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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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決法院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被判罰款三千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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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72/2002 HCMA 67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7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54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決法院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被判罰款三千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案發是在一輛輕便鐵路的列車,當時受害人葉詠欣正在乘車上學,車上十分擠迫。在車上,上訴人侵犯了她一次,另外又移過到另外一個位置再侵犯她,受害人捉住上訴人,但上訴人逃脫,然後上訴人在受害人的學校外被警察拘捕。上訴人承認曾經觸摸到受害人,卻否認是故意的。 3.受害人是一位中四的學生。她起先站在列車的前部,車到達鳴琴站的時候,她感覺到臀部受到別人或者可能是書包的觸碰,於是移開到第二個位置,不久在第二個位置感覺有一件手掌狀物體撫摸她,撫摸的動作集中於她的臀溝,明顯地是被人撫摸,這個動作持續了3至4秒。當受害人向左望時見到上訴人,因為憑上訴人身上穿著校服,受害人便知道他所就讀的學校。受害人很憤怒,但該男子臉上沒有表情,她又移過一步到第三個位置去。當列車在青山邨站剎掣停下時,上訴人微彎向右,並以左邊手肘處觸摸受害人的左胸,上訴人的左手拿著兩本書托於胸前,受害人很憤怒,便抓著上訴人下車,在月台上受害人見到她的老師,但卻不能將上訴人捉住,被上訴人逃脫了。受害人認得上訴人的外貌及校服,於是報警。在報警30分鐘後,警員陪同受害人到上訴人的學校外面等候。當上訴人走向學校的閘門時,被受害人認出,於是告知警員,並把上訴人拘捕。 4.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是因為一時的慾念,而觸摸到受害人的臀部幾下,但受害人沒有反應,當上訴人觸摸到受害人的臀部時,受害人便馬上避開,接著上訴人的左邊手肘撞到受害人的胸部一次。後來上訴人在法庭上解釋因為恐怕警察,所以便以說謊來掩飾。錄取口供的探員亦有說當時上訴人的紀錄是自願提供的,並沒有任何威脅,利誘或毆打。上訴人上證人台作供,同時亦傳召了黃醫生作証。黃醫生指上訴人一歲便患有羊吊症,而且要每日服藥,有時會失去知覺及反應能力狀態象徵,可以達到30秒。醫生所提出的證供是根據上訴人所提供的資料而作出的一份報告。上訴人在原審時由大律師代表,盤問控方的證人及主問上訴人和黃醫生。 5.最後裁判官經過很詳細的考慮,滿意控方證人的證供是誠實可靠,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根據審訊的紀錄,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犯了甚麼錯誤,亦有充分的證據去支持他的決定,所以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黎婉姬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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