多年來的賭博中,下注者與受注人必然互有輸贏,但本案卻沒有證據顯示這個輸贏淨值。 231.辯方繼續指出,控方除了依賴涉案的賭博次數外,沒有其他的客觀情形可以支持被告人在相關時間收取賭注時,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 232.辯方指出,專家在盤問下承認:(1) 看不到被告人在接受賭注後有再轉錢至其他莊家或以賭博中間人行事;(2) 看不到被告人有作出推銷/招徠的言行;(3) 看不到被告人有作出一些對沖或風險管理的行為;及 (4) 看不到被告人有設下派彩權限。 233.辯方亦強調,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就所涉賭博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或以比香港賽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所定下為高的賠率接受下注。 234.本案亦出現一些連專家也同意是外圍賭博不常見的現象,就是取消落注/賭注作廢。例如在2019年10月19日和阿勝的賭博中,即使在賽事中途,被告人仍然同意取消賭注(P7/1090-1091頁)。被告人與朱公的賭局亦曾出現賭注作廢的情況(P4/278-280頁及344-346頁)。 235.至於被告人被指稱為賭客[59]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途的帳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營運或管理任何網上賭博帳戶。被告人作供時否認自己有營運任何賭博網站,聲稱他只是以朋友身份幫助敏瑛和威仔開戶。控方沒有就這些說法盤問或質疑被告人。 236.被告人和DW2皆說,控方指稱的下注人士全部都是「雞五之友」群組中人,與被告人相識多年,群組人士與被告人一起參與的活動包括出外飲酒吃飯消遣、慶祝群組成員生日、出外旅遊、打麻雀、打桌球、合夥買馬及六合彩等。 237.辯方指出,被告人與涉案「雞五之友」成員,只是朋友之間的對賭。被告人曾兩度拒絕B 鴻建議與他人夾份下注,亦曾勸喻B鴻「唔好買咁大」,及在此人表示近數月已「不咁玩」時對他說出鼓舞性的說話「咁咪好囉,小賭怡情」。若然被告人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他根本不用作出這些有損其生意利益的勸喻和鼓舞。 238.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的若干行為與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的行為有所不符。例如被告人無需要以四捨五入或以整數來列出輸贏金額[60]。若然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在商言商來說,莊家無需為達到一個較易計算的整數而多付給賭客。這個做法反而較支持朋友間對賭、大家不會斤斤計較的做法。 239.另外,同意取消賭注的做法亦較支持朋友之間對賭時為免傷彼此之間之和氣、互相妥協的做法。相反,以賺取利潤為目標的外圍莊家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專家亦同意就外圍賭波來說,取消賭注並不常見。 240.再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向下注者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或給予下注者一個較優惠的賠率、或將注項轉給其他人或其他賭博網站、或作出對沖或平衡風險的舉措、或作出推銷招徠的動作。這些情況都不支持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 241.有關被告人幫助他人開設網上賭博帳戶之指控,若然被告人是收受賭注的外圍莊家,這個做法對其生意只有損害而無益處,因為有了網站帳戶,下注人便可以以其帳戶在網上下注而不再需要向被告人下注。