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 Jockey Club 訴 Cheung Lap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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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341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0年第3418號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1年3月13日 時間:下午12時10分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是原告人(澳門賽馬會)的前會員。根據原告人的案情,被告人在1997年3月以前已經沒有繳付會員的費用。在1997年5月15日,原告人根據會章開除被告人的會籍。被告人亦是一位馬主。因為馬匹年齡已經到10年不宜再參賽,被告人的馬匹「多多益」在1997年8月22日被迫退役。 2. 在本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他所拖欠的會員費用及馬匹飼養的費用。根據原告人所提供的賬目,原告人追討的會員費用只是到1997年4月,原告人沒有追討被告人在被開除會籍後的會員費用。 3. 關於馬匹的費用,原告人只是追討馬匹在1997年8月22日被迫退役前的費用,原告人沒有追討馬匹退役後的費用。 4. 關於會員費用的追討,被告人向法庭指出,原告人已經在1997年3月停止向被告人提供會員的服務。本席沒有理由懷疑此項證供的真確性。根據原告人的會章,原告人沒有權力終止對會員提供服務。因此,本席只可裁定原告人已經實際上在3月已終止被告人的會籍。因為被告人在3月內被終止會籍,他根據會章的規定,需要負責3月份的會費,可是4月份400元的會費則應該從索償的金額中扣除。 5. 可是即使被開除會籍,被告人身為馬主,亦有責任繼續負責飼養馬匹的費用。這個責任是獨立於會籍的。可是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原告人應該在被告人被開除會籍後,把馬匹賣掉,從而拿取有關的金錢來填補被告人所拖欠的會費,而被告人亦不應該負責此段時間後的馬匹費用。 6. 可是縱使會員《賬目附則》第2條給予原告人轉賣被告人在會內資產的權利,原告人在法理上不一定需要這樣做。原告人的情況等同按揭的承按人,承按人有權變賣按揭的物業,但他在法理上不一定需要行使此權利。因此,原告人在法理上沒有責任變賣被告人的馬匹來填補被告人所拖欠的會費。 7. 根據《養馬及入口馬匹附則》(Subscription and Imported Horses by law)第35條,馬匹在服役10年後必須立即退役。而退役後,馬匹的擁有權則歸還給原告人。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馬匹在服役10年後被迫退役,馬匹的擁有權亦在此情況下歸還給原告人。但在此以前,被告人在法理上是有責任支付馬匹的飼養費用。 8. 再者,被告人的馬匹在1997年已經非常接近退役的年齡。因此本席亦相信,即使原告人變賣被告人的馬匹,被告人的馬匹亦沒有甚麼變賣的價值。 9. 基於以上的分析,被告人對馬匹費用的索償沒有任何抗辯的理由,而他理應負責馬匹在退役前的費用。 10. 原告人索償的金額為91,356.72元。4月份的會費400元應從索償的金額中扣除,而被告人亦在較早時,在他同意下,被法庭判敗訴須繳付30,000元。因此,本席在今日的聆訊,只頒令原告人勝訴的金額為60,956.72元,即91,356.72元減400元、減30,000元。本席因此頒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向原告人繳付60,956.72元。
出席人士: Mr Anson Wong,由Hioe & Pun律師行延聘,代表原告人 Mr Cheung Lap Ming,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