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敬軍 對 祖遇唐控股有限公司
|
HCME 2/2025 [2026] HKCFI 2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25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5年第5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決 定 1.申請人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8,776.7元,包括被扣減工資、獎金及其他津貼與福利等。申請人在仲裁官劉天亮席前以409元達成和解,毋須正審。 2.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和解協議。 3.在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13,申請人指仲裁官之裁定超出仲裁處的權力範圍。 4.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31條規定﹕
5.2025年9月26日,許可申請進行第一次聆訊,申請人指仲裁官不公平,當她申述案情要點時,仲裁官偏幫對方,指她說什麼也沒有用。 6.查本案是和解,並不是判決,但原審仲裁官就許可申請的理由書亦有寫出他對案情的看法。因此,本席認為須研究仲裁官就案件達成和解是否有出現程序不公。 7.基於申請人對仲裁官的指稱,本席將聆訊押後,聽取仲裁處之錄音謄本,後來仲裁處指出沒有錄音設施,因此沒有謄本。 8.得知案件沒有仲裁處之錄音謄本,本席再次詢問申請人所謂仲裁官不公,她說什麼都沒有用。申請人指因為仲裁官什麼都問,就她的指稱詢問對方回應,所以她說什麼都沒有用。 9.申請人確認仲裁官並沒有向她表示說什麼都沒有用,這只是她當時之想法。而申請人指當時亦有心進行和解,只是回到家後「心裏不舒服」(即心有不甘),所以申請上訴許可。 10.基於仲裁官沒有說過申請人說什麼都沒有用,只是她自己想法,而當時她亦願意和解,只是後來心有不甘,這些並不構成程序不公,上訴沒有勝算機會,因此許可申請駁回。
申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