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代表lnt (未成年人) 對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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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加入成為本上訴的第三答辯人及上訴人([上訴人])在2025年12月2日提交「請求撤回民事上訴案件CACV 537/2025通知書」,內有上訴人和申請人雙方簽名同意撤銷CACV 537/2025 案件([該申請]) 。第二和第三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分別在2025 年12 月29 日及2025 年12 月18 日致函本庭,表示他們對該申請持中立立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537/2025[2025] HKCFI 274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37/2025, [ 2026] HKCA 40

原案件:[2025] HKCFI 27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5 年第 537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5 年第 146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WD代表LNT (未成年人)  
   
第一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第二答辯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擬加入的 LN  
第三答辯人/    
上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 2026年1月13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擬加入成為本上訴的第三答辯人及上訴人([上訴人])在2025年12月2日提交「請求撤回民事上訴案件CACV 537/2025通知書」,內有上訴人和申請人雙方簽名同意撤銷CACV 537/2025 案件([該申請]) 。第二和第三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分別在2025 年12 月29 日及2025 年12 月18 日致函本庭,表示他們對該申請持中立立場。

2.本庭因此命令撤銷CACV 537/2025及上訴人提交的2025 年7 月23 日「申請加入訴訟傳票(經通知對方)」 ([該傳票])。本庭就本上訴、該傳票及上訴人2025 年7 月24 日的誓詞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3.由於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士,故此本判決書將上訴人及申請人的姓名以匿名方式處理。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第二答辯人 : 由律政司賀晉德政府律師代表
擬加入的第三答辯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