雖然專家說只有網站代理或以上職級的人才能有權限開設帳戶給他人,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與這些網站的關係,更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監察及管理客人賬目,以上線者身份管下線者活動。 242.辯方強調,最重要的是,專家沒有考慮到涉案賭博是否涉及朋友之間的賭博。專家在作出其報告時,完全不知道被告人與其他下注者的關係。如果專家有考慮過被告人和他朋友賭博的情況,其報告的結論必然會有所不同。 243.辯方亦批評專家很多的觀察和結論,是建基於不受事實證據支持的資料,而專家在附件中不時以「相信」、「推算」等字眼作出觀察或結論,實屬主觀武斷。 分析 244.本席接納WhatsApp信息所顯示的下注人士都屬於「雞五之友」這個WhatsApp群組,與被告人相識多年,其中K5 Shing阿勝更曾經與被告人及其他人士一起承包手臂吧之早午餐生意。這群組中人不時有各式各樣包括賭博的社交活動,被告人亦有參與其中。 245.本席亦接納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i) 向下注者收取佣金或手續費,(ii) 將注項轉給他人或其他賭博網站,(iii) 作出對沖或平衡風險的舉造,(iv) 作出賭博推銷或招徠的動作。 246.然而,若然有證據顯示上述因素的存在,便會加強「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受賭注的證據。反之,缺乏這些因素又並不一定表示賭注的收取並非以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正如陳法官在Chu Kam Yiu案指出,如何構成生意或業務,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247.被告人作供時就着他在酒吧消遣時與朋友「打牙骹」對賭是這樣說的:「先頭大家都係大家去打下牙骹呀,賭下啤酒呀,咁 … 佢鍾意曼聯 … 我又鍾意利物浦咁樣樣,咁咪大家有個打牙骹對賭嘅情況囉」。 248.值得注意的是,在辯方聲稱的朋友對賭中,被告人從未向對方表示過,對方就某場賽事欲下注的球隊亦是他心儀的球隊,大家因此不能就該賽事對賭/打牙骹,而建議倒不如大家就另一些大家持相反立場的賽事對賭。正如專家指出,對方一次過下注很多盤,被告人都沒有拒絕過,對方買甚麼他都接受,一如莊家一樣。不單如此,被告人甚至曾就同一場賽事接受兩邊球隊的下注。這又如何算得上是朋友之間的「牙骹」戰? 249.被告人基本上是來者不拒[61],亦幾乎每一天都有作出報盤、接受下注、結清賭注等活動,而這些活動時間涵蓋早上、午間、黃昏、晚上,甚至凌晨時分。例如被告人曾於凌晨2時11分[62]及3時12分[63]接受下注,於凌晨5時08分[64]及6時54分[65]作出輸贏結算。 250.在涉案的對賭中,雖然賭博是以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的賠率/盤口進行,被告人卻無一例外地是受注人,一如馬會在合法足球博彩中是受注一方一樣。被告人就是以這樣的莊家身分大量及頻密地自7名「雞五之友」收取賭注。 251.自同一下注者接受大量投注的例子,可見於2019年1月5日至6日,他與Chu Kung對賭了9場球賽(見附件27-28頁),被告人解釋因兩人「大癮」、「恨賭」,因而玩完一場又一場。另一例子是他與Chu Kung於2019年3月9日至11日一連3天對賭了14場,受注金額共5,000元(見附件46-49頁)。 252.除Chu Kung外,於2019年3月8日至10日一連3天,被告人與Shing對賭了11場,每場注碼由3,000元至10,000元不等,這3天的受注金額共81,000元(見附件578-580頁),他辯稱當時可能是阿勝與敏瑛合夥,又適逢自己生日,一起見面飲酒,因而可能「玩多咗」,但他已不大記得清楚了。另一例子是被告人與So於2019年3月1日至17日期間天天都對賭,每天對賭場數由一場至5場不等(附件665-676頁)。