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Sun Ying 訴 Ever Hero International Ltd. t/a Net On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9161/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ne 2002.
2. 於2001年9月初,被告在有關大廈的外牆懸掛了兩個招牌,而有關招牌懸掛的事情並未獲得原告同意。在這個情況下,原告提出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業權。
|
DCCJ01916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19161號
主審法官: 沈小民暫委法官 日期:2002年6月12日 時間:上午10時26分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本訴訟中,原告人為位於九龍廟街233號一大廈的業主。 2.於2001年9月初,被告在有關大廈的外牆懸掛了兩個招牌,而有關招牌懸掛的事情並未獲得原告同意。在這個情況下,原告提出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業權。 3.至於責任方面,已在較早時被法庭裁定由被告方面負責。今天的聆訊只處理有關侵權行為賠償的評估。 4.原告方面傳召一位證人陳淑英(譯音)女士出庭作證。她獲原告人授權管理有關大廈,她說在上述物業處理有關管理方面時,她有負責處理租用上述物業外牆作廣告用途。 5.約於2001年11月,位於廟街與佐敦道交界上述物業的外牆,曾租予一些商戶安裝招牌廣告,她亦提及一個廣告位置租價為2,000元。亦有協議書呈遞給法庭證明有關租用合約。 6.陳女士聲稱,約於2001年5月,於物業鄰近佐敦道的外牆亦曾有租戶未經原告人同意下准許商戶掛上招牌,而該租戶收取每月2,500元租金費用。陳女士說如安裝在今次訴訟中所述的兩個招牌,利益方面而言,這兩個招牌最少可收取每月港幣2,500元至3,500元租金。陳女士說11至12月期間並沒有看見這個招牌懸掛在那處,換句說話,於2001年11月、12月時,這兩個招牌已經拆卸下來。她並沒有提及正確的日子,如果根據有關證供,這段期間為期大約四個月。 7.陳女士聲稱要求10,000元租用外牆的費用。如果根據證供而言,她的說法要2,500元至3,500元,如果租用四個月的話,以最低為標準便是10,000元。 8.在本聆訊而言,被告方面並沒有出席,換句說話,原告方面的證供並沒有受到質疑。本席亦考慮過有關證供,亦接納有關證供,認為是合理的。就這個廣告招牌所侵佔原告人的業權方面,在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就這方面損失的租金10,000元是合理的申索金額,因此就這方面而言,裁定被告須支付原告10,000元的賠償金額。 9.另一方面,原告律師亦要求法庭就是次侵權行為作出懲罰性的賠償。本席認為懲罰性的賠償於本案中並不適宜。很明顯,在這次侵權行為中,很大程度上出於被告方面的無知,亦沒有任何證供顯示他們有任何惡意的出發點。而懸掛兩個招牌亦沒有對原告方面造成任何程度滋擾,除了令到原告損失租用外牆所失去的租金。 10.在這個情況下,本席認為要被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並不適當。 11.而在侵權行為而言,本席認為原告人失去的租金,就這租金作出評估,已經足夠令原告人得回應有的賠償。所以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最終原告人方面可得的賠償金額為10,000元。 12.另外,原告律師聲稱,陳女士因為這件事而所花費的交通費、時間,她去視察這個物業,看看招牌方面有否被清拆,這方面賠償,本席認為不是這個賠償應該考慮的事情,因此亦不會就交通費方面的追討作出評估。 13.最終的賠償金額,本席裁定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10,000元,另加利息,利息由發出傳票日開始計算至今日為止,以年利率9.82 per cent計算,之後以裁決利率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法官與原告律師商討訟費事宜) 14.是次訴訟的訟費由被告支付原告。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話,便由聆案官作出評定。
出席人士: Clarke & Kong律師行律師Mr Lo Kwing Yu,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代表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