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張志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61/199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張志堅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刑監禁21個月,現以刑期過長爲理由,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1361/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61/1996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6年第1361宗

答辯人 女皇
上訴人 張志堅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判詞

-----------------

1. 上訴人張志堅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刑監禁21個月,現以刑期過長爲理由,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指出上訴人於當日晚上九時許進入屋內,把已入睡的七十三歲老看更弄醒,索取金錢,又搜他的身,找到一封內有五千元的紅封包。當看更要求他不要拿走該紅封包時,上訴人就毆打老翁的頭、身和胸數下,然後拿了錢離開。

3. 上訴人有犯罪記錄,曾被判入教導所及戒毒中心。裁判官認爲上訴人毆打七十三歲的受害人,定會使後者感受痛苦創傷。減去上訴人因認罪而應得的刑期折扣後,裁定適當的刑期應爲監禁二十一個月,遂宣判如上。

4. 上訴法院在巫廣生(香港法律彙編第610頁(1981年))一案中,訂出搶劫罪的判刑指引,即如果犯案者犯案時使用槍械以外的武器,例如用刀或其他利器,刑期由五年至七年爲起點,視乎犯案者使用武力的程度及是否闖進私人樓宇犯案。如果案件有其他令案情嚴重的因素,如虐待受害人等,則可將刑期的起點提高,如果案情嚴重至械劫銀得或店鋪,則判刑十五至二十年也不爲過(黃景新(譯音)Cr.App.R.1989(unreported)及黃兆明(譯音)Cr.App.307/92)。

5.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未提及刑期起點。但以本案涉及上訴人用暴力對付一名老翁,以求達到搶劫的目的,減去折扣後的二十一個月的刑期,並未偏離上訴法院的指引。該判刑原則上無錯誤,亦非明顯過長。本法庭不擬干預,上訴予以駁回。

(梁紹中)
高等法院大法官

答辯人: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張志堅,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