這些都是被告人與涉案數名K5人士賭博情況的一些例子。 253.從以上例子可見,他在同一天內向對方開出數個球盤及接受對方在同一天內就數場賽事下注亦經常發生。被告人在涉案期間可算是經常性地接受賭注,而非偶爾性地跟朋友以打牙骹式按各自心水私下對賭。 254.至於辯方所指的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接受賭注後再轉錢至其他莊家或以賭博中間人行事,專家在報告P32指出,一般外圍莊家賺取利益的其中一個手法,是全數承受所有注項,即是賭客輸錢外圍莊家便贏錢。本席接納這個說法。這表示將部分注項轉給其他莊家、或將部分或全部注項轉投賠率較高的莊家並非是莊家必然選擇的賺取利益手法。 255.至於推銷招徠方面,既然賭客是「雞五之友」的組員朋友,大家已相識多年,群組成員經常有各式各樣的聚會和活動,被告人並不需要以WhatsApp通訊招徠吸引賭客,這些嗜賭組員自會有途徑就賭博或其他事宜與被告人聯絡。 256.就「四捨五入」的輸贏計算做法而言,被告人就賭客的贏額及輸額都曾以此形式計算,這個做法無疑能令計算/結算更容易,但「四捨五入」的做法,並不一定支持「朋友之間賭博所以不會斤斤計較」的說法,或否定交易含「生意或業務」成分。現實生活中,亦偶有出現售賣貨物的店員或東主會以下捨入方法結算(例如計算出來的售價為82元,但只收顧客80元),或給予客人一個小折扣,如扣減5%,一如被告人偶爾而非必然地以「四捨五入」計算輸贏。 257.至於同意取消賭注,這個情況在整個案發時段只發生過兩次。本席認為,由於受注者與下注者都是同一社交群組成員,大家相識多年,就算受注者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向下注人士收取賭注,為了維持良好的關係,避免因拒絕取消賭注而令大家有嫌隙或疏離,他罕有地作出讓步而取消賭注也不足為奇。本席不認為只有嚴格果斷、寸土不讓的作風才符合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處事。況且,專家同意取消投注的情況在外圍足球賭博並不常見,但專家並沒有表示這種情況絕對不會發生。 258.辯方亦指出,被告人向不同下注者以甚為客氣的口吻作出要求,如「方便入數嗎?」[66]、「今天入4k比我方便嗎?」[67]「方便入啲$比我?」[68]及「…找埋尾數才玩,可以嗎?」[69]等,要求B Hung繳付所欠賭款。另外,當B Hung說到自己已有數月沒有作出太多賭博時,被告人的回應是「咁咪好囉,小賭怡情」[70]。被告人亦曾對B Hung說「唔好介意,萬一唔中,就停一停,待你找數後,降到10000水平才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71],或叫B Hung「買2k就算啦,唔好買咁大啦」[72]。被告人亦曾對M Y說「不如任何一方夠5000才結算,好嗎?」(P8/1251頁)。而Uncle Jim亦曾問被告人「是否5000為一個單位?」(P11/1506頁)。這些都是朋友之間而非生意上所使用的談吐,顯示他們只是朋友之間對賭。 259.本席不認為這些對話內容及語調必然指向被告人與下注者只是朋友之間私下賭博。有鑑於下注者亦是他的朋友,為保持彼此之間良好的關係,被告人以客套口吻向對方作出一些要求,以求較順利地從對方收取賭博欠款,及/或令對方繼續向他下注,也絕不為奇。他們彼此的關係,以及被告人對他們說話的態度,與控方對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的指控,並無抵觸。 260.專家說朋友之間對賭通常是一方支持一支球隊,而另一方則支持另一支球隊。辯方則批評專家沒有說出這個意見的基礎,亦沒有統計過世界上朋友與朋友之間是如何對賭博的。 261.但專家所提出的朋友對賭通常涉及一方支持一隊、另一方支持另一隊的意見,卻與被告人作供時所說的朋友之間「打牙骹」對賭的情景不謀而合。 262.