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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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身為食肆的持牌人,未獲市政局批準,作出更改拆去燒味檔的兩個電爐。於98年7月24日經裁判官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866/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66/1998

HCMA 866/98

摘要

法官聆案時要保持中立,嚴守不偏不倚的立場。提問只應澄清証供上有不清楚或含糊之處。

因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

主動發問或盤問証人給人印象是法官擔當主控角色,被告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

Headnote

At a trial, a judge/magistrate should always take up a neutral stance and remain impartial. Questions from the bench should clarify ambiguities or obscurities in the evidence.

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Taking the initiative to examine or cross-examine a witness would only give others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judge/magistrate assumed the role of a prosecutor and that the accused has been deprived of a fair trial.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86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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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金忠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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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8年12月31日

宣判日期:1998年12月31日

判詞日期:19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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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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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身為食肆的持牌人,未獲市政局批準,作出更改拆去燒味檔的兩個電爐。於98年7月24日經裁判官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 上訴人現對裁決提出上訴。

3. 本案的判決理由已在裁斷陳述書列出。

4. 上訴理由其中之兩項是裁判官在審訊時並沒有保持中立,超越了他所應向証人詢問的範圍。

5. 本席經詳細閱讀過審訊錄音謄本後認為裁判官處理該案時犯了基本錯誤,因此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判。

6. 在審訊時控方只傳召一證人,在主控詢問了22條問題後在證人未被盤問前,裁判官已在謄本第5頁至第7頁共問了36條問題,在被告律師盤問那證人第二條問題後,在問第三條問題時,裁判官又加入取代被告律師發問共37條問題,而辯方律師只向證人問了13-14條問題。在盤問這證人時裁判官更三番四次要上訴人律師講出辯謢理由。裁判官顯然忘記了舉証是控方的責任而被告無須要證明什麼。

7. 在控方補問6條問題後裁判官取代控方發問共50條問題。

8. 在上訴人作供時,他的律師詢問5條問題後,裁判官又取代上訴人律師發問了共33條問題,之後再由上訴人律師繼續發問。在控方盤問21條問題完畢後,上訴人律師並沒有補問,但裁判官卻問了123條問題。而且辯方另外兩證人在作供時裁判官也問了很多問題。在第二辯方證人作供時,裁判官也問了92題。

9. 法官在審訊過程中應該嚴守不偏不倚的立場,只應在控辯雙方所提出的問題與證人所答的問題有不清楚或含糊之處才加以澄清。在謄本顯示裁判官主動提問的次數比控辯雙方所問的遠為多。

10. 試舉幾個例子,在謄本28頁A-K及30頁的問題都是裁判官盤問上訴人。在35頁S及36頁C,40頁E他的問題含有諷刺和嘲弄,表現出在辯方未完成證供前已有系統地攻擊辯方證人的誠信。裁判官給本席的印像是在擔當着主控的角色;她並沒有公平審訊這案件,而上訴人也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在審訊過程中裁判官超越了法官在審訊中所能夠提問的範圍。

11. 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本席重申所有司法人員在審訊案件時都應嚴守不偏不倚的立場,使控辯雙方都得到公平審訊和裁決。但本案的裁判官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12.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並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因此本席判上訴人得值撤銷原判,擱置刑罰。本席不批準上訴人對索回上訴費用的申請。

黃永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葉瑞文大律師由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委派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鄭紀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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