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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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年一月七日清晨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文狄與另一名男子在九龍彌敦道調戲一名女子鄭嘉敏。其後更企圖強行搶她掛在肩上的手袋,並拉扯手袋的肩帶。鄭女士反抗。申請人毆打鄭女士的頭和鼻,以致她流血。其後,鄭女士跌倒在馬路上。但申請人仍不肯罷休,繼續在馬路上拖行鄭女士,引致她雙膝蓋流血。後來因有路人經過上前協助鄭女士,申請人才慌忙逃去。

Case No.CACC 205/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05/1999

CACC 20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9年第205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72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許可申請人 陳文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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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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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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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年一月七日清晨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文狄與另一名男子在九龍彌敦道調戲一名女子鄭嘉敏。其後更企圖強行搶她掛在肩上的手袋,並拉扯手袋的肩帶。鄭女士反抗。申請人毆打鄭女士的頭和鼻,以致她流血。其後,鄭女士跌倒在馬路上。但申請人仍不肯罷休,繼續在馬路上拖行鄭女士,引致她雙膝蓋流血。後來因有路人經過上前協助鄭女士,申請人才慌忙逃去。

2. 申請人被捕後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以上案情申請人承認該項企圖搶劫罪。法官判申請人入獄兩年。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是在這類案件中,最嚴重者之一。原審法官稱:

『在這類企圖行劫的案件中,本案是十分嚴重的。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但他引致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被告人雖然年紀輕,但已犯案纍纍,他對於懲教所並不陌生。因為被告年僅十九歲,本席已拿取了各項報告,即至進一步了解被告的背景。』

3. 他認為適當刑期起點應該是三年,但因申請人承認控罪,所以給予三分一的折扣,判申請人入獄兩年。

4.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上訴減刑。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刑期太重,請求法庭可否判他受福利官監督及安排,或准許他緩刑。

5. 申請人犯案時是十九歲。但根據他的犯案紀錄,自一九九四年,當他十四、五歲,已開始犯案。所犯案種類繁多。曾多次被判罰款及被判入教導所。由此看來,富於教導性,比較寬鬆的刑罰,並未能對申請人起感化作用。

6. 以申請人在本案中使用暴力的程度,原審法官以三年為刑期起點,實在是太寬鬆。

7. 市民在清晨時間,於街道上行走,應該是受到適當的保護。申請人不但調戲受害人,而且企圖搶受害人手袋。當受害人反抗申請人便使用暴力,而暴力繼續至有人上前制止。可見申請人不顧市民在街道上行走的安全。原審法官在他認罪後,裁定之兩年判刑,是寬大處理。本庭沒有理由干預。本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8. 因為上訴是毫無理據,而且刑期太輕,本庭現命令申請人扣押期間中四個月,不當為刑期一部份。換句話說,申請人服刑時間,加長四個月。

(梁紹中) (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 陳文狄,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