這個打牙骹對賭時各有自己心儀球隊的情況,亦可從證物D2A所展現的一些於2014年1月30日的WhatsApp對話看出,對話各方看來正在作出朋友之間就一場賽事(阿仙奴對水晶宮)的牙骹戰,各自說出自己的心水(Bill Lai 說「本周推介,阿仙奴對面(姆指豎起符號)」;K5 Rap Cheung則說「本最佳心水阿bill對面(手指形成V字符號及露齒而笑符號)」),甚至以說笑口吻恥笑對方的心水或眼光(K5 Rap Cheung說「好信5信,信豬bill(3個鬼馬表情符號)」。 263.另外,如果真的是朋友之間打牙骹式對賭,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被告人不時以「買」字來形容他與下注者之間所涉的交易,例如被告人對B Hung說:「買2k就算啦,唔好買咁大啦」[73],或被告人問Carol:「B Hung…有冇買你?」[74]其他採用「買」的例子亦可見於P4/461-462頁。Chu Kung給被告人的語音口訊亦經常出現「買」字(P4/461-462頁)。 264.被告人亦曾於一些對話用「幫你買」來形容所涉交易,例如他對B Hung說:「降到10,000水平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75]。其後他又對B Hung說:「好,幫你買埋呢場,贏輸都停一停,待下周找哂數才從新玩過,聖日2.5 84 10k ok祝好運」[76]。 265.李資深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指出對賭人可能只是以「買」來代替如「打牙骹」、「對玩」等表達方式。 266.但是,如果真是對玩或打牙骹對賭的話,彼此理應處於對立位置(即是陳法官在Chu Kam Yiu案所說的「二人在某項結果未卜的事件上持相反立場」),在此情況下,從上文所列的「幫你買…」對話中,被告人說完會「幫」B Hung「買埋呢場」後,本席看不到有甚麼理由被告人需要或會向與他「對賭」因而持相反立場的B Hung說:「祝好運」。如果兩人真的是互相對賭的話,對方好運表示對方會贏,自己會輸。就算是朋友也好,被告人無需要預祝對方贏錢。按常理,這個「好運」祝福理應來自一名中間人或代理人或一名不涉該項賭博的人的口中,而不應來自一個與下注者持相反立場的人。這也令本席對被告人堅稱朋友之間對賭的說法深表懷疑。 267.控方亦指被告人曾多次在同一場接受兩邊球隊的下注,這個做法顯示被告人以莊家身份收取賭注。控方在結案陳詞的附件III列出被告人在67場賽事接受兩邊下注的詳情。辯方則說這些都是朋友之間的對賭。 268.就同一場接受下注兩邊球隊(阿仙奴和紐卡素)的做法,被告人在盤問下的回答似乎顯示他亦認為這個做法不妥。他說「我印象中,即係如果大家一齊嘅時候呢,如果有啲咁嘅嘢發生,我會叫佢哋自己玩架喇,咁但係可能當陣時唔係喺埋一齊囉,咁所以就分别接受咗佢哋呢個一對一嘅」。 269.在該些接受兩邊球隊下注的情況,鑑於該些下注均記錄在被告人與下注者的WhatsApp通訊中,若然在被告人接受了對其中一隊的下注後有人欲下注另一隊,被告人沒有理由在後者表示下注時不能察覺到這個情況而作出糾正。在這些情況下,被告人其實沒有立場,沒有心水,來者不拒,以莊家身份收取對作賽雙方球隊的下注。 270.無論如何,被告人接受兩邊下注的做法已有違他所說的各自依照自己心儀球隊「打牙骹」對賭的做法。 271.至於控方指控他與Carol一起做莊家接受賭注,被告人供稱他與Carol及她的丈夫余志偉相識廿多年,經常打麻雀。Carol亦十分好賭,他倆人經常合伙賭馬[77]及買六合彩[78],運氣不差,以致到某階段,Carol主動向他提出,既然有人想賭波,她又想參與其中,不如兩人夾錢與其他人對賭,於是倆人便夾份這樣做。但這些對賭人不外乎圍內人士阿勝、B鴻、敏瑛、朱公、白頭蘇等,絕對沒有牽涉外人。雖然他與Carol夾份與這些K5人士越賭越頻密,但始終都是朋友間對賭,他們並沒有向對方收取佣金、手續費或利息等,沒有設下清數日期、或欠款限額,亦沒有遊說或招攬他人與他倆對賭,賭博絕非以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 272.