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193/202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這是申請人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該條例」)第31條條文,要求解散第一答辯人現時的管理委員會(下稱「該現任管委會」),和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合安公司」)作為位於大埔元洲仔大埔道3821號的宏福苑(下稱「該屋苑」)的管理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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