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義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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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8/2025 [2026] HKDC 1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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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控罪,兩人承認入屋爆竊罪。 控方案情 2.2024年11月21日清晨4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321房內,將銀包(內有現金$1,000元)放在床邊枱上,然後睡覺。 3.單位的門窗均鎖上。 4.直至同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醒來,發現銀包內的現金不見了。 5.控方第一證人查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清晨5時40分左右,兩名身份不詳的人士在室外徘徊,其中一人進入321室,事件報警處理。 拘捕 6.2024年11月23日,兩名被告被拘捕。 7.在警誡下,兩名被告聲稱單位的門沒有鎖上,在單位內偷去$1,000元。 8.第一被告承認進入321室,第二被告承認負責“睇水”。 刑事定罪紀錄 9.兩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背景 10.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為22歲及21歲,兩人未婚。 11.第一被告在案發前,曾任外賣派送員,月入約1萬元,被告因為收入低,缺錢,從而干犯罪行。第一被告在獄中爭取時間報讀不同課程,自我增值,為出獄後作好裝備。 12.第二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畢業後曾任職外賣派送員,地盤雜工,案發前是一名搭棚散工,月入大約$12,000。 13.兩名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對於干犯有關罪行,深感悔意。 14.第一被告的母親今天到庭,第二被告父母及兄長也到庭支持被告。 15.兩名被告願意向控方第一證人賠償$1,000的損失。 判刑 16.首先處理涉案單位是住宅還是商業用途的單位,涉案單位位處商場內。 17.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表示,根據土地註冊處的文件顯示有關單位是用作商業用途的商舖,而非住宅處所。 18.代表第一被告的辯方律師引用HKSAR v Leung Chi Wai[1],該案第一項控罪為入屋犯法罪,單位是一個“storage hut”,判詞第22段指出“the premises burgled were a simple rooftop home occupied by a person of humble circumstances”(判詞第22段)上訴庭確立以住宅單位3年為量刑起點。 19.至於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律師,引用HKSAR v Ng Wai Hing[2],該案涉及酒店房間入屋犯法罪,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上訴法庭指出:—
20.本席認為應該根據該單位當時實際用途來作決定。本案單位明顯沒有商業用途,室內的擺切,有雙架睡牀及書枱,控方第一證人事發時正值睡眠,該單位被控方第一證人作為居所,故此本席不同意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提出的說法。 21.本席裁定是次入屋犯法罪,涉及單位的用途是一處居所。 22.辯方求情書內表示單位沒有上鎖,最後在觀察過閉路電視及進一步聽取指示後,辯方不再爭議事發時單位已經上鎖。 23.就量刑起點而言,涉及住宅單位為3年起點。 24.本席同意案情沒有使用暴力,第一證人亦沒有受到驚嚇。明顯在案發時,第一證人仍然在睡覺,直至下午4時30分起床,才發現失去錢包內的$1,000。 25.辯方同意本案中存有加刑因素,兩人一起行事,第一被告入屋偷去$1,000,第二被告的角色就是在門外“把風”、“睇水”。 26.本席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基於加刑因素,刑期調高3個月,合共3年3個月,在三份一扣減後,刑期減至26個月。 賠償 27.第二被告在去年5月已向控方表示願意賠償控方證人損失。本月,在控方安排下,立刻全數賠償,第一證人已收取了$1,000,因此,本席減刑1個月。 28.至於第一被告,臨到最後一刻,今天才表示願意與第二被告分擔還款,無非為了減刑,本席認為可以不理,不獲減刑。 刑期 29.第一被告入獄26個月; 第二被告入獄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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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