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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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5/2025[2026] HKCFI 16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5/2025

[2026] HKCFI 1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3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3488號)

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11月5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志榮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12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1月15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原本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及後提出不服定罪的上訴,本庭於2025年11月5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申請人於2025年11月18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申請人同意本申請可以書面形式處理而無需開庭聆訊。

4.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中列出的法律觀點,是指在警方的案情撮要(Police brief facts)和承認事實中「證據」不吻合,分別為投訴人 (PW1) 案發時是與兩名或三名友人一起等候桌子入座或是在討論座位的安排。

5.申請人亦提交一份書面陳詞,同樣是投訴本案中警方的案情撮要與控辯雙方於審訊時呈堂的同意案情不符(關於PW1與友人的人數及當時的動作),申請人因此指本案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6.從以上可見,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琅天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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