辯方書面結案陳詞中的附件二列出4類被告人與Carol合夥賭博的紀錄:(1) 「被告人與Carol合伙與一名其他朋友賭博的紀錄」,共29項;(2) 「被告人與Carol合伙與多於一名其他朋友賭博的紀錄」,共24項;(3) 「被告人與Carol合伙與其他朋友賭博(包括被告人自己加碼賭博)的紀錄」,共7項;及 (4) 「被告人與Carol合伙與其他朋友口頭進行賭博的紀錄」,共36項。 273.本席留意到這列表中的資料與被告人的證供有所出入,例如第 (1) 及第 (3) 項所列出的口頭參與者為「(勝或蘇或朱公)」,然而被告人在作供時說這些口頭參與者不外乎是B鴻、阿勝、阿蘇、朱公和敏英。另外,被告人從沒有提過在與Carol合夥接受下注時,自己亦有另外加入下注,即第 (3) 項列表中的「自己玩」。 274.被告人聲稱如果這些賽事所收取的賭注與已知的下注額有所不同,是由於在他的記憶中,其中一些下注者不外乎是阿勝、B鴻、敏瑛、朱公及白頭蘇等雞五之友在酒吧以口頭加入下注,但這些人的下注紀錄卻在被告人與該數名人士的WhatsApp通訊中找不到。被告人亦沒有解釋他如何向這些人士交待賭博結果及如何與他們結算。 275.另外, 這個口頭下注卻沒有記錄的做法亦有違被告人作供時所聲稱的,若對方當面向他表示要下注某場球賽,他不會立刻要求對方付款下注。同樣地,賽事完結有了賽果,他亦不會要求對方立即付款,但大家會作出一個記數紀錄。 276.本席不接納這個口頭下注的說法。本席亦不接納這些身份不詳下注者是被告人所聲稱的不外乎是阿勝、B鴻、敏瑛、朱公及白頭蘇等雞五之友。 277.被告人否認收受賭注,並在作供時承認,在案發後看過涉案資料才意識到自己實在賭得太厲害,故此曾一度致電戒賭熱線尋求協助,但其後又沒有與有關人員見面,因感覺難於啟齒說出求助原因是因為自己「賭錢賭到俾人告」。 278.如果被告人真的意識到自己賭得實在太過份,又有決心及勇氣打戒賭熱線求助,沒有理由他會覺得把求助原因說出會是一件令他感到難堪之事。本席不接納被告人這個尋求戒賭協助的說法。被告人企圖以自己爛賭的說法來掩飾自己在案中經常性、大量及頻密地以莊家身份幾乎來者不拒地接受賭注。 279.本席亦接納專家所指,P4至P12的信息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除K5 Carol外,其餘涉案的K5人士均為下注人,被告人則為受注人,而P12則顯示被告人與K5 Carol共同收受外圍足球賭注,下注人身份每每不詳。 280.本席並不認為專家的觀察武斷,他在附件中詳盡記錄一些他認為被告人在計算輸贏結果時的錯誤,例如把負數寫成正數,或在加減過程中計算錯誤。專家亦盡量以合理的方式解釋一些他從WhatsApp通訊中看不見的交易,表示通訊雙方可能以某形式 (如大家見面時)結清欠款等。 281.專家在接受盤問下說:「… 睇晒成件事,咁佢哋嘅買、落注或者受注嗰個頻率,同埋一般如果朋友對賭,應該就係你鍾意曼聯,我鍾意阿仙奴,咁樣去對賭嘅,而唔係我不停咁俾啲盤你,你一次過下咁多盤,我都冇抗拒嘅基本上,你買咩嘢我都受嘅,咁我就唔會覺得係朋友之間嘅對賭囉」。本席絶對認同並採納這個說法作為案情中一個重要特點的摘要。 282.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從收取賭注中如何獲利,甚至有沒有實際獲利,但按陳法官在Chu Kam Yiu案的判決,在斷定被告人是否以生意或業務收取賭注,要視乎個别案情而定,而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它是否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損失的風險。陳法官並非說是否涉及實際賺取利潤或實際損失。 283.有見及兩項控罪所涉的頻繁及眾多的下注及贏輸紀錄,與及被告人的角色,在涉及控罪一的約40個月的時段內,和涉及控罪二的約6個半月內,被告人收取賭注必然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損失的風險。 284.就算下注者是被告人的朋友,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人並非與這些朋友私下進行賭博,而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向他們收受賭注,及以同樣形式與K5 Carol一同向一些朋友及一些身份不詳人士收受賭注。 