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冼美端
Case No.HCMA 1381/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Feb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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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381/1996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6年第1381宗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判詞 ----------------- 1. 上訴人冼美端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即(一)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在非法入境後而留在香港;(二)無牌擺賣;(三)阻礙公衆地方。裁判官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監禁十五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不予判刑。現上訴人以第一項控罪刑罰過重爲理由,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指出上訴人於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彌敦道擺賣。當警員向她查閱身份証時,她承認是在九六年二月非法入境。裁判官於其判刑理由中,引述上訴法院於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一案中對此類案件所訂定的判刑指引,即以十五個月監禁爲判刑起點。如案中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則可判刑十五個月以上。但若有特殊理由或人道因素時,則可偏離此指引,而作個別考慮。裁判官認爲此案並無特殊理由或其他情況,使其可不依循指引判刑。裁判官因此判上訴人監禁十五個月。 3. 上訴人訴說,她因爲經濟問題,需要籌錢用作她母親的醫藥費,才到香港做小販。 4. 因經濟困難而引起的問題,並不是特殊或人道減刑理由。本法庭同意裁判官所作的裁決。因此,判刑十五個月是正確的,亦非明顯過重。本法庭不應干預刑期,上訴予以駁回。
答辯人: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冼美端,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