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10430/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02.
1. 原告人與被告公司原本是僱傭關係。原告人在1994年9月1日起在被告公司經營之百樂酒樓任職「頭鑊」。雙方在1994 年8月24日簽訂了一份服務合約(證物D4)。由於政府推行公積金計劃,在1999年 12月26日,原告人及被告公司另再簽訂一份僱傭合約(證物D5)。合約在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為期18個月。在1999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將原告人於新合約前之長期服務金計算了(金額是$65,773.00)。暫存在被告公司,且訂明金額要符合勞工法例下條件方可領取(證物D6)。原告人及被告均稱之為「掛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