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明 訴 方誌傑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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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涉及3輛汽車: 一輛中型29座的旅遊車HV-1256、一輛收集廢物的垃圾車GG-4207及一輛5座位的計程車EK-1819。計程車的擁有人是 盧明 先生。垃圾車的物主與司機均是 方誌傑 先生。旅遊車的車主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事發時旅遊車的駕駛員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員工 呂文炳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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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2418/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2418/2003

DCCJ 241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2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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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明 原告人
方誌傑 第一被告人
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呂文炳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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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77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1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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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人
方誌傑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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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03年5月19日余敏奇司法常務官之命令合併)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聆訊日期:2004年3月9-10日

判案書頒佈日期: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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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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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交通意外引致財物損毁的索償案件。

2.案中涉及3輛汽車: 一輛中型29座的旅遊車HV-1256、一輛收集廢物的垃圾車GG-4207及一輛5座位的計程車EK-1819。計程車的擁有人是盧明先生。垃圾車的物主與司機均是方誌傑先生。旅遊車的車主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事發時旅遊車的駕駛員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員工呂文炳先生。

3.三方面對於各方由於事發而引致的金錢損失款額並無爭議。計程車車主的金錢損失合共HK$28,926.10。旅遊巴士車主的損失合共HK$195,490。垃圾車車主的損失合共HK$43,280。

4.事件發生於九龍官塘駿業街與鴻圖道的十字路口上。在2003年6月6日晚上約10時50分,先生駕駛着旅遊巴士,行經駿業街向東北行。與此同時先生亦正駕駛着垃圾車沿鴻圖道向東南方行。在駿業街與鴻圖道的交接路口,先生駕駛的旅遊巴士與先生駕駛的垃圾車發生碰撞。碰撞後,旅遊巴士的車身沿反時針方向擺動,車尾撞向停泊在路旁盧明先生的計程車。旅遊巴士繼而反彈衝上行人路上的店舖。

5.呂先生與先生互指意外的發生全因對方疏忽。先生曾被檢控不小心駕駛,在3/4/02經裁判官審訊後,被判罪名不成立。

6.呂先生(旅遊巴士司機)指先生(垃圾車司機):

(i) 未有留意旅遊巴士在駿業街正進入與鴻圖道交滙的路口;

(ii) 未有觀察路面交通情况;

(iii) 在當時的路面情况以太快的車速行駛;

(iv) 未有專注留神;

(v) 未有確保交通情況安全才進入路口;

(vi) 在危險及不安全情况下進入該路口;

(vii) 未有「扭駄」或採取其他相應行動以防止與旅遊巴士碰撞;

(viii) 未有剎車或採取其他相應行動以避免碰撞;

(ix) 未有在讓車線前停車;

(x) 旅遊巴士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先生卻未有讓旅遊巴士先行駛過路口;

(xi) 在路面不安全的情况或在未有確認路面情况安全便駛進該路口。

7.方先生(垃圾車司機)指先生(旅遊巴士司機):

(i) 未有留意垃圾車剛駛進路口;

(ii) 未有留意鴻圖道的交通情况;

(iii) 在該情况下駕駛車速太快;

(iv) 未有全神貫注地駕駛;

(v) 未有確保交通情况安全便進入鴻圖道路口;

(vi) 在危險及不安全情況錯誤地進入鴻圖道路口;

(vii) 未有及時剎車或採取適當行動控制旅遊巴士以防止與垃圾車發生碰撞;

(viii) 未有遵照該行車線的路面只准右轉標誌從駿業街右轉入鴻圖道;

(ix) 在只准右轉的行車線上卻直駛穿過鴻圖道路口。

8.全案之關鍵點在乎雙方証供的可信性。碰撞發生是否人為疏忽導致? 如有疏忽,誰的疏忽行為是意外的導火線? 如两者的疏忽行為均是碰撞成因之一,他們两人疏忽的比率(contributory negligence)?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

9.雙方對路面情况無爭議。事發的一段駿業街是一條雙線單程向東北行車的馬路。鸿圖道是一條雙線單程向東南行車的馬路。駿業街與鴻圖道交匯處是一十字路口,路口中有黄色方格。

10.在十字路口前的駿業街分左、右两線。左線路面有直行的行車路標。右線路面則有右轉的行車路標,即所有行走該段駿業街右線的車輛必須在鴻圖道交滙十字路口右轉入鸿圖道。

11.與駿發街交匯的鴻圖道十字路口前有一雙白虛線,表示所有沿鴻圖道行走的車輛,在橫過駿業街或右駛進入駿業街前,必須慢車讓路給駿業街東北行的車輛,並只可在安全情况下才能進入使用該十字路口。

