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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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02年5月2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

Case No.HCMA 671/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71/2002

HCMA 67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7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5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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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林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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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 2002年9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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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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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2002年5月2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

2.依據案情稱事發當日,上訴人被警察截停他所乘坐之的士,在他的身上搜出有六粒含有共1.42克的氯氨酮(Ketamine)的藥丸,及一包13.39克內含有11.28克氯氨酮的粉末。根據警察說,當時他正管有這些毒品前往的士高與他的朋友一起吸食。

3.裁判官聽取案情後,命令戒毒所、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感化官的報告,在6月10日判處他入勞教中心,裁判官批准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得保釋。根據感化官的報告,他推薦法庭將他交由感化官監管之下感化,同時裁判官亦得到懲教署的一份報告,報告認為上訴人並沒有悔改之心及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而且他對改過自新之講法是有問題,所以懲教署署長認為最適合的刑罰就是將上訴人判處入勞教中心。裁判官決定接受懲教署署長的意見,判處上訴人入勞教中心服刑。

4.今天上訴的主要論點,代表上訴人黃大律師的陳詞大意是,既然感化官的報告是提議將上訴人判處感化,而上訴人亦接受感化的命令,所以法官沒有理由不把他判處感化。這樣的講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法官要考慮整個案件的案情、所有的背景及所有他想得到的報告,看完之後才作出決定。雖然很少數案件須要即時監禁的刑期,但每一件案件都應該依照案件本身案情的嚴重性來決定。法官亦考慮到這件案件所涉及氯氨酮的分量頗大,因為有13克那麼多,所以是屬於比較嚴重的案件。

5.有鑑於毒品的為害,所以法庭與立法當局對這個問題要採取一個比較嚴厲的處理方法。因為毒品根本為害社會,而且年青人濫用毒品也越來越普遍,社會對這個問題亦非常的關注,若果我們想拯救下一代的青年人,除了指導他們遠離毒品,可能很多人認為判罪入獄這是一種古老的方式,不合時宜,但這是錯誤的想法。本席相信判刑是最有效的阻嚇方法,同時亦可減少毒品的濫用。裁判官判上訴人入勞教中心是無可厚非,是正確的。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轉聘黃潤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