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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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國雄被控一項控罪,於1999年10月14日在灣仔一店舖內,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200多張影像或音樂光碟),以期向公眾出售,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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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50/2000 HCMA65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5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11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9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9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梁國雄被控一項控罪,於1999年10月14日在灣仔一店舖內,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200多張影像或音樂光碟),以期向公眾出售,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 2. 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都有律師代表而兩人都在裁判官面前承認控罪。在聽過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監禁7個月。上訴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之裁決。 3. 上訴人現時提出的理據是他其實不知情,亦希望本席能將部份証物(P4至P6)歸還,因為這些是他的收藏品。 4. 本席已閱讀過裁判官所撰寫的裁斷陳述書,他就定罪方面的情況已作出解釋:上訴人的認罪毫不含糊,他又清楚地表示承認案情,律師求情時亦祇是要求法庭輕判,並沒有提出構成辯護理由的觀點。在這情況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並無不妥之處。 5. 本席亦不能接納上訴人在被判刑後才指出他不知情,及以此為理由去推翻定罪的裁決。 6. 至於証物方面,在本席要求下答辯人曾就此作出考慮。但因法例有明確規定,而上訴人未能依時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向海關提交書面要求,法庭亦不能再作其他命令。(有關條款見第122,131至133條。) 7. 在參閱過相關條款後,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觀點。情況亦不能因為上訴人說不熟識條例而有所改變。本席沒有機會見過這些証物,但就算本席認為某部份証物應該可以歸還,但因法定時期已過,本席無權作出判令。 8.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