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明 訴 方誌傑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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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涉及3輛汽車: 一輛中型29座的旅遊車HV-1256、一輛收集廢物的垃圾車GG-4207及一輛5座位的計程車EK-1819。計程車的擁有人是 盧明 先生。垃圾車的物主與司機均是 方誌傑 先生。旅遊車的車主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事發時旅遊車的駕駛員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員工 呂文炳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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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2418/2003 DCCJ 241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2418號 ---------------------
------------------- DCCJ 177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3年第1770號 ---------------------
------------------- (按2003年5月19日余敏奇司法常務官之命令合併)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聆訊日期:2004年3月9-10日 判案書頒佈日期:2004年5月12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交通意外引致財物損毁的索償案件。 2.案中涉及3輛汽車: 一輛中型29座的旅遊車HV-1256、一輛收集廢物的垃圾車GG-4207及一輛5座位的計程車EK-1819。計程車的擁有人是盧明先生。垃圾車的物主與司機均是方誌傑先生。旅遊車的車主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事發時旅遊車的駕駛員是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員工呂文炳先生。 3.三方面對於各方由於事發而引致的金錢損失款額並無爭議。計程車車主的金錢損失合共HK$28,926.10。旅遊巴士車主的損失合共HK$195,490。垃圾車車主的損失合共HK$43,280。 4.事件發生於九龍官塘駿業街與鴻圖道的十字路口上。在2003年6月6日晚上約10時50分,呂先生駕駛着旅遊巴士,行經駿業街向東北行。與此同時方先生亦正駕駛着垃圾車沿鴻圖道向東南方行。在駿業街與鴻圖道的交接路口,呂先生駕駛的旅遊巴士與方先生駕駛的垃圾車發生碰撞。碰撞後,旅遊巴士的車身沿反時針方向擺動,車尾撞向停泊在路旁盧明先生的計程車。旅遊巴士繼而反彈衝上行人路上的店舖。 5.呂先生與方先生互指意外的發生全因對方疏忽。方先生曾被檢控不小心駕駛,在3/4/02經裁判官審訊後,被判罪名不成立。 6.呂先生(旅遊巴士司機)指方先生(垃圾車司機):
7.方先生(垃圾車司機)指呂先生(旅遊巴士司機):
8.全案之關鍵點在乎雙方証供的可信性。碰撞發生是否人為疏忽導致? 如有疏忽,誰的疏忽行為是意外的導火線? 如两者的疏忽行為均是碰撞成因之一,他們两人疏忽的比率(contributory negligence)?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 9.雙方對路面情况無爭議。事發的一段駿業街是一條雙線單程向東北行車的馬路。鸿圖道是一條雙線單程向東南行車的馬路。駿業街與鴻圖道交匯處是一十字路口,路口中有黄色方格。 10.在十字路口前的駿業街分左、右两線。左線路面有直行的行車路標。右線路面則有右轉的行車路標,即所有行走該段駿業街右線的車輛必須在鴻圖道交滙十字路口右轉入鸿圖道。 11.與駿發街交匯的鴻圖道十字路口前有一雙白虛線,表示所有沿鴻圖道行走的車輛,在橫過駿業街或右駛進入駿業街前,必須慢車讓路給駿業街東北行的車輛,並只可在安全情况下才能進入使用該十字路口。 12.雙方對两車的損毁情况亦無爭議。垃圾車車頭右邊有損毁。垃圾車與旅遊巴士的碰撞點是在旅遊巴士的左尾車身。 雙方証供 13.在法庭內方先生作供說他在意外發生前本以時速约20公里沿鸿圖道行走。他在雙白虛線前停車。他往右望,無察覺有其他車輛從駿業街駛向該十字路口,因此方先生以時速约8公里進入該十字路口。當方先生的車頭進入了十字路口的黄色方格约2/3的位置時,方先生留意到在他右邊约50公呎外於駿業街的右邊行車線上有一旅遊巴士以50至55公里的時速駛向該十字路口。旅遊巴士沒有遵照右轉路標右轉反而向前直行,因此两車發生碰撞。 14.呂先生在庭內作供說他當時以時速30公里駕駛着旅遊巴士沿駿業街左線行駛,準備到巧明街停車塲泊車。由於駿業街是主要道路,他在途經鴻圖道交滙十字路口時並無特地考慮鸿圖道的交通情况。當他駛近鴻圖道路口時,方先生的垃圾車還距離鴻圖道路口雙白虛線约20公呎。