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錫鴻 對 Sindy 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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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是關於原告人於2025年11月3日向法庭存檔的傳票,要求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下稱「原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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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332/2024 [2026] HKCFI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24年第233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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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簡介 1.本聆訊是關於原告人於2025年11月3日向法庭存檔的傳票,要求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下稱「原告人申請」)。 2.本案的相關訴訟程序如下:
因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的法律原則 3.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的法律基礎如下:
4.從上述條文清晰可見,只有在 (1) 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被告人提出申索 及 (2)(a) 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或 (2)(b) 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的情況下,原告人才可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 分析及判斷 5.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申請缺席答辯而敗訴的理據。首先,被告人已於2024年12月9日向法院存檔送達認收書,作出擬抗辯通知。最重要的是被告人已於2025年2月24日存檔及送達抗辯書。原告人於2025年3月19日存檔的《回覆被告抗辯書》及原告人11月3日誓詞附頁第1段的陳述亦反映原告人已收悉被告人的抗辯書,也沒有就抗辯書的送達提出任何爭議。 6.本席同意原告人在其提交的表格39中指稱被告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無送達抗辯書,與事實不乎。 7.其次,原告人覃女士投訴被告人沒有就她的「原告人證據證明傳票」作出回覆。 此舉屬於缺乏行動。 但問題是原告人的該申請傳票已被梁少玲聆案官於2025年9月25日撤銷。因此被告人並不需要回覆或採取任何行動。 覃女士可能誤解了被告人不作出回應的法律基礎。 8.原告人亦投訴被告人沒有就原告人的補充詳情存檔抗辯或提供證據證明。但是,在法律程序上被告人無需就原告人的補充詳情存檔任何進一步的狀書。這點可能覃女士亦不太了解。 9.最後,被告人亦指出原告人雖然在其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第5段中指稱其申索金額連訟費為$3,500,000,但是原告人的申索實質上是要求損害賠償,並非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對被告人提出申索。 10.因此,原告人並沒有任何法律基礎作出因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申請,原告人申請應予以撤銷。本席同意。 結論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原告人申請,並命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因原告人申請而產生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ONC Lawyers委派Ms. Cloris Lai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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