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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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吳翠蓮被控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罪名。上訴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在聽取過律師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要求上訴。

Case No.HCMA 608/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Aug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08/2000

HCMA60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0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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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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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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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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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吳翠蓮被控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罪名。上訴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在聽取過律師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要求上訴。

2.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提到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上訴人是持雙程證來香港。她承認在廣州買了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並以合法雙程證到港。後來她前去沙田一個地盤找工作,但被管理員查閱身份證後識破,上訴人因此被捕。裁判官考慮了Chan Ming (C.A. 353/1983)及Lam Shui-leung (1987)等的案例,判上訴人15個月監禁。

3.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考慮到本案的特別因素,並提出了3個主要的上訴理由:

「1.上訴人從合法途徑進入香港,案發時並沒有逾期居留。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把這一重要事實加以考慮。違反同類案件的量刑原則。

2.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錯誤引用過時或不適當的例案,偏離現今同類案件的一般量刑準則。

3.以本案情況而言,十五個月的監禁明顯過重,顯然違背同類案件的量刑原則。」

其實最重要的上訴理由就是上訴人當時是以合法身份留港。律師引用Chan Man Mo, HCMA1059 of 1999一案,認為上訴人不應被判15個月。

4. Bokhary J(當時的職銜)在分析過多件有關案例後,作出了總結及指出用假身份證的案件可約分類為7種情況。律師指第4及第5種情況可以視為與本案有關。他強調,在本案情況下,可以依據第4種情況判上訴人4個月的監禁,因為當時上訴人似乎並未有使用假身份證來找工作。本席卻認為Bokhary J所指的第5種案情才適用於本案,即是說上訴人雖然事發時是合法在港,但她卻有用假身份證去地盤尋找工作。在這情況下,刑期應為一年左右。本席會依照這基礎來作決定。

5. 因此,上訴得直,本席判15個月的監禁減到12個月。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與訟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鑑全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