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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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4/2024 [2025] HKDC 11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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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林少琴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串謀偷竊」罪,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自2015年開始,被告受僱為迅成公司的會計文員,其職責包括在公司支票上寫下適當金額後,交予獲公司授權人士簽署,以支付迅成公司的各項開支。 3.於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間,被告人總共把迅成公司三本支票交予其妹妹林芷蔚,讓後者在上面冒簽其僱主的簽名。於上述期間,迅成帳戶總共有101筆未經授權簽署的支票提款,總共涉及6,916,597.7元;其中有$3,502,843.7被兌現成現金,有$3,341,384存入被告妹妹的銀行戶口。 4.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曾自迅成公司內偷取支票簿,在其妹妹林芷蔚冒簽該後,協助其提取現金或協助其兌現部分支票作為轉賬。 5.根據上述案情,被告就與其妹妹林芷蔚合謀盜竊公司財產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6.這是一宗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控辯雙方亦同意,上訴庭就相類案件已經定下清楚之量刑指引。在張美嬌一案中([2006] 4 HKLRD 776),上訴庭指出如果涉及違反誠信,而盜竊的金錢由$3,000,000至$15,000,000,應處的監禁為5年至10年。是故本案應處之監禁為六年半(即78個月)。 求情理由 7.被告65歲,並無刑事案底。 8.被告代表律師聲稱被告曾經因婚姻失敗和小產影響精神心理。這是多年前的事,不可使用作為其犯法的藉口。被告濫用其僱主對其信任,在差不多六個月期間與其妹妹合謀,簽署了101張支票,以盜取公司的金錢。案件揭發之後,被告人更聲稱其妹妹已經逃離香港,她自己亦當然無法歸還有關金錢。 9.總括而言,被告沒有案底這點,就此等控罪並非求情理由,因為如果一個有案底的人,僱主可能對之有戒心,不會委以重任。 10.綜觀總體情況之後,被告除了認罪之外,並無其他有效之求情理據。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按其認罪把應處的78個月監禁下調至5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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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