12.雙方對两車的損毁情况亦無爭議。垃圾車車頭右邊有損毁。垃圾車與旅遊巴士的碰撞點是在旅遊巴士的左尾車身。

雙方証供

13.在法庭內先生作供說他在意外發生前本以時速约20公里沿鸿圖道行走。他在雙白虛線前停車。他往右望,無察覺有其他車輛從駿業街駛向該十字路口,因此先生以時速约8公里進入該十字路口。當先生的車頭進入了十字路口的黄色方格约2/3的位置時,先生留意到在他右邊约50公呎外於駿業街的右邊行車線上有一旅遊巴士以50至55公里的時速駛向該十字路口。旅遊巴士沒有遵照右轉路標右轉反而向前直行,因此两車發生碰撞。

14.呂先生在庭內作供說他當時以時速30公里駕駛着旅遊巴士沿駿業街左線行駛,準備到巧明街停車塲泊車。由於駿業街是主要道路,他在途經鴻圖道交滙十字路口時並無特地考慮鸿圖道的交通情况。當他駛近鴻圖道路口時,先生的垃圾車還距離鴻圖道路口雙白虛線约20公呎。他並無特地留意先生垃圾車的動向或車速。當他駛過鴻圖道十字路口時他的車尾被撞。由於事出突然,他未有及時刹車。他的旅遊巴士失控,車身傾斜,沿反時針方向滑前,尾部撞向停泊在右邊路旁的計程車,並反衝上行人路及大厦的店舖。

法庭裁决

15.方先生與先生在法庭內均沒有盡言其實。

16.在事件發生後先生在11/6/01, 16/6/01, 19/6/01分别向保險公司及警方提供了3份書面供詞。在與警員會面及於法庭作供時,先生均說他在雙白虛線前停車才再以時速8至10公里開車進入駿業街路口。但先生於19/6/01提供給公證行的資料中卻表明自己在路口前是慢車,看清楚右方無車,便加速行駛。在11/6/01及19/6/01的書面供詞及本案証供中,先生均指他在鴻圖道看清駿業街無車他才駛進路口的黃色方格內; 但在16/6/01先生提供給警方的供詞中卻指他在讓車線停車時已見到旅遊巴士在駿業街第2線行駛,而當時旅遊巴士與他相距约50公呎。

17.方先生雖指碰撞成因是由於先生高速行車。但如先生真有留意駿業街的車輛,並已見到先生的旅遊巴士在50公呎外以高速行駛,在雙白讓車虛線後的先生本應讓先生的旅遊巴士先行。

18.呂先生亦有意圖掩飾事實的真相。先生於17/6/01提供給警方的書面供詞中說他是在駿業街第一線行車。在本案庭上作供時他亦指他是在駿業街左線行車。但在裁判法院審訊作供時先生清楚表示他在碰撞前是沿駿業街的快線行車。在香港的道路系統中,快線是馬路上的右邊行車線。

19.呂先生在17/6/01提供給警方的書面供詞中並未有描述垃圾車的動向。被問及是否有見到在鴻圖道的車輛時,他才指垃圾車距離讓路線约20公呎。如先生進入該十字路口時先生確是距離雙白虛線20公呎,以两者的車速,先生早應在先生駛進路口前已横過該路口,雙斷不應發生碰撞。在裁判法院審訊作供時先生亦同意他未有特地留意在鴻圖道行走的車輛。

20.以雙對可能性衡量基準,本席接納本案案發的事實如下:-

(i) 在事發時先生是駕駛着旅遊巴士沿駿業街北行,準備繼續北行到巧明街,並須穿過與鸿圖道交匯的十字路口。碰撞發生前,先生確是沿駿業街北行的右線行駛。當他抵達與鴻圖道的交滙十字路口時他並沒有依照地上路面標記(註一)右轉入鴻圖道。証供中未有足夠資料顯示先生當時的車速。

(ii) 由於先生旅遊巴士行走的駿業街有進入路口的優先使用權,先生並沒留意使用鴻圖道的車輛的動向。

(iii) 本席接纳先生是以時速约8至10公哩駛入該路口的黃色方格。先生雖然慢車駛進該路口,但先生未有細心留意從駿業街駛往該路口的車輛,並未有遵照路面雙白虛線的標記(註二),未有認定路面情况安全便進入十字路口,引致本交通意外。

