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歐納電聲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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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由歐納電聲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提出,要求法庭頒佈命令,擱置五宗對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直至清盤聆訊作出裁決或者法庭有其他的命令。該五宗民事訴訟,其中四宗由公司的前僱員李汶斌先生、黃蕙蓉女士和陳基綿先生,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提出。另外一宗訴訟,由公司的業主美華發展有限公司 (Good China Development Limited),在土地審裁處提出。其中四宗訴訟,原告人已取得了得直判決,但尚未進行法律程序,執行他們取得的得直判決。

Cites 1 case

Case No.HCCW 102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1021/2003

HCCW 102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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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歐納電聲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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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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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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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申請由歐納電聲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提出,要求法庭頒佈命令,擱置五宗對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直至清盤聆訊作出裁決或者法庭有其他的命令。該五宗民事訴訟,其中四宗由公司的前僱員李汶斌先生、黃蕙蓉女士和陳基綿先生,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提出。另外一宗訴訟,由公司的業主美華發展有限公司 (Good China Development Limited),在土地審裁處提出。其中四宗訴訟,原告人已取得了得直判決,但尚未進行法律程序,執行他們取得的得直判決。

2.清盤訴訟在2003年9月11日展開。法庭已定於2004年7月20日,聆訊清盤呈請。李汶斌先生、黃蕙蓉女士及陳基綿先生都出席了今天的聆訊,他們反對擱置他們所提出的民事訴訟,理由是他們已取得了得直判決,應該享有優先權,准許他們提出法律程序,執行已取得的得直判決。

3.雖然這些原告人都已取得得直判決,但這並不構成特殊的原因,以拒絕公司今天的申請。如果一間公司被債權人入稟清盤,一般情況下,法庭都會命令擱置其他對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包括執行得直判決的法律程序,用意是確保公司所有無抵押的債權人,一旦公司清盤,都可以根據他們應得債項和公司資產的比例,以公平的原則,從公司的資產獲得適當的分配。

4.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決定批准公司的申請。呈請人委派律師出席了今天的聆訊,但保持中立的態度。呈請人今天的訟費,歸納於清盤呈請訴訟,其他出席今天聆訊的人士,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林煒謀律師行委派林煒謀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林照賢律師行委派陳漢光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准許缺席。

債權人: 李汶斌先生、黃蕙蓉女士及陳基綿先生,親自出庭。
美華發展有限公司,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