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夏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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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33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39/2001

HCMA 133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3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00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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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夏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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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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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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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相當簡單。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駕駛一部電單車,沿著福佬村道,以時速約20公里行駛。當他駛至76號對出時,上訴人的私家車,在沒有任何警告情況之下,從右面其中一個咪表的泊車位駛出,因此,控方第一證人之電單車車頭撞到上訴人私家車之車尾,大約有半個私家車位之距離。控方第一證人就即時剎掣,因而失去平衡及跌倒地上。

3.經過聆聽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一位抵達現場調查警員的口供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4.代表上訴人的程律師,提出三點上訴理由:

(1) 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很多矛盾之處;

(2) 路面上車軚痕跡,是如何做成的,亦存有矛盾的地方;

(3) 裁判官裁定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 的證人。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程律師要求本庭批准上訴,認為控方並沒有就案件上證明上訴人的控罪,在毫無疑點之下,罪名成立。

5.本席認為程律師所指證供矛盾的地方,不是作為定罪的重要要點。因為上訴人的私家車明顯地從6868B的車位前駛出,這可以證明上訴人的私家車當時是停泊在有咪表的車位處,從而駛出。證供亦顯示當他駛出時,並沒有打指揮燈,以顯示他欲從咪表的車位處駛出。明顯地從證供來看,可以推斷他當時是沒有看清楚路面情況,是否有車輛駛來。基於以上的原因,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的理由。

6.對於以上三點上訴理由,裁判官在其裁決書內,已有足夠理據及清楚交代,他所聽取的證供,是足夠證明上訴人面對的控罪。而上訴人並沒有作供解釋當時情形及如何發生。基於種種的理由,裁判官之裁決不可以說有不安全及不妥之處。

7.本席認為在該環境及證供之下,只有一個正確的裁決,即上訴人被控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是有充分理由而作出判決。

8.本席認為上訴並無充分理由,足令本席推翻原本控罪,故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文禮利律師行程明裕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