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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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42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27/2002

HCMA42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2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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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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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23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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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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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件不幸的事,與姚勳智裁判官無關。姚裁判官在1月14日曾閱讀有關第二被告人(阿細)的背景報告,內容提及第二被告人只是替本案上訴人打工,涉案的一萬二千隻光碟與第二被告人無關,不是他擁有的。姚裁判官在看過該報告後,在2月8日審理上訴人的案件。當日,姚裁判官或應與另一裁判官交換案件,或應通知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令其決定是否願意姚裁判官繼續審理該案件。雖然姚裁判官是一位專業裁判官,他有能力去分析哪些才是證據,但香港法制有一大原則,就是公義的實行必須彰顯於人前。因為上訴人提出的其中一個答辯理由是他當時只是協助第二被告人搬運該批光碟,他並不知道盒內藏有什麼東西。

2)在審訊時,有證據指出當上訴人在現場被警察盤問時,第二被告人出現(即上訴人所指叫他搬運貨物的「阿細」)。證據亦顯示當第二被告人被警察拘捕時,他指出該批貨物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是第二被告人邀請回來協助搬運的,他並無給予上訴人報酬。

3)由於裁判官閱讀過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即使他沒有受該背景報告影響,他亦應該通知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這件事。基於這個原因,本席判處上訴人所引用的上訴理由第二點得直。

4)鑑於本案牽涉大批光碟,本席命令上訴人的案件需交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不能再由姚裁判官審理。

5)另外,本席命令該位負責審理的裁判官不能參閱任何文件,只能參閱控罪書及顯示被告人不認罪的紀錄文件。另本席判處上訴人繼續以$5,000現金作擔保。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