他並無特地留意方先生垃圾車的動向或車速。當他駛過鴻圖道十字路口時他的車尾被撞。由於事出突然,他未有及時刹車。他的旅遊巴士失控,車身傾斜,沿反時針方向滑前,尾部撞向停泊在右邊路旁的計程車,並反衝上行人路及大厦的店舖。 法庭裁决 15.方先生與呂先生在法庭內均沒有盡言其實。 16.在事件發生後方先生在11/6/01, 16/6/01, 19/6/01分别向保險公司及警方提供了3份書面供詞。在與警員會面及於法庭作供時,方先生均說他在雙白虛線前停車才再以時速8至10公里開車進入駿業街路口。但方先生於19/6/01提供給公證行的資料中卻表明自己在路口前是慢車,看清楚右方無車,便加速行駛。在11/6/01及19/6/01的書面供詞及本案証供中,方先生均指他在鴻圖道看清駿業街無車他才駛進路口的黃色方格內; 但在16/6/01方先生提供給警方的供詞中卻指他在讓車線停車時已見到旅遊巴士在駿業街第2線行駛,而當時旅遊巴士與他相距约50公呎。 17.方先生雖指碰撞成因是由於呂先生高速行車。但如方先生真有留意駿業街的車輛,並已見到呂先生的旅遊巴士在50公呎外以高速行駛,在雙白讓車虛線後的方先生本應讓呂先生的旅遊巴士先行。 18.呂先生亦有意圖掩飾事實的真相。呂先生於17/6/01提供給警方的書面供詞中說他是在駿業街第一線行車。在本案庭上作供時他亦指他是在駿業街左線行車。但在裁判法院審訊作供時呂先生清楚表示他在碰撞前是沿駿業街的快線行車。在香港的道路系統中,快線是馬路上的右邊行車線。 19.呂先生在17/6/01提供給警方的書面供詞中並未有描述垃圾車的動向。被問及是否有見到在鴻圖道的車輛時,他才指垃圾車距離讓路線约20公呎。如呂先生進入該十字路口時方先生確是距離雙白虛線20公呎,以两者的車速,呂先生早應在方先生駛進路口前已横過該路口,雙方斷不應發生碰撞。在裁判法院審訊作供時呂先生亦同意他未有特地留意在鴻圖道行走的車輛。 20.以雙對可能性衡量基準,本席接納本案案發的事實如下:-
21.基於上述的事實裁決,两車碰撞的根源是方先生未有遵照鴻圖道的雙白虛線的標記,未有確認路面交通情況安全已進入該路口,此乃方先生的疏忽。 22.方先生在碰撞前未有即時剎車是由於他未能預料呂先生會不依照路面標記右轉。呂先生在右線行車卻直行穿過路口的舉動非常人能預見。未有依照路面標記右轉乃呂先生的不是。 23.方先生從小路駛進主要通道卻未有先讓行走主要通道的車輛先行,此舉並非常人能預見。由於事出突然,呂先生未能剎車仍人之常情。再者呂先生在事發時未有剎車並非兩車碰撞之成因。呂先生未有剎車此舉並不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疏忽行徑。 24.至於呂先生未有遵照右轉路面標記,反而沿駿業街直行,此舉是否構成碰撞的成因應視乎两車進入該路口的位置。假如呂先生遵照路面標記右轉是可避免雙方發生碰撞,則呂先生應付一半的疏忽責任。即如垃圾車停定在黃色方格內的位置未有阻礙駿業街車輛右轉入鴻圖道,雙方車輛不會碰撞,呂先生與方先生的疏忽比率應為50: 50。方先生雖指他是在黃色方格的2/3位置才見到旅遊巴士,但根據警方草圖,路口車軚痕跡的起點應是旅遊巴士開始失控滑行的位置,亦即是兩車的碰撞點。此碰撞點顯示出垃圾車在碰撞時只在黃色方格約一半的位置。本案並無準確繪圖亦無其他証供顯示垃圾車停定的位置是否無礙駿業街車輛右轉。現有証供只顯示呂先生未有右轉,使令方先生未能預計呂先生會沿駿業街直駛,令方先生措手不及,未有剎車。對於此舉,本席裁定方、呂的疏忽比率為 70: 30。 法庭指令 25.根據本席裁决,方先生應支付呂先生及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70%的金錢損失,而呂先生及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應支付方先生30%的金錢損失。 26.據本席裁决方雙方、呂的疏忽比率與三方面的書面民責協議,方先生應支付計程車車主盧先生7成的損失,而呂先生與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則應支付盧先生3成的損失。 訟費指令 27.原告與被告們的合併申索書,答辯書與回應書內容不清晰; 案件聆訊的第一天用於澄清上述文書內容,第一天的訟費不能計算於審訊的訟費中。三方均不能向任何一方追討第一天出庭聆訊的費用。 28.除第一天的聆訊費用外,本席對本案餘下的訟費有以下指令:-
三方對於訟費金額如不能獲得共識,可向法庭申請評核。 29.此訟費指令為一臨時訟費指令。如三方未有在此訟費指令頒佈後的14天內向法院申請更改,則本臨時訟費令會自動引進為最終訟費指令。
9.3.2004 10.3.2004 註解 (註一)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條及附表1第509號圖形: 有關道路標記方向箭嘴,如路口交匯處的道路上鬆有方向箭嘴道路標記,行車綫上的車輛在駛過此等橫綫後,須按箭嘴所指的方向行駛。 (註二)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條及附表1第508號圖形: 橫向標記-讓車線。如道路口有讓車線的橫向道路標記,任何車輛不得以相當可能對在大路上任何其他車輛的司機造成危險,或致使任何該等車輛的司機須改變其車速或行駛路綫,以避免與上述第一部車輛發生意外的方式或時間駛過最靠近大路的綫而進入大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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