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Yat Bor 訴 Chaifa Invest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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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5960/2002 DCCJ59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596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4年2月12及13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4年3月8日 _________ 判詞 _________ 1.原告人在於98年3月至99年2月替被告公司在中國與香港多次做裝修工程,有六次裝修共469,415元,雖然經多次追討,但被告公司並沒有付款,因此控訴追討該469,415元。 2.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原告人以前曾經有以合約形式為被告及其附屬公司承辦裝修,但在97年7月以後已經再沒有僱用原告人。 3.原告人何日波先生作証說從1985年至2000年6月期間,他以合約形式專為預發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承辦各類專櫃裝修,裝飾,安裝及翻修工程。 4.被告通常由陳振東先生或廣告部負責人以口頭方式通知他有關工程的訂單,他本人作口頭報價,得到確認才開始工程,工程完成後開單給該集團會計部安排支付有關的工程費,但如果被告書面或口頭落單日期與要求開工或完成工程日期急切,他沒有時間報價則他會完成工程後,按工程一貫收費標準去計算該項工程收費。 5.本案之六宗工程是於98年3月至99年2月所造的工程,這些工程已於發票日期之前完成,但被告沒有支付這六項工程之費用。 6.該六宗工程之發票為:-
7.他於99年10月29日將一份98至99年度裝修工程結算表連同有關發票交往預發集團會計部,當時任職的陳德信先生簽收及寫上待覆核後確認,但被告公司並沒有口頭或書面通知覆核結果。 8.CI 1230/98 他於98年農曆新年前由被告公司陳美支交書面落單文件,要求98年2月9日上午撤走大丸花花公子專櫃,因時間急速,所以做工程後根據成本價及一貫收費計算。 9.CI 0926/98 98年3月23日陳振東先生電話告之要儘速往北京花花公子辦事處聯繫安排被告公司北京辦事處裝修工程。於是他前往北京豐台辦事處地盤進行勘察及量度尺吋,再根據要求安排繪圖及委聘北京麗隆行商貿有限公司負責完成工程。 10.該項工程是照陳振東口頭指示,裝修工程也是被告公司於香港發出。 11.工程完成後發票,但未有支付。 12.CI 1127/98 98年11月底,他取得書面落單維修華蘭中心,安裝石英射燈、修理櫃門及玻璃門不銹鋼腳夾,他於98年11月21日發票,但被告並沒有支付。 13.CI 1231/98 98年11月至12月期間,陳美支致電叫他清拆紅磡花花公子專櫃內的貨架雜物及將拆下物料搬走。工程完成後,98年12月20日發票,但被告公司並沒有支付。 14.CI 1232/98 98年2月尾,被告傳真書面落單關於柴灣華盛倉九樓工程,他照指示完成工程於98年12月20日開出發票,但未有收到該筆費用。 15.CI 0234/99 於99年初,被告公司廣告部通知他即時到華蘭中心1701室更換玻璃門電鎖,他即時安排人手完成有關工作,於99年2月25日發票,但被告並未有付款。 16.他說他只是一人公司,發票由他做草稿,然後由他的女兒從電腦發出,並沒有體制開出發票編號。他與被告公司合作,關係維持至2000年7月。 17.至於北京豐台工程,他3月開始量度尺吋繪圖,經多次收改,5月才開始工程,因時間急促,所以沒有報價。 18.被告公司先由程智輝先生作証,他於99年11月開始受僱為財務主管,他翻查公司紀錄,但沒有陳振東先生親自批准原告人現追討的工程項目,有關工程已是4至5年前發生,他聲稱的工程已不在,而且處理有關工程的負責人已離職。 19.陳振東先生作証說被告公司裝修櫃位或專賣店合約均由投標價低者得。因原告人標價最低而且手工不錯,所以大部份裝修工程都由原告人做,而且於97年簽訂協議,約束他不可以與他公司有競爭性的品牌任裝修工程。