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翠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08/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00.
1. 上訴人吳翠蓮被控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罪名。上訴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在聽取過律師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要求上訴。
|
HCMA000608/2000 HCMA60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0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17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0年8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吳翠蓮被控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罪名。上訴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在聽取過律師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要求上訴。 2.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提到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上訴人是持雙程證來香港。她承認在廣州買了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並以合法雙程證到港。後來她前去沙田一個地盤找工作,但被管理員查閱身份證後識破,上訴人因此被捕。裁判官考慮了Chan Ming (C.A. 353/1983)及Lam Shui-leung (1987)等的案例,判上訴人15個月監禁。 3.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考慮到本案的特別因素,並提出了3個主要的上訴理由:
其實最重要的上訴理由就是上訴人當時是以合法身份留港。律師引用Chan Man Mo, HCMA1059 of 1999一案,認為上訴人不應被判15個月。 4. Bokhary J(當時的職銜)在分析過多件有關案例後,作出了總結及指出用假身份證的案件可約分類為7種情況。律師指第4及第5種情況可以視為與本案有關。他強調,在本案情況下,可以依據第4種情況判上訴人4個月的監禁,因為當時上訴人似乎並未有使用假身份證來找工作。本席卻認為Bokhary J所指的第5種案情才適用於本案,即是說上訴人雖然事發時是合法在港,但她卻有用假身份證去地盤尋找工作。在這情況下,刑期應為一年左右。本席會依照這基礎來作決定。 5. 因此,上訴得直,本席判15個月的監禁減到12個月。
與訟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鑑全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