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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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彭桂娟被票控一項未填交利得稅報稅表罪名。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裁判官並下令上訴人要在30日內填交有關的報稅表。上訴人不服裁決,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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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28/2000 HCMA2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627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0年8月14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彭桂娟被票控一項未填交利得稅報稅表罪名。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裁判官並下令上訴人要在30日內填交有關的報稅表。上訴人不服裁決,要求上訴。 2. 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一名控方証人。她的証供是她於1998年11月13日依指示向上訴人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填交1997/98年度最後評稅及1998/99年度暫繳稅的利得稅報稅表。依照規定,上訴人應在1998 年12月14日之前將表格填妥交回稅務局。但稅務局在限期前並無收到上訴人的回應。上訴人到1999年1月14日才親身到稅務局拿了份報稅表的副本,然後一直到1999年11月15日才把填寫了的報稅表副本交回稅務局。於1999年11月16日,稅務局發出回覆,通知上訴人不接納她所呈交的報稅表。証人指到審訊的時候,稅務局還未收到報稅表。 3. 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証人。正如裁判官提到,其實上訴人並沒有質疑控方証人的証供。她解釋收到報稅表後有即時填妥及寄回稅務局,但她不知道稅務局沒有收到該文件。她承認她沒有一併呈交必需附帶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上訴人承認於 1999年1月14日,她有親身上稅務局索取報稅表的副本。後來因為忙碌,她沒有時間處理有關帳目。直到1999年11月12日,她才去信稅務局解釋延誤的原因及呈交她認為已填妥的報稅表副本。上訴人同意有收過稅務局在1999年11月16日發出的通知不能接受她的申報及要起訴她。上訴人重申她在整理帳目上有困難,所以未能依時做好,她不是蓄意拖延的。 4. 裁判官在考慮過雙方証供後,認為上訴人並沒有提供合理解釋,從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8段中指出:
5.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決定非常合理。上訴人卻指因為裁判官說過有考慮控方証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而相信她,這就是偏幫稅務局。這個說法實在是斷章取義。裁判官所說的是 :
6. 裁判官的責任就是在觀察証人及聽取証供後,決定是否接納某些証供,這裏並沒有偏幫的成份。再者,稅務局似乎至今都還未有收到有關的報稅表。上訴人再解釋說已經寄出,但又沒有留副本。本席覺得非常驚訝,上訴人在常遇到寄失的情況下,竟再一次不保留副本。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申請,全無理據,明顯是強詞奪理。上訴必需駁回,維持原判。 7. 答辯人申請堂費,上訴人對此並無陳詞。本席會判上訴人要就本聆訊繳交堂費,如數目不能同意,將交由高院聆案官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蓮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