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陳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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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德安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控方所舉的證據稱:在九六年九月八日凌晨二時許,一隊警員在巡邏至渡船街和窩打老道間的天橋處時,聽見橋下傳來金屬敲擊聲,查察之下,看見該處有一輛用鐵鏈拴在欄杆和用一把掛鎖鎖上的手推車,而上訴人戴著手套,正用一支鐵通企圖強行打開那把掛鎖。警員於是上前查詢。上訴人對警員說是在尋找他失去的手推車。警員遂將他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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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96/1997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第96宗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判詞 ----------------- 1. 上訴人陳德安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控方所舉的證據稱:在九六年九月八日凌晨二時許,一隊警員在巡邏至渡船街和窩打老道間的天橋處時,聽見橋下傳來金屬敲擊聲,查察之下,看見該處有一輛用鐵鏈拴在欄杆和用一把掛鎖鎖上的手推車,而上訴人戴著手套,正用一支鐵通企圖強行打開那把掛鎖。警員於是上前查詢。上訴人對警員說是在尋找他失去的手推車。警員遂將他拘捕。 2. 上訴人作証 說,他當時手上沒有拿著什麽,而他的確是在尋找失去的手推車。案中那輛手推車已被棄置該處多時,他並沒有偷竊的意圖。他解釋說,他是一名水果小販,因爲要到果欄買貨,所以他在凌晨時分在果欄附近出現。他告訴裁判官,被捕後翌日,一名警員給他一張尋找物主的通告,叫他到果欄附近,尋找那輛手推車的物主。找到的話,警方就當作是物主將車借給他的。但是上訴人找不到物主。上訴人將通告呈堂爲証物,控方同意那是警方所發尋找物主的通告。 3. 上訴人傳召的証人告訴裁判官說,他和上訴人都是水果小販,而手推車是小販將水果運送到攤子的工具。他說在八月廿七日和九月四日已見過那輛手推車,當時是沒有上鎖的,被丟棄在那裏已一段日子。而且後輪軸已斷,車子損壞不堪,不能再用,若與新車價相比,修理車軸的費用十分高,不合經濟原則,所以沒有人會修理這樣破舊的手推車。 4. 但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証言,認爲他們所說的,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証實上訴人當時已犯企圖盜竊罪。他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他不相信上訴人所說的一切。至於上訴人的証人所說的話,裁判官有這樣的評語:「除他所說關於新車和二手車的價格方面坦誠不足,似乎偏幫上訴人外,我認爲他是真實和正確的証人。」其後裁判官又說:「手推車是在該証人發現沒有上鎖後,另有人將它鎖上的。這點顯示手推車是有物主的,而且物主已採取措施保護他的財物。雖然找不到物主,但這並不表示手推車已被丟棄。物主可能是已去世、生病、被監禁或是身在中國。明顯地手推車經修理後,仍可使用,並非毫無價值。所以我裁定它不是被棄置的。」 5. 上訴人指稱裁決錯誤,裁判官所舉找不到物主的原因,純屬猜測。 6. 以本法庭的意見,裁判官既然認爲上訴人的証人的証言,除關於車價方面外,均屬正確和真實,他必然是相信証人所說關於手推車是已損壞及被丟棄在那裏的事實。既然控方已同意該張尋找物主的通告不是虛構:而張貼後,沒有物主出現認領,此點可以証明那輛車子並沒有物主。至於誰人將車子鎖上和用鏈拴在欄杆,這方面沒有肯定的証據。如果有人在車子被棄後,於九月四日至八日間取回車子的話,在通告張貼後,竟然沒有人回應,這是不可思議的。而沒有人回應的事實,是推翻手推車已由物主取回的推論的理據。裁判官裁斷沒有物主回應的原因,沒有証據支持,乃屬臆猜測。再者,裁定車子仍有價值與裁判官所接納的証據互相衝突,除了上訴人和他的証人曾說過車子沒有價值外,沒有任何人說過關於車價的問題,但裁判官已完全拒絕上訴人和他的証人所說。因此,裁定車子是未被丟棄是不穩當的,認爲上訴人有意圖偷竊,因而判上訴人企圖盜竊罪成立也是不穩當的。 7. 故此,本法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原判擱置,罰款發還上訴人。
答辯人: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陳德安,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