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對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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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49/2020 [2025] HKFC 19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 2020年第 4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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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於2025年5月19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案書(“該判案書”)[1],就一所內地物業業權的初步爭議點作出事實的裁定,基於共同意圖構定信託的法律原則,第一介入人和第二介入人是有關內地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2.現第二申請人(“妻子”)就該裁定作出上訴許可申請。為方便起見,本席將繼續採用在該判案書內的簡稱。 3.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4.綜合妻子的書面陳詞,她主要的理據如下: 理據一 5.妻子認為本席對證人誠信評價失衡,處理供詞矛盾失當。 6.本席已在該判案書中仔細處理丈夫及其證人的證供問題,例如在36段中指出,「….有關該物業的購買是發生在1987年,距離審訊當日已經有37年多的時間,是一段非常長的時間,證人之間提出的證供有出入是可以理解的。此外,本席留意到丈夫的父親等人都沒有接受很高程度的教育,他們在作供時候的態度可能有點不太禮貌,但這是可以明白的。」;又在39段中解釋「….丈夫的父親和丈夫的母親的說法有何不妥的之處,本席認為他們只是根據地產公司職員提供的意見,選擇丈夫作為該物業的登記人,是為了得到優先權… 」等等。本席看不出丈夫及其證人的證供有重大的矛盾。 7.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二 8.妻子認為細女[2]當時亦為轉校學生,合理享有同等登記人資格。 9.就這問題,本席已在該判案書第41段以作解釋,在此不再贅述。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三 10.妻子認為本席未有考慮「重男輕女送贈」作為實益擁有權主張基礎。 11.本席認為「重男輕女送贈」的說法是毫無根據。要算丈夫的父親和母親有這種觀念,並不能支持妻子「送贈」的主張。本席已在該判案書67段中指出,「…丈夫當時只是16歲,正在求學階段,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丈夫的父親和丈夫的母親會送贈一所價值人民幣55,000多元的物業給丈夫…」 12.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四 13.妻子認為本席未有充分審視關於居住與物業用途的事實矛盾。 14.妻子亦沒有質疑,於1997年,該物業進行裝修,把廚房改裝為套房,讓丈夫的祖母居住[3],這證明裝修該物業並非純粹為丈夫和妻子結婚之用。此外,丈夫和妻子於1997年6月申請結婚證,而丈夫的祖母是於1997年8月去世,故此,妻子說她從未見過丈夫的祖母是不可信的。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五 15.妻子認為丈夫的父親教育程度高,非農民身份,本席錯誤定位,其認知能力。 16.本席認為妻子無法證明丈夫的父親的教育程度,是否非農民身份?只是憑空想像丈夫的父親是建築工程師。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六 17.妻子認為水電費與實際擁有行為矛盾未獲合理處理。 18.該物業由購買之日起至審訊時,有關的水電費、管理費等都是由丈夫的父親和丈夫的母親支付,妻子沒法證明這些費用全部或部份是由丈夫支付。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七 19.妻子認為本席錯誤處理丈夫手術前遺囑性問題之證據價值及其多項行為。 20.就這議題,本席已在該判案書中第63和64段作明確的分析和判斷。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八 21.妻子認為本席對共同意圖信託之構成條件解釋過於狹窄。 22.本席已在該判案書中第32及33段解釋該法律概念和原則。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總結 23.總括來說,本席認為妻子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其2025年6月2日的傳票,並裁定妻子須分別支付丈夫、丈夫的父親和丈夫的母親本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每人$500,即時支付。
第一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介入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介入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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