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Macau) Ltd 對 協上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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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4月15日,原告人(是一所澳門註冊公司的銀行),存檔本案的原訴傳票,要求法庭頒令,命令包括: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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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624/2024 [2025] HKCFI 59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624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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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於2024年4月15日,原告人(是一所澳門註冊公司的銀行),存檔本案的原訴傳票,要求法庭頒令,命令包括:
2.於2024年10月8日聽取原告人的資深大律師及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的大律師陳詞後,聆案官張怡作出上述命令。 3.儘管上述命令,第一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因此於2025年7月22日,原告人取得經法院蓋章的土地管有令狀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2025年10月2日,原告人成功收回該物業第12樓至天台的管有權,執達主任原定於2025年10月9日進行對該物業地下至11樓的管有權回收,但由於有關人士於2025年10月6日提出法援申請而暫緩執行。 4.同日,即2025年10月6日,第二被告人於法庭存檔本傳票(「該傳票」),該傳票上要求的命令只有「申請延期上訴許可」一句,沒有任何誓章支持該傳票。 5.申請上訴延期,責任在於申請人說明延誤的原因,無論申請人有沒有法律代表亦需要同樣遵守這項要求。在本案中,延誤時限長達一年之多,延誤非常嚴重,此外,第二被告人亦沒有提交任何誓章解釋延誤的原因。 6.聆訊中,第二被告人要求法庭押後處理他的申請,理由是因為他希望申請法律援助及諮詢法律意見。然而,聆案官的命令已於2024年10月8日作出,第二被告人當時亦有法律代表,聆案官的收樓令亦正在進行,若第二被告人認為他需要申請法律援助及諮詢法律意見,他應該在存檔該傳票之前便申請法律援助及諮詢法律意見。第二被告人解釋他因為是在上星期五黃昏或星期六早上才收到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因此需要多些時間考慮。原告人的書面陳詞以中文預備,內容簡單,總括而言,指出第二被告人嚴重延誤、沒有解釋延誤原因、亦沒有解釋擬上訴的理由。就算沒有原告人的書面陳詞,第二被告人本身亦應就嚴重延誤及擬上訴理由作出解釋,以支持自己的申請。第二被告人不應等待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才申請法律援助及諮詢法律意見。事實上,即使沒有原告人的反對或陳詞,本席亦會就第二被告人嚴重延誤、沒有解釋延誤原因、亦沒有解釋上訴理由作出審查。因為這是第二被告人自身的責任,並不建基於原告人的反對及陳詞。因此,本席不同意押後處理第二被告人的申請,亦不接納他需要諮詢法律意見作為嚴重延誤的理由,亦看不到第二被告人有任何其他或其他合理解釋以解釋嚴重延誤。在這情況下,已足夠本席撤銷第二被告人的申請。本席基於這理由撤銷第二被告人的申請。 7.無論怎樣,基於第二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本席仍於聆訊中詢問第二被告人的擬上訴理由。他的擬上訴理由有二:第一、聆案官錯誤地認為他是專業投資者,第二被告人認為他根本沒有有關投資的知識;第二、第二被告人是受原告人誤導才作出投資。本席提醒自己,上訴聆案官的決定是一個重新的聆訊,法庭會重新考慮所有證據及陳詞。本席注意到,第二被告人的擬上訴理由已由其代表大律師於聆案官席前提出爭辯。在本席前,由於雙方均沒有就案件的理值曲折作出詳細的陳詞,本席只在此簡單解釋為何本席認為擬上訴沒有任何勝訴的機會。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第二被告人的申請並命令第二被告人即時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12,000。
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謝偉民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