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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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郭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遊戲機中心牌照號碼13703號,詳情是違反了不准年齡未滿16歲的人仕進入遊戲機中心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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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989/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89/1999

HCMA98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98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STS5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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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郭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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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0年7月14日

裁決日期: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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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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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郭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遊戲機中心牌照號碼13703號,詳情是違反了不准年齡未滿16歲的人仕進入遊戲機中心的規則。

2. 事發在1999年4月22日下午約6時30分左右,地點是沙田瀝源街娛樂城沙龍遊戲機中心,該中心發牌規則之一是不准 16歲以下的人仕進入該遊戲機中心。當天警察到遊戲機中心查牌時,發覺本案第二証人在遊戲機中心內,當時他年齡未滿16歲,警方因此向郭女士提出檢控。

3. 第二証人在遊戲機中心內被警察發現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既然有表面証據指証上訴人違反了發牌規則,根據法例第19(3)條《遊戲機中心條例》,如果她需要依賴免責條款,舉証責任是落在辯方,即上訴人身上。她需要証明兩點,即:

a) 她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有導致違反牌照條件的情況存在;及

b) 即使她作出合理的監管及在合理範圍內盡了力,亦不能防止該等情況出現。

法例清楚指明是需要(a)及(b)這兩項情況都要得到証明,才能夠運用免責條款作為辯護理由,而舉証的準則是在相對情況下証明就足夠。

4. 審訊當天,郭女士選擇作供和傳召了當時她的僱員李女士作証。郭女士聲稱她向來都十分關注進入遊戲機中心人仕的年齡,因為瀝源邨附近有很多16歲以下的青少年,她曾經再三叮囑她的員工需要認真查閱進入店內人仕的身分証。在事發當天,一如以往安排,由李女士負責查閱顧客的身分証。

5. 免責條款內並無訂明查閱身分証是一個必須的程序,條款只是列明如持牌人能証明在作出合理的監管及在合理範圍內盡力,亦不能防止該等情況出現,亦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有導致違反牌照條件的情況存在,便可以倚賴該條款作辯護理由。

6. 裁判官考慮雙方証供之後,裁定上訴人不能達到免責條款的要求,因為以當時的情況來說,她沒有盡合理可能的情況下來監管遊戲機中心使用者的年齡。

7. 上訴人上訴的理由是裁判官過份主觀,及對她存有偏見。他不應拒絕接納上訴人當時的解釋,也沒有充分考慮審訊時對上訴人有利之証供。郭女士亦指稱裁判官不應接納該名學生的証供,因為該學生可能有說謊的情況出現。正如本席剛才所說,免責條款沒有規定持牌人必需要查閱顧客身分証。至於上訴人如何防止違規,或經過違規的行為發生後,如何才可以運用免責條款作為成功辯護理由這點,每一案件的情況都是不同的。

8. 上訴人聲稱,她覺得查閱身分証並不可能防止全部16歲以下人仕入內,因為如果有人借用或冒用別人之身分証,該人出示的身分証上所載的年齡必定會是16歲以上,她採用之方法,必然會有漏網之魚。

9. 本席認為既然上訴人認為單憑查閱身分証亦不是最理想的方法時,上訴人亦應配合其他有效方法,盡量防止有違規的情況出現。

10. 上訴人陳述了她一定的困難,她說明了她經已在當眼地點張貼告示說明不准16歲以下人仕入內,她的員工李女士當天亦經已查閱過顧客的身分証,都不能察覺這名學生未滿16歲而准他入內時,這足以証明上訴人當時所採用之方法都不能收效,問題是她是否已在合理範圍內盡了力。

11. 裁判官審閱過當時的情況後,認為她並未盡全力。這是基於事實的裁決。既然李女士聲稱她一向都有查看顧客的身分証,而當天她亦曾查閱過入內玩遊戲機人仕的身分証,又怎會有這名學生作為漏網之魚呢?唯一的推論是當天李女士沒有查看過該名學生的身分証,又或李女士當天曾經看過該學生的身分証,但却因大意或其它原因而沒有留意到身分証上所書寫的年齡;又或有人冒用他人身分証入內。上述三點都是可能發生的。裁判官需要裁決的問題就是在事發當天,上訴人單憑李女士查閱入內人士的身份証和張貼在門外的告示,是否能夠滿足免責條款的要求。裁判官在聆聽辯方証供後,認為上訴人當日所做的措施不能達到標準。既然這樣,裁判官便有足夠証據來裁定郭女士違反了牌照規則。

12. 裁判官的裁決並非如郭女士所指是主觀、偏見、不合理或沒有充分考慮到証供及証據。反觀來說,裁判官是經過詳細考慮案情和証供後,才作出定罪的判決。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郭女士的上訴並維持裁判官定罪的裁決。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