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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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時自辯。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600元正。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10/2025[2026] HKCFI 11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2025

[2026] HKCFI 1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7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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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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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 2026年2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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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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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時自辯。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600元正。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分別是私家車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和調查的交通警員(控方第二證人)。

3.答辯人撮述了控辯雙方的案情,本席大致沿用。

4.2024年3月15日上午12時10分,控方第一證人沿元朗公路(東行)第一線以時速約70 餘公里行駛。駛至案發地點,上訴人的輕型貨車突然從第二線切入第一線,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扭左閃避然後繼續行駛。切線前,上訴人的輕型貨車沒有亮著指揮燈。控方第一證人因身體漸漸感到不適,往私人診所求醫,並於2024年3月20日前往報警。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攝錄系統(P1)拍攝到切線時的過程。

5.P1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沿第一線行駛,而上訴人的車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右前方沿第二線行駛。上訴人的車在沒有打指揮燈的情況下,先微微切向右邊第三線,之後返回第二線,然後其左車頭少許切入第一線。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扭向左邊,部份車身駛入了左邊路肩,然後上訴人的車便切回第二線繼續行駛。

6.控方第二證人根據運輸署的車輛登記紀錄,查出登記車主的身份,並向上訴人確認為當日駕駛輕型貨車的司機。

辯方案情

7.上訴人稱她當時不是全心切入第一線,為要看盲點位,她只是少少切入去,入了第一線幾吋的少少距離,然後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駛上來她已即時扭回第二線,沒有影響到控方第一證人,所以不構成不小心駕駛。

裁決理由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說:

「17. 辯方投訴指控方第一證人為何不即時報警,要隔了五日之後才做?

18. 首先,法庭認為因本案沒有碰撞,只是令到他扭左閃避,他最初感到沒有特別問題,便沒有即時報警。但之後慢慢覺得身體不適,有痛,便看醫生,跟住往報警。法庭認為這是合理的。

19. 第二,片段已拍攝到被告人的車切線的整個過程,令控方第一證人要扭左駛入左邊路肩的整個過程。片段完全支持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講法。關於控方第一證人事隔幾日才去報案,這與本案沒有特別關係,因車cam片段完全拍攝到整個過程。

20. 被告人稱當時是看一看盲點位,只切入少少幾吋位,一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已即時扭回第二線。

21. 本席認為,被告人這駕駛態度和行為並不正確。一名小心謹慎的司機必須在切線之前,即在未切入其他人的行車線之前,要小心留意觀察好將要切入去該條行車線上的交通情況,只可在安全及不影響其他駕駛者的情況下才開始切線。同時,司機亦要亮著指揮燈。但被告人這兩樣均完全沒有做,便切入第一線。

22. 本席認為,單憑車cam的片段已非常清楚見到被告人是在沒有打指揮燈的情況下,便開始切線,左邊的車頭少少切入去第一線,此舉影響到控方第一證人要扭左,駛入左邊的路肩閃避,以免發生碰撞。雖然被告人是有扭回第二線,但這已是事後的補救行為而已,而法庭要考慮的是她之前切入第一線時的行為。

結論

23. 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的駕駛行為未能達至一般謹慎和小心的駕駛者,這構成不小心駕駛。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到本傳票,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9.上訴人在庭上呈交書面上訴理由。她指出案發時,她的輕型貨車越過了左一線6吋左右,純因有盲點,她要看清楚才切入慢線。她沒有打算切線,因她看到慢線有車。她亦沒有衝向控方第一證人的意思,所以不構成不小心駕駛。

10.上訴人又指控方第一證人反應過敏,而慢線路面闊,有足夠空間讓指控方第一證人直駛。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沒有停車,亦沒有在是次事件中受傷。他5日後才報警,疑點重重。

答辯人陳詞

1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12.作為切線車輛的駕駛者必須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並必須在安全及不影響在另一線上正常行駛的車輛之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切線的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焯懷 HCMA 103/2021。

13.P1的片段歷時20秒。從片段可見,上訴人的車在第二線行駛,其後稍微切入第一線(影片時間00:02秒),然後又返回第二線並偏向第三線行駛(影片時間00:04 - 00:10秒)。當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與上訴人的車越來越接近時,上訴人的車由第二線偏向第三線突然左轉並稍微切入第一線(影片時間00:11 - 00:12秒),以致控方第一證人須扭向左方以防止相撞。在短短12秒時間內,上訴人的車分別在沒有打燈的情況下企圖由第二線切入第三線及第一線。

14.明顯地,上訴人沒有選好行車線,在沒有預留足夠時間及行車距離的情況下嘗試切線,影響在第一線行車的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作為駕駛者並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亦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罪。

本席的考慮

15.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一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6.本席在庭上播放P1後,上訴人理直氣壯地說「因有盲點,所以越過慢線幾吋看清楚路面情況」,這說法實在令人感到詫異。本案是一宗簡單的案件。上文(第8段)已交代裁判官的裁決理由。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

17.經審視席前所有證據包括P1,本席達致與裁判官同樣的裁決。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熙晴女士(書面陳詞)及檢控官葉蔆萱女士(聆訊日)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