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 Hok Ki 訴 Detudes Chamber Interior & Contracti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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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宗訴訟,原告人童學基(譯音)向被告公司(Detudes Chamber Interior & Contracting Ltd.)追討一共133,630元。這部分申索的金額包括:第一部分是重鋪地板的用費115,600元;在重鋪地板期間,要在酒店住宿,費用為10,800元;另外找公證行作公證報告,用了7,230元。

Case No.DCCJ 4440/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444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4440號

Tung Hok Ki 原告人
Detudes Chamber Interior & Contracting Ltd. 被告人

主審法官:沈小民暫委法官

日期: 2002年3月15日

時間: 下午12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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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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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宗訴訟,原告人童學基(譯音)向被告公司(Detudes Chamber Interior & Contracting Ltd.)追討一共133,630元。這部分申索的金額包括:第一部分是重鋪地板的用費115,600元;在重鋪地板期間,要在酒店住宿,費用為10,800元;另外找公證行作公證報告,用了7,230元。

2.在本訴訟中,被告人沒有出席聆訊,因此在被告缺席之下進行是次聆訊。

3.原告人是該單位的業主,是白建時道33號嘉雲台7座8樓D室;而被告公司是一間香港註冊的公司,是經營室內設計和裝修工程。

4.99年10月底,原告人取得有關單位,他大約在該段時間聘請被告公司進行裝修,被告公司在2000年1月開始有關工程,其中一個工程項目是鋪設紫檀木地板,該項目的費用為80,960元,而總工程費用是688,807元。有關工程是在2000年4月左右完成,原告人也支付了有關工程費給被告人公司。

5.當原告人搬進有關的單位之後,發覺單位的地板出現以下的問題,在單位內有多處有隆起的和浮凸的情況,木板和木板之間又有裂痕,木板與雲石之間也有裂痕。被告人公司在5月到8月期間曾經三次進行過維修工程,但有關的維修工程未能將有關的問題處理妥當,仍然還有地板凹凸不平的情況出現,有些地板的兩邊翹起,而中間則凹下去,在維修過程當中所鋪設的新地板和原有地板的顏色又不相同,長短也不一致。

6.原告人聲稱這種情況不能接納,因此需將所有地板更換,於是找了另一間裝修公司進行是項工程,而所使用的費用便是剛才所說的費用。如果相比用80,000元去做,重鋪地板木板所用的費用並不多於原先的費用。原告人聲稱,在雙方的協議中是有明定的條款,原告人是倚賴被告人方面的專業意見,建議用這種紫檀木做,在本案來說,這些紫檀木並不適用於有關單位當中,也都有隱含條款表示所做的手工做得不妥當。

7.本席有機會看過有關的證供,亦有考慮過原告人傳召的專家證人(公證行的羅先生)的供詞,本席認為地板的而且確有這些問題出現,而這些問題的出現,本席裁定是由於被告人方面的手工做得不妥當,違反了有關的隱含條款。即是說應該要用一個合理程度的謹慎和技術作出有關服務。

8.至於更換地板方面而言,本席裁定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合理的,是可以找另外一間裝修公司重鋪有關的地板,而他所用的費用也並不是過多,也都沒有任何改良的因素在內。

9.另一方面,由於進行維修工程而需要遷出,本席亦都認為是合理的。

10.另一項聘用公證行方面的費用,本席亦都認為是合理的。

11.考慮了所有證供,本席接納證供,裁定原告人方面勝訴,可以獲得裁決金額為133,630元。另外,裁定被告公司需要支付這筆裁決金額的利息。利息的計算由出票當日起計算,直至今天裁決日為止,以年利率12.5計算;之後就以裁決利率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12.關於堂費方面,本席亦裁定被告需要支付原告人的堂費。另外,亦批准這位大律師的許可證,原因是本席認為因為這宗案件排了三天聆訊,當中亦涉及多項爭議性的事實。如果雙方未能夠同意的話,便需由聆案官評定。

區域法院
沈小民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Mr. Eric Cheung,由 David Lo & Partners律師行延聘,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