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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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56/2002 HCMA 85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5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64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2月13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陳家俊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藥物的販運」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條,被判監禁30個月,即兩年半,他不服判刑裁決,提出上訴。 2.控罪詳細情形如下:
3.控方案情非常簡單。當時,在的士高內有一位喬裝為客人之警務人員,他用了兩張有記號的紙幣,向上訴人購買案中所指之危險藥物。其後,上訴人被拘捕,該兩張紙幣也從他身上起回。 4.上訴之唯一理由是該毒品所涉及之含冰量非常少。裁判官引用程國雄一案,以三年為起點是犯有原則上錯誤,因為雖然依程國雄一案中所說,若毒品之含冰量達12克,指引刑期應為3至7年。但孫大律師提出,這個指引與後來上訴庭及其他原訟庭之判例有出入,因為最重要決定販毒案是否嚴重,份量是很重要的。他也有提出上訴庭及原訟庭幾宗案件,如翁世豪、邱慧嫻,於這些案件所涉及毒品之含冰量,也都比本案為高。尤其於邱慧嫻一案,上訴庭認為該三年起點過重,正確起點應為2年。該宗案件所涉及之含冰量比本案為高,本案所涉及毒品之含冰量比1克還少。 5.基於以上理由,孫大律師認為30個月之刑期過重,30個月之刑期用3年,即36個月刑期作起點,因為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與及他的背景良好,所以把3年之刑期減至30個月(即兩年半)。 6.本席考慮本案之案情及控辯雙方提出之案例,本席認為本案之正確起點應為兩年(即24個月),再加上裁判官亦因為他沒有紀錄及他的背景關係,所以給予他一些寬減,所以本席也給予寬減,反映裁判官之原意,所以本席把刑期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上訴批准。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