(iv) 由於先生未有遵照駿業街右線路面右轉標記右轉入鴻圖道,先生未能預料先生會直行穿過路口沿駿業街繼續北行。此舉事出突然,先生未能即時作出反應而剎車。

(v) 本席接纳先生在法庭內的供詞,指他在事發時並沒剎車。先生由於沒有關注鴻圖道車輛的動向,他未有預料先生會從鸿圖道駛出,因而未能作出反應,未有即時剎車。警方繪圖中馬路上的車軚痕跡是先生旅遊巴士失控時車輪滑行的痕跡,而非剎車留下的軚印。

21.基於上述的事實裁決,两車碰撞的根源是先生未有遵照鴻圖道的雙白虛線的標記,未有確認路面交通情況安全已進入該路口,此乃先生的疏忽。

22.方先生在碰撞前未有即時剎車是由於他未能預料先生會不依照路面標記右轉。先生在右線行車卻直行穿過路口的舉動非常人能預見。未有依照路面標記右轉乃先生的不是。

23.方先生從小路駛進主要通道卻未有先讓行走主要通道的車輛先行,此舉並非常人能預見。由於事出突然,先生未能剎車仍人之常情。再者先生在事發時未有剎車並非兩車碰撞之成因。先生未有剎車此舉並不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疏忽行徑。

24.至於先生未有遵照右轉路面標記,反而沿駿業街直行,此舉是否構成碰撞的成因應視乎两車進入該路口的位置。假如先生遵照路面標記右轉是可避免雙方發生碰撞,則先生應付一半的疏忽責任。即如垃圾車停定在黃色方格內的位置未有阻礙駿業街車輛右轉入鴻圖道,雙方車輛不會碰撞,先生與先生的疏忽比率應為50: 50。先生雖指他是在黃色方格的2/3位置才見到旅遊巴士,但根據警方草圖,路口車軚痕跡的起點應是旅遊巴士開始失控滑行的位置,亦即是兩車的碰撞點。此碰撞點顯示出垃圾車在碰撞時只在黃色方格約一半的位置。本案並無準確繪圖亦無其他証供顯示垃圾車停定的位置是否無礙駿業街車輛右轉。現有証供只顯示先生未有右轉,使令先生未能預計先生會沿駿業街直駛,令先生措手不及,未有剎車。對於此舉,本席裁定方、的疏忽比率為 70: 30。

法庭指令

25.根據本席裁决,先生應支付先生及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70%的金錢損失,而先生及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應支付先生30%的金錢損失。

26.據本席裁决方雙的疏忽比率與三方面的書面民責協議,先生應支付計程車車主先生7成的損失,而先生與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則應支付先生3成的損失。

訟費指令

27.原告與被告們的合併申索書,答辯書與回應書內容不清晰; 案件聆訊的第一天用於澄清上述文書內容,第一天的訟費不能計算於審訊的訟費中。三方均不能向任何一方追討第一天出庭聆訊的費用。

28.除第一天的聆訊費用外,本席對本案餘下的訟費有以下指令:-

(i) 先生須支付先生7成訟費。

(ii) 先生與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須支付先生3成訟費。

(iii) 先生須支付先生與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4成(即70% - 30%)的訟費。

三方對於訟費金額如不能獲得共識,可向法庭申請評核。

29.此訟費指令為一臨時訟費指令。如三方未有在此訟費指令頒佈後的14天內向法院申請更改,則本臨時訟費令會自動引進為最終訟費指令。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

9.3.2004
DCCJ2418/03 案件之原告人由黃崇文律師事務所轉聘黃克明大律師代表
DCCJ1770/03 案件之原告人及DCCJ2418/03之第二,三被告人由蘇龍律師事務所轉聘吳政煌大律師代表
DCCJ1770/03 案件之被告人及DCCJ2418/03之第一被告人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詹俊祺大律師代表

10.3.2004
DCCJ1770/03 案件之原告人及DCCJ2418/03之第二,三被告人由蘇龍律師事務所轉聘吳政煌大律師代表
DCCJ1770/03 案件之被告人及DCCJ2418/03之第一被告人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詹俊祺大律師代表

註解

(註一)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條及附表1第509號圖形: 有關道路標記方向箭嘴,如路口交匯處的道路上鬆有方向箭嘴道路標記,行車綫上的車輛在駛過此等橫綫後,須按箭嘴所指的方向行駛。

(註二)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條及附表1第508號圖形: 橫向標記-讓車線。如道路口有讓車線的橫向道路標記,任何車輛不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任何其他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任何該等車輛的司機須改變其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上述第一部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最靠近大路的綫而進入大路。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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