98年因原告人違反協議,所以取消該合約。 20.關於報價程序,他公司職員首先要核實有關工程公司的資料及報價單,然後由他審批及簽名作實。工程完工後,驗收才開支票付款。 21.99年華蘭中心辦公室及華盛倉庫因開始時由原告人承辦裝修,原告人有所有電線、電話、電腦線圖,所以當減省該兩處面積時再聘用原告人維修。 22.被告公司在大陸銷售生意是交由各區代理處理,各代理均為大陸註冊獨立法人,不存互相隸屬關係。 23.被告公司向各代理收取代理費,負責統籌售價、型像、廣告、設計及生產。各區代理有自己的專櫃和分銷網絡,自負盈虧。華北及東北區代理是北京久盟經貿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是陳茂春,地址是北京豐台區橋南產業基地6號C2層、3層樓。 24.1999年,原告人交來的工程結算表由陳德信收下,寫明“等覆核後確認”。他看過結算表後認為無稽。北京豐台區預發北京辦事處其實是北京久盟經貿有限公司地址,與被告公司無直接關係。他打電話給原告人責備他浪費雙方時間。 25.他本人身為全國政協,身兼其他公職,根本無可能浪費時間與原告人討論工程細節。 26.關於北京久盟裝修竣工當天,他與其他代理及經銷商?臨到賀,但並不認識亦無留意到王能友此人。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是全國政協身兼其他公職,又是集團負責人,要招呼和周旋貴賓,他不會知道或理會到一個送貨的小伙子存在。本席亦不同意辯方說王能友沒有可能詳盡講出那些貴賓的名稱和怎樣到達,王只是一個送貨工友,不會常常見到那些大場面,所以會印象深刻。 27.本席已詳盡考慮各証人之証供與他們在証人席上的神情舉止。程智輝99年尾才開始在被告公司工作,他翻查紀錄,他說處理有關工程的負責人已離職,即是有這些工程做過。 28.陳振東是這個集團的主持,是全國政協,身兼其他公職 ,一個月在港時間不多,根本無法處理瑣碎的工程事項。在証人席上回答原告人大律師問題時,常常沒有正面答覆,想預測她問題問的目的,所以很多時問非所答。 29.協議書寫明原告人為被告公司之指定裝修承造商,並不是如他所說只是被告公司其中一個承造商。雖然陳振東說因原告人於98年違反協議,因此取消合約,但在99年後,原告人仍然為被告維修。陳振東的証供不大可靠。 30.在衡量証供的可信性,本席認為原告人可信性情度較高。發票CI 1230, CI 1127 及CI 1232 都有被告公司書面落單,CI 1231 是要清拆專櫃及搬走雜物,CI 0234是要更換玻璃門電鎖都有急切性,所以沒有書面落單。 31.至於CI 0926,本席相信北京豐台區的工程是陳振東在港電話叫原告人上北京安排北京辦事處裝修。原告人有繪圖,3張收據副本都是花花公子北京辦事處工程進度款,另一張收據在單位蓋章是寫着預發北京板房,王能友証詞亦講及由深圳運送傢俬到北京花花公子辦事處。而且陳振東對王能友所說的貴賓到賀並沒有異議,這也証明到王能友當天在場。 32.如果被告公司沒有要原告人裝修,原告人根本無法知到有北京豐台區之辦事處要裝修。如果原告人沒有替被告承辦裝修,原告人決不會分三期付50,000元、80,000元及65,000元給他的二判。所以本席認為原告人有替被告做該項工程。 33.陳振東說北京豐台區是北京久盟經貿有限公司的地址與被告公司無關。如果他有告訴原告人是代久盟經貿有限公司商討,原告人毋須要他的承判商在收據上寫是花花公司北京豐台辦事處,承判商應會寫是久盟辦事處。 34.如果豐台區裝修時真的是久盟的地址,本席相信陳振東並沒有向原告人明確地指出他只是久盟的代理人。 35.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原告人有替被告公司進行發票上所述的六項工程,而被告並沒有付款。因此本席判原告人勝訴。 36.本席判被告要付原告人469,415元及利息。由98年9月1日直至今天,利率年息為最優惠利率加1%。 37.臨時訟費命令:被告要付原告人之訴訟費及大律師証書。
出席人士:龔靜儀大律師,由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原告人 黃若鋒大律師,由盧偉強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上訴法庭就原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申請上訴被駁回。請參閱CACV327/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