285.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控罪一及控罪二,本席因而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 全文見MFI-1。 [2] 見P4/117頁。 [3] 見附件第27頁。 [4] 見P4第120頁。 [5] 見P4第121頁。 [6] 見P4第121-122頁及附件第29頁。 [7] 照計4600減去3000應為1600,但被告人則告知對方尚欠1610。 [8] 見P12第1568頁之對話及附件5第545頁下半頁的列表。 [9] 見22及25段。 [10] 見P8第1208頁。 [11] 見附件7第639頁。 [12] 亦見附件2第224頁。 [13] 亦見附件5第545頁。 [14] 見P7第979頁。 [15] 第12頁。 [16] 第16頁。 [17] 第17頁。 [18] 第24、25、31、33頁。 [19] 第29、39、40、42頁。 [20] 第27、45頁。 [21] D21,670頁。 [22] D21,678頁。 [23] D21, 843頁。 [24] D21,846頁。 [25] D21,B Hung於2019年2月14日22:53:23時發出之信息(848頁)及於2019年7月21日19:09:09時發出之信息(860頁)。 [26] D21,被告人於2019年2月14日23:02:13時發出之信息(848頁)及於2019年7月21日19:09:32時發出之信息(860頁)。 [27] D21,1568頁。 [28] D21,1587頁。 [29] P5,706頁。 [30] P12,1531頁。 [31] P8,1208頁。 [32] P12,1533頁。 [33] P5,707頁。 [34] P12,1531頁及MFI-4第4頁表格中的第一項。 [35] 見508頁。 [36] P8,1258-1259頁。 [37] P4,420-421頁。 [38] P7,1169頁。 [39] P8,1269頁。 [40] P5,718頁。 [41] P8,1212頁。 [42] P6,903頁。 [43] P4,373頁。 [44] P12,1532頁。 [45] P5,707頁。 [46] MFI-4 第1頁尾3項。 [47] P8,1213頁。 [48] P12,1543頁。 [49] MFI-4第12頁尾5項。 [50] P12,1583頁。 [51] P11,1502-1503頁。 [52] P4,420頁。 [53] P4,421頁。 [54] P7,1169頁。 [55] 辯方估計這說話應是“deal唔deal”。 [56]當中K5 B Hung及K5 B Hung2的帳戶均由同一人持有。 [57] P6/848頁。 [58] 見D2A1-5。 [59] MY/敏瑛及Wai Chi/威仔。 [60] 一如P4/117頁所示,投注額300元、賠率0.98倍,照計輸贏金額應是294元,但被告人以300元當作對方贏得的金額。其他此類情況不勝枚舉。 [61] 除一度拒絕B Hung要求下注5,000元及兩度拒絕B Hung建議與外人夾份下注外。 [62] 見P4/123頁。 [63] 見P5/671頁。 [64] 見P4/182頁。 [65] 見P5/535頁。 [66] 附件270頁。 [67] 附件320頁。 [68] 附近387頁。 [69] 附件388頁。 [70] P6/846頁。 [71] 這是被告人於2017年10月26日說的,但於11月1日,雖然B Hung仍欠16,258元,被告人仍然接受B Hung下注。 [72] P6/843頁。 [73] P6/843頁。 [74] P12/1568頁。 [75] P5/670頁。 [76] P5/677頁。 [77] 例:P12/1552-1553,1606及1620頁。 [78] 例:12/1672-1673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